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供参考!1/20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篇】1、安全管理各项台账要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2、要对文件的内容、份数、标题等逐一核对,如发现不符应及时向上级报告。3、应及时送交领导,不要挤压。4、应及时登记编号、分类整理并存档,做好详细记录。5、保存时,要保持文件的完整性。6、需上报的文件必须经过负责人及法人的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上报,文件上必须详细写明文件标题、主送单位、经办人等。7、存档人员应及时分类整理、存档,并统计编号、编制目录等,以方便查阅。8、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9、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详细规定,不得将有好文供参考!2/20密级文件带回家里阅读或随身携带到公共场所。10、借阅时要明确责任人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借阅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翻印和复印,不能转借他人。11、对于不具备存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件应填写《文件销毁清单》,经安全科长批准后,可以销毁。生产管理制度【第二篇】一般安全1.操作前先想一想,如有疑难,先发问请教。2.工作场所内勿追逐嬉戏,3.场地、进出口、走道保持整洁畅通,勿堆积物品、废物。4.非经允许,不可私自开动机器设备。5.勿靠近悬吊物下方走动或工作。6.先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并作定期检查或调整。7.发生意外应立即报告,勿擅自处理。8.废料、油布、垃圾应分别置于规定处所。9.急救箱应定期检查并补充。人员安全1.遵守安全规则及信号。2.工作时应佩戴安全防护具,如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手套、安全鞋等。好文供参考!3/203.工作时穿着合身的工作服,扣好衣带、钮扣等并保持整洁。4.别人操作机器,勿与之交谈。5.操作转动机具时,勿戴手套。6.如有伤害时,均应迅速处理与治疗。机具设备安全1.开动机器时,应先了解该机器性能及如何停止。2.所有护罩使用前后均应放置定位。3.保持机器清洁与良好状况,如有故障,立即关掉电源,并向上级报告。4.机器运转中,切勿清理、调整或修理。5.未获得上级许可,切勿启动或操作任何机器。6.机器设备用毕后,须将各操作杆放回原来位置。7.关闭动力电钮后须俟机器确实停止后,始可离去。8.转动中的机器或工具,切勿以手或身体试图停止。生产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好文供参考!4/20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五条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好文供参考!5/20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十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第十一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好文供参考!6/20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第十二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第十三条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第十四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好文供参考!7/20时拆解浮桥。第十七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十八条浮桥营运必须做到:(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好文供参考!8/20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14:41|#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好文供参考!9/20(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一)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好文供参考!10/20(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公司章程;(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侧通道);(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二)筹建批复文件;(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好文供参考!11/20(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七)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第五章营运管理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好文供参考!12/20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