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险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培训目录新制度重点内容解析机构推动工作要求新制度主要内容概览引进同业人员规定入司承诺书签订人员离职相关规定禁止行为新制度在尊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用人自主权和保险从业人员择业自主权在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自主培养保险从业人员,避免短期内大规模同业人员异动,遏制恶意挖角、故意刁难等行为,促进保险从业人员合理流动。一、保险公司引进同业人员规定保险公司应尊重保险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秩序,对符合流动条件的从业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不得无故刁难、打击报复,不得克扣应得收入或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在引进同业人员时,应遵循“新公司不过分”的原则,避免对同业公司经营管理造成较大影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招聘代理制销售人员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连续3个月内引进同一同业公司同一团队(架构大于3人)人员不得超过2人,引进同一同业公司(全省范围内)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连续12个月内引进同一同业公司(全省范围内)总人数不得超过10人。保险公司引进同业人员规定保险公司引进同业人员规定案例:一、A机构1月引进同业公司B团队2人,则2月和3月不能再招募同一同业公司B团队的人员;二、A机构1月引进同业公司C6人,则全省其他机构2月和3月不能再引进同业公司C的人员;三、A机构1-6月内引进同业公司D12人,则全省其他机构7-12月不能再招募D公司人员。二、入司承诺书签订各机构/营业区应将本公约有关规定作为代理制销售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明确告知本公约有关规定,要求销售人员在入司时签署《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规范流动承诺书》。《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内规范流动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令)、《安徽省保险从业人员有序流动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已与原代理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关系,原公司已收回执业证书,并在《安徽省保险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注销执业证;2、本人在与原公司办理解约手续期间,未参与业内其他公司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活动;3、本人未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4、本人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原则,不泄露原签约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私自带走原签约公司的客户资料及其他商业资料;5、本人严格遵守诚信经营,不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原签约公司及其他公司信誉;6、本人不到原签约公司及业内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销售从业人员集体非正常流动;7、本人不诱骗、诱导或误导原签约公司客户退保、转保,利用客户退保、转保牟取个人私利,损害客户及相关当事方利益;8、本人向招募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均真实可靠,未隐瞒在原签约公司的不良行为、受处罚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9、本人若在原签约公司有违规违约行为,会积极配合原签约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10、本人不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本人无违反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及损害相关当事方利益的其他行为。本人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保险行业协会及公司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责任追究。三、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人员离职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代理制销售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时,提供收到申请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的,应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约手续并注销该销售人员《执业证》;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应书面向销售人员说明理由并通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违约处理:违反本条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一)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夸大福利待遇、隐瞒岗位性质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二)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唆使、暗示保险从业人员回原单位鼓动其他人员与公司解约;(三)保险从业人员以任何形式诋毁原从业公司,损害原从业公司商业信誉;(四)保险从业人员以诋毁原从业公司等不适宜的方式唆使、暗示、游说原从业公司人员离职以加入现从业公司;(五)保险从业人员唆使、诱导原从业公司客户退保或其他损害原从业公司及客户利益的行为;(六)保险从业人员泄露原从业公司客户资料、商业机密以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资料;(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协会已明确三项禁止行为,违规将受到严厉惩罚第一项:违约处理:保险公司违反本公约规定,经行业协会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业内通报批评,交纳违约金。违反本公约规定招聘保险从业人员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一)无故扣留从业人员档案、身份证件等;(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相关约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代理)关系证明;(三)拒绝其他用人单位正当的要求出具有关流动人员材料证明的请求;(四)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用人单位;(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约处理:违反本条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1000元违约处理第二项:保险公司及保险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一)被限定不得进入保险行业,或被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保险行业且期限未满的;(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处于处罚期内的,譬如党内“双规”、纳入司法侦查范围、被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判处刑罚期内或缓刑期内的;(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做出最后处理决定的;(四)在原单位正在接受稽核调查未结案的;(五)未与原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解除委托协议或劳动合同、未办结离司手续的人员;(六)其他不适合从事保险工作或不适合在用人单位间流动的。违约处理: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每人次给予2000元违约处理。第三项:目录新制度重点内容解析机构推动工作要求请各机构借助品质宣讲月活动,落实自律公约宣导工作;所有上岗新人需签订新版《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承诺书》;请各位关注2月14日-2月21日已上岗新人的《安徽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承诺书》换签工作;并在3月3日前反馈换签完成的承诺书影像;分公司在月度自查及季度现场自查中,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自查项目,请各机构遵照执行。为加强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流动秩序,保障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本公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