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汇集8篇】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汇集8篇】”,供您参考阅读参考下载。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第一篇】第一条压力容器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监察管理的设备之一,它的管理范围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执行,并遵守的关压力容器现行规程标准和制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新到的压力容器都必须有相应资格单位设计,并在蓝图上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否则不能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和使用。第三条制造与安装:(一)所有压力容器都必须在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制造,并在蓝图上加盖制造许可证的印章。(二)现场组装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单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三)制造单位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总图上应有2/36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容器的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四)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五)制造单位应有严格的材料入(出)库管理制度和材料标记转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制造单位应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探伤记录、水压、气密等完整资料。(六)压力容器必须的完整的出厂资料,内容如下: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2产品合格证3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4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5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6焊缝射线检测报告7焊缝超声波检测报告8渗透检测报告9磁粉检测报告10热处理检验报告11压力试验检验报告12产品制造变更报告3/3613钢板、锻件超声波检测报告14焊缝射线检测布片评定表15产品监检证书16产品竣工图17进口压力容器应经商检并出具商检证书第四条使用与维护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逐台登记,取得技术监督局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全过程负责,并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需要经压力容器常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程、制度;定时、定点、定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提高原设计规定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运行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有详细的运行记录,当容器检验和发生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地记录并存入资料档案。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1操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2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时;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缝开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4/36全运行时;4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5对不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第五条检修与修理(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定期进行检验。(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由国家授权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结果负责。(三)经过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评定出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经检验员和技术总负责签字后生效,同时指明压力容器可否继续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监护使用等措施。(四)压力容器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后保证受压元件原有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修复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供详细修复资料和报告,使用单位将其存档。第六条安全附件要求:(一)安全阀应每年至少要进行定压检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定压、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并做5/36好详细记录,出具安全阀定压报告,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有日期的铅封,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和安全部门人员参加试验。(二)爆破片应每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三)压力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铅封。(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液化气铁路罐车和液化气汽车罐车,每年年初必须在本厂机动处报检验计划,年底报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第二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压力容器的现场监管,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河采油一厂。第三条参考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373号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第四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6/36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1、负责压力容器的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压力容器注册证书的管理。3、负责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归口管理。第六条设备物资科职责1、负责压力容器原始资料管理。2、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技术方案。3、负责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的变更及调拨。4、负责压力容器报废工作的执行。第七条生产运行科职责1、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施工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管理。2、负责新压力容器的注册。3、负责年度和全面检验的配合施工组织和过程管理。第八条人力资源科职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第九条分队、站职责7/361、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压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检验、年度计划的申报。2、负责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抢检、维修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压力容器注册工作的督促。第十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建设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生产运行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注册使用证,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基础资料;具体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向自治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申报手续。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第十一条使用证办理完毕后,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备案,并建立档案,办理接收手续。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证应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后三个8/36月之内交质量安全环保科归档,同时分队、站和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定期对压力容器注册情况进行对接,及时督促生产运行科完成压力容器的注册工作。第十三条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的制定1、各分队、站于11月中旬将下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检验计划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计划和一年压力容器检验完成情况,并对实施计划分解到月度。2、质量安全环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并通报生产运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落实压力容器检验费用。生产运行科负责压力容器全面开罐检验的配合施工和过程监管,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注册所需的资料。第十五条经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由生产运行科组织施工单位按检验机构提出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牌板【第三篇】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9/36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第三条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10/36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变更手续;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第五条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第六条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11/36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