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六七八章LG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和福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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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第一节银行保函概述一、银行保函的概念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申请人受益人担保行合同二、基本当事人及其权责(一)委托人(Principal)或申请人(Applicant)1、担保行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行垫付之款。2、负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及利息。3、担保行认为需要时,应预付部分或全部押金。投标人、供货人、买方、卖方、签约人、承租人等(二)受益人(Beneficiary)有权按照保函规定向担保行索款的人。1责任:索偿时,应按保函规定,提交相符的索款书和/或有关单据。2权利:凭提交与保函条款相符的索款书及/或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就可要求担保人付款。招标人、卖方、买方、雇主、签约人、出租人等(三)担保行(GuarantorBank)1、一经接受开立保函申请书,就有责任按照申请书开出保函。2、一经开出保函,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对受益人付款。3、如果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则担保行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四)通知行(AdvisingBank)或转递行(TransmittingBank)1负责核实保函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通知给受益人。2通知行对保函内容是否正确、保函在寄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遗失等均不负责。银行保函图式说明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担保行订立基础合同申请开立保函保函保函可有可无(五)转开行(ReissuingBank)接受原担保行(在申请人所在国)的要求,开立以原担保行为申请人及反担保行、以自身为担保行的保函的银行。转开行开出保函后,成为新的担保行,原担保行便成为指示行(InstructingBank)申请人受益人转开行指示行订立基础合同申请开立保函反担保函保函(六)反担保行(CounterGuarantorBank)反担保行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向担保行出具不可撤销反担保,承诺在申请人违约且无法付款时,负责向担保行进行支付的银行。它负有向担保行(或转开行)赔偿的责任,同时也有权向申请人索偿。(七)保兑行(ConfirmingBank)根据担保行的要求,在保函上加具保兑,承诺当担保行无力赔偿时,代其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亦称第二担保行。相当于双重担保。第二节银行保函的流程一、直接开给受益人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将保函开给受益人,中间不经过其他当事人环节,这是保函开立方式中最简单、最直接的一种。申请人受益人担保行1基础合同2开立保函申请6索赔7赔付特点1、涉及当事人少,关系简单;2、受益人接到担保行开来的保函后,无法辨别保函真伪,因此无法保障自身的权利;3、索偿不方便。由于受益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不愿意接受这种保函,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很少用开立。二、通过通知行通知申请人受益人通知行担保行1订立基础合同2申请开立保函3保函4通知保函5索赔5索赔6赔付6赔付7索赔8赔付特点1、真假易辩。这种开立保函的方式较为普遍;2、索赔不便。在该方式下,受益人索偿不方便的问题仍然存在。受益人只能通过通知行或转递行向担保行索赔。而通知行或转递行只有转达义务,他们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实际上还是受益人向国外担保行索赔。三、通过转开行转开当受益人只接受本地银行为担保人时,原担保人要求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为转开行,转开保函给受益人。这样,原担保人变成了反担保人,而转开行则变成了担保人。申请人受益人转开行指示行1订立基础合同2申请开立保函3反担保函并要求转开行转开4转开保函5索赔7索赔8赔付6赔付9索赔10赔付特点1、转开行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受益人比较了解和信任,解决了受益人对国外担保行不了解和不信任的问题;2、真伪易辩。受益人接到的保函是经过转开行验明真伪后的保函;3、索赔方便。受益人与转开行处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语言、风俗习惯、制度和法律方面的差异。一、根据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保函(一)从属性保函是指那些其效力依附于基础商务合同的保函。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背景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加以确定。合同与保函的关系是一种主从关系。传统的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型。第三节银行保函的分类(二)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的执行情况相脱离,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的担保。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呈现出一种相互独立、各自独具法律效力的平行法律关系。目前,国际银行界的保函大多数属于独立保函,而不是传统的从属性保函。二、根据保函索赔条件的不同(一)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在保函的条文中对索赔的发生与受理设定了若干的限制条件,或规定了若干能客观反映某种事实发生、条件落实的单据提供;只有保函所规定的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后,或所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行后,担保行才会履行其支付义务。这种保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受益人的无理索赔和欺诈。但是,对受益人来说,往往是难以接受的。(二)无条件保函主要是指“见索即付”保函。在这类保函项下,担保行在受益人的简单书面索赔面前承担了无条件的支付义务,不论基础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如何,也不论受益人本身是否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只要担保行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就应该立即付款。在这种保函项下,申请人及担保行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有时可能会在受益人的无理索赔面前陷入极其被动的境地。不过,从目前国际银行保函业务来看,无条件保函占到了较大的比例。三、根据担保行付款责任的不同(一)第一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已由担保人在保函中明白无误地作出了将其承担首先付款责任之承诺的、只要索赔本身能满足保函中规定的条件,则既无需受益人先行向申请人索要,也无需理会申请人是否愿意支付,担保行将在受益人首次索要后立即予以支付的保函。(二)第二性责任保函是指那些在保函项下明文规定了担保行只有在受益人提出索赔而申请人拒绝支付时方予付款的保函。在这类保函项下,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要求赔付或支付,只有在申请人未付或拒付时才能向担保行提出索赔。第四节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异同跟单信用证银行保函1.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2.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申请人不履行支付货款的风险。3.独立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4.受益人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银行要求付款。1.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2.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因委托人不履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3.独立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4.受益人凭索款书及/或符合保函规定的单据要求银行赔付。相同跟单信用证银行保函1.用作即期,或通常半年以内远期凭单付款贸易项下进口方的付款保证。2.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3.每笔信用证—经开出,开证行必须凭单付款。4.受益人凭单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索取货款,不能向申请人索款。1.用作任何一种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一方的付款、还款或赔款保证。2.担保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有时负第二性或从属性付款责任。3.每笔保函—经开出,担保行并非每次必须付款。如合同项下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则担保行随之免除了付款责任。4.在从属性付款责任的保函下面受益人应先向委托人索款,当委托人无力付款时,再向担保行索款。不同备用信用证(StandbyLetterofCredit,SL/C)一、定义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Paper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L/C),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地承担付款义务的凭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授予受益人的一种银行信用。•是具有信用证形式的银行保函。二、与银行保函的比较(一)相同点1、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保证2、都是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或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3、都适用于诸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担保不同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要求的单据要求受益人在赔付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不要求提交汇票,但要求受益人除了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要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有条件L/G)付款的依据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在有条件保函下,只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或所规定的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单据提交给担保行后,担保行才会履行付款义务。遵循的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三、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相同之处:1、都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都是用于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而又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2、开证行均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3、二者均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同之处:跟单信用证1、主要用于贸易货款的结算2、开证行支付一般需付对价3、跟单L/C项下的支付在正常情况下必然发生4、多为非己付信用证5、有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1、主要用各种信用担保或非贸易货款结算2、开证行支付一般不需付对价3、SL/C项下的支付有时具有或然性4、多为己付信用证5、一般为不可转让信用证第八章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与福费廷(Forfaiting)第一节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一、定义国际保理在我国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由保理商(Factor)(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过资信审查,为短期赊销出口供货商提供信用管理、帐务管理、坏账担保以及应收帐款融资等结算—融资服务业务。出口商进口商保理商货物催收帐款二、当事人1、出口方(Exporter)对提供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并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商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2、进口方(Importer)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3、出口保理商(ExportFactor)是与卖方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通常在出口商的所在地。在国际单保理的情况下,无出口保理商。4、进口保理商(ImportFactor)是同意代收卖方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一方。依照保理规则,对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受让应收帐款,有义务支付。三、国际保理的分类及流程(一)国际单保理业务流程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1谈判采用保理方式结算5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7发货并寄单9催收帐款10到期付款11扣除费用后付款(二)国际双保理业务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承运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定保理代理合约;2.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订立出口保理业务协议;3.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的信用额度;4.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传递信用额度申请表;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6.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通知授信额度;7.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通知授信额度;8.出口商与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9.出口商发货;10.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出具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及单据,可申请融资;11.出口保理商将应收帐款转让通知单及发票或单据寄送进口保理商;12.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提示票据;13.进口商向承运人提货;14.承运人向进口商交货;15.进口保理商于到期日向进口商索取应收帐款。如进口商无力支付,按国际保理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于到期后90天对出口保理商支付应收帐款加迟付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还需要加倍支付。16.进口商付款;17.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汇寄款项;18.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结汇,如有融资,应扣还预付本息。四、国际保理业务的作用作用对出口商对进口商1、增加营业额对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条件,以拓展海外市场,增加营业额。利用O/A、D/A条件,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加快资金流动。2、风险保障进口商的信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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