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供参考1/20法学开题报告【最新4篇】【题记】这篇精编的文档“法学开题报告【最新4篇】”由三一刀客最“美丽、善良”的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使用,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第一篇】题目:论共同过失犯罪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一)国内外研究动态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好文档,供参考2/20的否定说。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二)选题的依据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好文档,供参考3/20(三)选题的意义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好文档,供参考4/20(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一)步骤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好文档,供参考5/20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5、完成论文。(二)方法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三)措施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四、研究工作进度20xx、10---20xx、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20xx、12---20xx、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好文档,供参考6/2020xx、3---20xx、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20xx、5---20xx、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月版[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5]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6]杨妮妮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20xx年8月(中)[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4期[8]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xx年第4期[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好文档,供参考7/20[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3期[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xx年3月第30卷第3期[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xx年[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19](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第二篇】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好文档,供参考8/20(一)研究目的与意义1、研究目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2、研究意义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好文档,供参考9/20(二)国内外研究动态1、国内研究动态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好文档,供参考10/20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好文档,供参考11/20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