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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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二○○八年七月三日主题词:环保标准太湖范围公告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省份城市(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名称江苏省苏州市全市辖区无锡市全市辖区常州市全市辖区镇江市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南京市溧水县、高淳县浙江省湖州市全市辖区嘉兴市全市辖区杭州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青浦区全部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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