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的【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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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的【实用5篇】合同的意识已经不知不觉的进入到每个大众的脑海中了。签订合同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合作双方产生不必要的分歧,您知道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文书都是怎样拟定的吗?我们为您精心准备了“个人借款合同的【实用5篇】”的相关资讯敬请查阅,以下是我们提供的一些建议供参考和借鉴!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一篇】借款的合同条例(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款方)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和发放贷款。第四条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贷款种类;二、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四、借款利率;五、借款期限;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七、保证条款;八、违约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第七条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第八条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第九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第十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第三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三、借款方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在借款合同履行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以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第十五条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第十六条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第十七条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例第十六条罚息的计算相同。第十八条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二篇】编号: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营业执照号注册号:丙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支付凭证为准。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的违约金。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8、若丙方违反上述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合同签订地: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三篇】借款人(一般指银行):借款人:保证人:借款人为进行生产,向借款人申请借款,保证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借款期限归还时间借款金额第一期年月底前元;第二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2.还款分期如下: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年月底前元;第二期年月底前元;第三期年月底前元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来源。2.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人用自有的做抵押。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2.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借款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借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计算相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其它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银行帐户: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银行帐户:年月日个人借款合同的【第四篇】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债权人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五篇】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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