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6大总部基地概括及优惠政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一)青羊总部基地青羊总部基地地处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核心区域。位于日月大道以北、成飞生活区以南、成飞大道以西,距三环路2.5公里。与规划中的城市区域中心“青羊新区”一路之隔。青羊总部基地规划占地面积1089亩。分5期进行建设,计划于2012年全部建成,计划建设总面积近85万平方米的总部研发楼,目前,已完成一、二、三、四期近46万平方米总部研发楼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五期近39万平方米的总部研发楼及配套设施正在规划建设之中。经过七年的努力,青羊工业总部基地一、二、三、四期已开发建设完毕,并成功实现100%招商,五期项目的招商和建设工作正在火热进行中!至目前,已有191家企业正式签约入驻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其中市外投资企业123家,市内投资企业68家,研发、销售、总部型企业172家,占入驻企业的90%;生产型企业19家,占入驻企业的10%;世界500强企业3家,全国500强企业5家,工业行业100强企业63家;中外合资和独资企业4家。2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优惠政策一、税收政策1、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3、已减按15%税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34、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二、对企业的鼓励政策1、对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新办企业(项目)年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园区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5%支持企业(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2、对年实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办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园区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支持项目加快发展。3、对当年进行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增资部分在500万元以上或当年增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4、对落户园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给予1%-3%的一次性贴息。5、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工业园不增加任何新的收费项目。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政策1、地方参与分享的税收,年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实纳税额的1%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每年实纳税额在全区前20名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颁发“青羊明星纳税企业”奖牌进行表彰,连续三年保持全区实纳税额前20名的企业,第三年给予去也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10亿元的商贸零售企业和50亿元的商贸批发企业且税收增幅超过全区年均增幅的,由政府当年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四、吸引人才政策41、凡享受市以上政府津贴的科技人员和带有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到园区从事开发建设的,可解决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入户问题。如个人档案存放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可免费提供人事代理。2、凡到工业集中发展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由投资者指定任何一人办理本市户口,每增加100万元的投资,可增加一人入户。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优惠政策对入驻成都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外,公司将按企业的影响力、投资规模、财政贡献等执行优惠政策;对重大项目,在报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可执行特殊政策。一、税收政策1、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含10%)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3、已减按15%税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4、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二、对企业的鼓励政策1、对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新办企业(项目)年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园区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5%支持企业(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2、对年实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办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园区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支持项目加快发展。3、对当年进行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增资部分在500万元以上或当年增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4、对落户园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给予1%-3%的一次性贴息。5、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工业园不增加任何新的收费项目。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政策1、地方参与分享的税收,年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实纳税额的1%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每年实纳税额在全区前20名的企业,区政府给予企业颁发“青羊明星纳税企业”奖牌进行表彰,5连续三年保持全区实纳税额前20名的企业,第三年给予去也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工业企业、10亿元的商贸零售企业和50亿元的商贸批发企业且税收增幅超过全区年均增幅的,由政府当年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四、吸引人才政策1、凡享受市以上政府津贴的科技人员和带有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到园区从事开发建设的,可解决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入户问题。如个人档案存放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可免费提供人事代理。2、凡到工业集中发展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由投资者指定任何一人办理本市户口,每增加100万元的投资,可增加一人入户。(二)龙潭总部经济城6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做强总部经济(含工业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一、对新办企业的促进政策(一)促进政策对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年纳税额在100—200万元、2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0%、60%和70%的额度予以促进。(二)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入驻我区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2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二、对规模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对已超过享受新办企业促进政策年限的规模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年纳税额100—500万元、税收增长25%以上,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税收增长20%以上,年纳税额1000—3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税收增长10%的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四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10%的额度予以促进。三、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政策(一)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上缴“四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5%的额度奖励经营者。(二)对当年纳税规模前10名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10万元。四、协调服务措施(一)对向我区总部企业发放贷款,且贷款资金用于区内项目建设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奖励该金融机构5万元。(二)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引进的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高层管理人员,在我区购买商品房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70%的额度给予补贴,120平方米以上的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补贴。(三)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高层管理人员,其未成年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部门协调解决。五、其它(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二)新办企业与规模企业促进政策不重复计算,促进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三)新办企业促进政策与办公用房补贴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四)企业应依法足额缴纳税收,对欠税部分不予促进奖励。(五)对已入驻我区的企业,享受原促进政策期限未满的,参照本政策对应年限标准享受促进奖励政策。(六)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办法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七)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