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宪法的性质、结构与分类一、宪法的概念(一)学术界各种关于宪法的定义•1.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党章之关系)•2.依据宪法的某种功能: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有可能先于民主)•3.依据经济基础界定宪法:宪法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宪法可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4.从阶级关系的角度界定宪法: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政治力量与阶级力量)•存在的问题:没有从宪法本身的属性来研究宪法(二)词源学的含义1、古代中国“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的含义:(1)指一般的法律、制度。例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2、西方宪法概念之溯源(1)constitution=con(一起)+stitututio(设置)(2)广义的宪法:确立、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总和,包括宪法性法律(constitutionallaw)、习惯、风俗、惯例和默契(宪法性法律)(3)狭义的宪法:成文宪法(documentaryconstitution)•结论:•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在动态意义上,宪法是人民建构政府的行为;•在静态意义上,宪法是人民建构政府的规则集合体。在古典时代,宪法被理解为来自于从民族的现实制度和发展中推演出来的的实在原则;在现代,宪法被理解为有意识地创建而产生的原则体系.(三)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1、什么是宪法?(1)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效力的来源;“母法”(2)它以国家和公民关系为调整对象;(3)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宪法的主要内容;(4)它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2、宪法的本质是什么?(1)阶级意志论(2)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社会契约论》(英)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论宽容》列宁的观点:“专制制度也好,君主立宪也好,共和制也好,都不过是阶级斗争的不同形式”;“资产阶级的宪法上说:拥有私有财产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平等把国家统治权交给了资产阶级。”“我们的宪法,我们的苏维埃......是揭穿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切骗人把戏的最好的宣传鼓动材料。我们公开宣布了被剥削的劳动人民的统治。”洛克的基本主张: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公法”奥斯汀(1790~1859)AustinJohn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奥斯汀区分了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关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设置、官员组成及其产生方式、机构的权力及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私法是分配私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国会不得侵犯言论与新闻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2、宪法是授权性的法律(1)授予公民以基本的自由和权利(2)授予国家机关以公共权力(3)防止法律与权力侵犯公民的自由3、宪法是一部“社会契约”(1)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来看“全民公决”与“多数人同意”(2)西方的“社会契约”思想: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原始人为什么要组成一个国家?怎样组成一个国家?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4、宪法是基本法、根本大法5、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1)是否属于成文宪法(2)宪法的制定程序与修改程序是否具有特殊性三、宪法结构(一)宪法结构概述简单地说,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1、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文字符号一般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二)宪法的序言1、宪法序言的分类在宪法条款的正文之前,有一段叙述性文字,它以庄严的词语宣告该宪法制定的由来、目的和宗旨以及其他,这就是宪法的序言。现代世界各国宪法有序言的约占三分之二以上(151部成文宪法中有序言的95部,没有序言的56部,有“序言”字样的有近60部)。共分为四种:a、目的性序言。如美国1787年宪法序言规定:“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WethePeopleoftheUnitesStates,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provideforthecommondefence,promotethegeneralWelfare,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ourselvesandourPosterity,doordainandestablishthisConstitutionfortheUnitedStatesofAmerica。)b、原则性序言。占60%。如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等。c、纲领性序言。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大多采用此类。如我国1982年宪法用约1800字的篇幅,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d、综合性序言。为数最少,篇幅最长。如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的序言,2万余字,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基本政策、国际关系和宪法的最高效力等。2、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何华辉:宪法序言的产生,是由制宪者的需要和宪法的规范性特点决定的。3、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应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金日成同志是思想理论和领导艺术的天才,是百战百胜的钢铁统帅,是伟大的革命家政治活动家和伟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主体革命事业进行到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三)宪法的正文1、宪法正文的总则宪法正文的总则也称总纲,总则一般包括基本原则条款、基本政治制度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基本文化制度条款、国家标识制度条款等。2、宪法正文的分则宪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分则的条文是宪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部宪法的实体内容。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权限和活动原则、宪法的实施与监督,以及过渡性条款等内容。3、宪法正文的附则宪法的附则,也称为“补则”或“最后规定”,通常规定宪法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宪法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四)我国宪法的结构1、从宪法体系上看,属于成文宪法体系,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等的设置。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7节,138条,另附17条修正案。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看,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三、宪法的分类(一)学者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特点是稳定欠灵活。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其特点与前者相反。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其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其奉行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协定宪法是指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是国会与路易·菲力蒲国王共同颁布的。(二)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宪法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书面宪法与现实宪法列宁: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第2讲宪法学基本理论(下)——宪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第二讲宪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讲授:肖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一、什么是宪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一)追寻价值•探寻法律之上的法——价值追问•寻找宪法背后的高级法背景——价值追问•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会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反映特定阶层乃至全体人民的政治理想和思想,当然这些理想和思想本身也受一国当时的政治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限制。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个国家宪法背后的价值支撑。(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的宪法”1、宪法中的宪法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宪法规范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宪法的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宪法中的宪法。2、形成历史宪法原则是在欧洲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的,每一宪法原则都有与之对应的封建政治原则,故必须将其置于与欧洲封建政治原则对比的意义上才能理解其深刻内涵。宪法原则所体现出的思想曾经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旗帜和工具,借助这些思想,支撑封建政治大厦的基石被动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立宪政体。大多数国家的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制定了宪法,宪法原则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指导思想与评判政府合法性的标准和尺度。3、宪法原则的内在逻辑原则并不是孤立和静态的。宪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一致性主要表现为,这些原则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约束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些基本原则从不同方面确立、肯定和论证了国家权力必须以尊重个人权利为前提和依归。同时,宪法各基本原则又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属性,代表了人们不同的价值追求。4、各国公认的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上述原则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二、宪法原则之一:人民主权原则(一)什么是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全体人民所有。•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3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6条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