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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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实施细则一、实施依据为确保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适用的商品种类、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商品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详见《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附件1)三、申请(一)申请资料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应当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产品描述、主要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生产能力等。3、与所生产的出口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和防疫体系文件,并提供原辅料的22相关情况说明。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相关的重金属、甲醛、阻燃性能等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出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4、质量控制承诺书;(附件2)(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四、产品质量许可准入类别的划分规则出口的木制品和木制家具产品划分为木制品和木制家具两个类别。同一类别下不同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的,必须按不同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标准分别进行全项目备案检测。五、抽样、封样和送样要求1.抽(封)样原则(1)全项目备案检测抽(封)样应按照划分好的申请类别,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现场进行,并加封标识。(2)同一申请类别的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使用材料品种最多)的款式(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同一申请类别的代表性款式,应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2、抽(封)样数量:每一个类别中,主检产品抽(封)样品数量根据相关检验标准的要求确定。33六、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全项目备案检测所进行的检验项目通常为外观及理化性能的检测。全项目备案检测中检测项目的选择应依据产品特性和进口国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测。(附件1)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工作,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产品检测报告。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接受报检,整改达到要求的,接受其报检并加大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管力度。七、现场审核的依据、基本要求及程序(一)、现场审核的依据:本实施细则及《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或《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二)、获得质量许可准入的基本要求:1、全项目备案检测合格;2、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包括技术文件、工艺文件、防疫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及原辅料管理的相关文件;3、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具有44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权力。达到上述基本要求的企业方可获得质量许可准入资格。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并同时达到《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或《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一、二类企业标准的企业,可同时申请质量许可准入和企业分类考核,其日常检验监管按照《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要求施行。未申请和未达到一、二类标准的企业,则划分为三类企业施行批批检验。(三)、审核程序申请材料和全项目备案检测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审查小组(审查人员至少3人,其中必须包括至少1名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行业检验人员,1名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项目的评定按照《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中《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附件5)及《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附件6)的各考核项目评定。对首次申请质量许可准入的企业,其产品经全项目备案检测合格后,审核小组按照审核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考核。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申请的企业,各检验检疫机构可酌情对申请人减免部分工厂审查项目或部分全项目备案检测项目。(一)产品获得国家出口免检或者中国名牌称号的;55(二)在本实施细则下发之前已经获得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的;质量许可准入资格期满后申请续延的企业,在产品经全项目备案检测合格后,可酌情采取全过程审核、部分审核。审核组应当做好现场审核记录,出具审核报告(附件4),对审核结果负责。从事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八、批准辽宁局轻纺处、植检处负责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准入资格审批工作,(分工详见《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附件1)。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辖区生产企业的质量许可准入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后的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资料报送辽宁局相关主管处室,由辽宁局统一下发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许可准入备案书。九、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获得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备案书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实施66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可按照《辽宁地区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十、准入备案书及其他管理规定《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准入备案书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续延申请。对备案企业的编号,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转借、冒用。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后,取消其准入备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自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资格。对备案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消费者严重投诉、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出口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质量体系不能实际有效运行的,应暂停直至取消其准入备案资格。备案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的,暂停其质量许可准入资格,恢复出口时,应当在恢复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77附件1: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名称检测项目与限量要求输入国和地区法规/要求检测方法木制品甲醛:E1级、E2级欧盟89/106/EEC2003/02/ECBS13986五氯苯酚≤5ppmCEN/TR14823或BS5666.6砷(砒霜):禁用≤5ppmBS5666.3软体家具英国防火阻燃英国英国防火法规BS5852/EN1021木制品、家具木制品甲醛≤0.2PPM或≤0.3PPM,家具甲醛≤0.3PPM美国40CFRP63、EPA、CPSCASTMD5582油漆涂层中:总铅≤600ppm16CFR1303ASTMF963软体家具防火阻燃CAL117CAL117木制品和家具甲醛:E1级、E2级澳大利亚参照89/106/EEC参照BS13986木制品、家具木制品:甲醛(AV/MAXF☆☆☆☆0.3/0.4,F☆☆☆0.5/0.7,F☆☆1.5/2.1,F☆5.0/7.0)mg/L。家具:F☆☆☆以上日本建筑基准法BSLJIS1460干燥器法木制品甲醛(AV/MAXF1:0.3/0.4,F2:0.5/0.7,F3:1.5/2.1)mg/L台湾省CNS11818CNS11818木制品甲醛E1、E2中国GB18580GB18580家具甲醛E1GB18584GB18584重金属88附件2质量控制承诺书作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郑重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控制自身产品质量: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出口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做到一厂一个质量许可准入备案号,专厂专号专用。2.严把原辅料质量关。本企业产品所有原辅料来自于合格供应方,符合输入国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3.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4.本企业出口的各项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和客户的要求,如因质量问题或安全项目不合格而被国外退货或通报预警而产生影响,由企业承担责任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所作的处理。5.本企业郑重承诺如有虚假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印章)年月日99附件3出口木制品、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准入申请书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申请出口产品类别:申请日期:1010附件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准入考核报告被考核方名称:考核产品类别:考核方式:□现场考核□书面审核考核日期:年月日考核结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文件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许可准入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组成人考核小组对你企业进行了考核,经考核组综合评定,你企业符合出口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生产质量许可准入条件,同意推荐你企业获得企业质量许可准入资格。报告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被考核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公章)1111附件5: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企业名称:考核项目序序号考核内容问题记录考核意见备注符合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二类不考核不适用1、质量管理体系11.1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21.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文件管理规定,包括文件的编写、批准、发布、发放、修改、收回、作废、归档等?31.3是否建立了文件形成的程序,对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是否进行了控制?41.4现场使用处是否能够获得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有效版本的文件?51.5现场所使用的文件是否有随意更改的现象?61.6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记录管理规定,包括记录的填写、修改、归档、保存等?71.7质量记录的填写是否清晰、真实、规范、完整?12122、管理职责82.1是否制定并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92.2质量目标、质量方针是否被各级人员掌握并贯彻执行?102.3质量目标是否分解到相关部门,并有考核?112.4企业是否设立相应组织机构,对其组织机构及影响质量管理、执行和检验人员是否明确规定了职责、权限和沟通?122.5企业是否策划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应性、充分性进行定期评价?√132.6企业管理者代表是否能在其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责?√142.7企业最高管理者是否按计划进行管理评审?√3、资源管理153.1企业是否识别满足产品质量的人员能力要求,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并实施、评价,保留适当记录?163.2专业设备操作人员、各级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173.3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质量监督员是否熟悉检验标准,按要求填写有关单证,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183.4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193.5厂区、生产车间、仓库等工作环境是否严格管理,以满足产品质量要求?4、产品实现204.1企业是否明确产品实现的工作流程及1313各阶段应完成的要求?执行情况如何?214.2企业是否对样品的制作、评定、确认进行规定,并保留相关记录?224.3企业是否对样品的更改重新进行制作、评定、确认?234.4企业是否在样品制作过程中,明确产品的接收标准及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244.5企业对合同或订单是否进行评审,并有完整的记录?254.6产品要求更改时,是否按规定更改相关文件,并及时传递有关部门?264.7是否制订了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要求或作业指导书?274.8是否有违反工艺操作的现象?284.9使用处是否可获取必要的生产信息(包括生产计划、工艺文件、包装要求等)?294.10对首件产品是否进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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