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污染评估、调查、与修复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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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场地污染评估、调查、与修复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只针对污染场地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不针对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沉积物污染调查及场地建构物、设备、固废污染的调查⚫场地内残余废物调查见《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场地内建构筑物和设备调查和取样见《杀虫剂类可持续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岩土工程勘查规范⚫土壤采样操作:ASTMD4700⚫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和完井:ASTMD5092-04⚫地下水样品采集:ASTMD4448-01⚫土壤样品保存:《SoilSamplingQualityAssuranceUersGuide》⚫分析方法:SW-48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2009)(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京环发〔2007〕8号)➢《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199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ASTME1903-97:GuideforEnvironmentalSiteAssessments:PhaseⅡEnvironmentalSiteAssessmentProcess.➢ASTMD1452-00:PracticeforSoilInvestigationandSamplingbyAugerBorings.➢ASTME1527-00:PracticeforEnvironmentalSiteAssessments:PhaseEnvironmentalSiteAssessmentProcess.项目内容评述适用范围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不仅适用于小尺度的而且还适用大尺度的土壤环境监测,适用的用地类型也较多,是一普适性规范。对于场地调查,显得针对性不强内容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包括了土壤采样准备至评价的全过程采样点布设总体上分成随机布点采样、分块随机布点采样、系统布点采样方法。并给出了区域、农田、建设项目等的布点方采样法总体上采样布点方法适合场地环境调查。但在具体应用上差距较大,因为场地调查土壤采样点布设采用的基本原则是在场地调查的基础上预测可能的污染区域,设计布点方案采样操作采样工具为铁锹、圆状取土器等手工取土工具规范中采样操作内容很少,钻探技术基本没有涉及。难于满足场地环境调查的要求监测项目常规项目、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常规项目包括:pH、阳离子容量、重金属、六六六、滴滴滴。在场地环境调查中,通常监测项目主要是根据该场地的历史、现状的调查识别出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量保证和控制无完善的现场操作质控要求。实验室质量控制包括: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质量控制图等场地环境调查应有采样现场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保证程序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污染指数法、超标率、内梅罗污染指数法、背景值及标准偏差评价、综合污染指数场地环境调查中可以参考。但场地调查中重要的评价方法是单因子评价项目内容评述目的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治地下水污染。对于区域的地下水环境及其污染情况进行监测。该规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场地环境调查,但由于场地环境调查并不是该规范的重点,所以规范中有些内容并不完全适用。适用范围地下水的环境监测,包括国控监测井,省级、市级、县级控制监测井的背景值监测和污染控制监测。内容包括总则、地下水监测点网设计、地下水样品的采集和现场监测、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实验室分析及质量控制。规范中比较详细的论述了地下水采样、监测和分析的方法,基本上可以用来指导场地环境评价的地下水现场工作和实验室工作,只是需要在一些细节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监测点网密度国控地下水监测点网密度一般不少于每、100km20.1眼井,每个县至少应有1~2眼井,平原地区一般为每100km20.2眼井,重要水源地或污染严重地区适当加密。一般场地环境调查的场地面积相对较小,所以监测点网密度应根据场地的面积、污染源的位置等基本情况进行布设,通常密度较高,以单位米计。监测项目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根据本地区污染源特征,选择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以反映本地区地下水主要水质污染状况。在场地环境评价中,通常地下水的常规水质指标并不是监测的重点,其监测项目主要是根据该场地的历史、现状的调查识别出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量保证和控制无现场操作的质控要求。实验室质量控制包括: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检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程序。场地环境调查应有采样现场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保证程序。资料整编当获得地下水的监测数据后,各监测站的地下水监测信息需要进行整理、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场地环境评价中可以参考相关记录表格。⚫针对性原则•场地特征:场地利用特征、水文地质特征、环境特征、区域自然和社会特征•污染物:重金属、VOCs、SVOCs•污染程度和分布⚫规范性原则•程序化:设定了调查规定的步骤和内容•系统化:制定工作计划,信息、数据和结果文件化⚫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技术的获取、时间和经费制定调查计划⚫⚫⚫⚫⚫⚫⚫⚫⚫⚫⚫⚫⚫⚫⚫⚫⚫⚫⚫⚫⚫⚫⚫⚫⚫⚫⚫⚫⚫⚫⚫⚫⚫初步采详细采样/补充采风险评选择修复策略修复效果验收风险评估场地污染初步分析是否存在潜在污是否存在风险?风险是否不可接风险筛结污染识别污染场地修复筛选与评估修复形成修复方案与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环境监理方案设计阶段、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环境监理场地后期管理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实施与环境监理验收与后期管理现场采样制定环境管理计划修复实施地块使用权人有责任配合布点工作的开展,为现场踏勘和布点等工作提供条件。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专业机构开展布点工作。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收集识别疑似污染区域筛选布点区域制定布点计划采样点现场确定编制布点方案开展现场采样图1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程序2.3人员要求应指定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小组组长应具有2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经验;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至少1人应参加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专项培训。3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基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必要的踏勘工作,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并拍照记录。原则上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其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2)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对于在产企业,还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按照“附录1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疑似污染区域信息。4筛选布点区域原则上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应筛选不少于2个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可应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辅助筛选布点区域。按照“附录1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布点区域信息。5制定布点计划5.1布点位置5.1.1土壤布点位置对于关闭搬迁企业,土壤布点应优先选择布点区域内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并应在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对于在产企业,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若上述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土壤布点位置可参考“附录2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布点位置参考表”选择。5.1.2地下水布点位置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设置地下水采样点:(1)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1km范围内;(2)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3)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采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5.2布点数量5.2.1土壤采样点数量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5.2.2地下水采样点数量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地块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若疑似污染地块集中或连片分布时(例如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应将多个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设置地下水采样点,原则上应至少设置5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的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5.3钻探深度5.3.1土壤采样孔深度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5.3.2地下水采样井深度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m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5.4采样深度5.4.1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3m),至少采集2个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原则上应包括表层0cm-50cm、存在污染痕迹或现场快速检测识别出的污染相对较重的位置;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50c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5.4.2地下水样品采样深度地下水采样深度应依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确定。对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的地下水,应对应的采集上部或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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