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牢固树立党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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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牢固树立党员意识今天我围绕“学习贯彻民主集中制牢固树立党员意识”进行党课辅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把民主素养作为一种领导能力来培养,作为一门领导艺术来掌握”“自觉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表率”。我们一定要按照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自觉抓好民主集中制的学习贯彻和实践运用。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党章》高度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实行这种制度,按照毛主席的话和《党章》的表述,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有利于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对各级党组织来讲,学习研究民主集中制,对于提高大家的领导素质和能力水平、推进单位全面建设向上向好发展,也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一、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及创新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过“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内容,体现在他们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共产主义同盟》章程(1847年)、《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1864年)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1871年)等重要文献,以及他们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之中。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是由列宁于1905年12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党的前身)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讨的《关于党的改组的决议》中首次提出来的。列宁指出:“讨论批评、自由、行动一致,这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首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标志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式确立。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于1920年7月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又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列宁的建议被共产国际接受,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共产党公认的组织原则。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从1921年建党至1925年这段时间形成的党章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都贯穿着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正式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理论在中国的应用。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领导下的民主”,用简洁的语言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党的八大通讨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出比较系统的规定,并把“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更加准确地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和基本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针对党内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不是离开民主讲集中,就是离开集中讲民主的情况,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指出:“我们实行的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论述的精髓在于强调了民主与集中的“相结合”,科学地界定了民主与集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1997年江泽民首次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原则,丰富和拓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组织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实践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达到了新的高度。从历史轨迹中不难看出,民主集中制脱胎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创新,成型于列宁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探索,发展于中国共产党人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是一个有着科学原理、为党的建设实践所验证并不断丰富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本质内涵民主集中制有着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内涵。它主要由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范三部分组成。基本原则就是党章中规定的六条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生活制度、监督制度等几大类。至于具体规范就更多了,像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选举的方式和程序、议事的规则和程序等等。今天重点讲讲基本原则和本质内涵。(一)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六个方面1.“四个服从”原则。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处理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秩序的总原则、总概括。其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基础,因为其他三个服从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党的组织对于党员个人来说,它代表着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因为上级组织代表着比下级组织更大的多数。全党服从中央,也是因为中央代表着全党的多数。“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毛泽东将“四个服从”称之为我们党“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强调指出:“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无条件地坚持这些组织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些铁的纪律。2.选举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一规定,确立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和权力授受的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之一、列宁曾明确指出,一切政治问题都用征询全体党员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是不可能的,这将是永无休止的、劳神费力的、毫无成效的表决。在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党员代表来处理。因此,只有经过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并具有真正的权威。3.党的领导机关原则。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项规定,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在党内的重要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领会这一原则的精神实质,应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第一,要强化“最高领导机关”的意识,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第二,要明确同级党的领导机关内的职权划分。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这三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了权力有序配置和科学运行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权力倒置的现象,杜绝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超越职权范围、凌驾于组织之上。4.处理上下级组织间工作关系原则。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一规定,是对“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所作的重要补充。它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正确处理上下级组织之间关系的准则。认真实行这条原则,才能既保证上级的领导威信,又发挥下级的主动性。正确处理上下级组织间的工作关系,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上级组织对本来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事事不放心不放手,进行不适当的干预,甚至包办代替,正如邓小平批评的,“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另一种是下级组织对一些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和本应由自己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敢负责,怕麻烦,优柔寡断甚至推诿扯皮,把问题和矛盾交给上级组织。5.党委领导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党的集体领导原则。6.禁止个人崇拜原则。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是吸取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我国“文化大革命”教训作出的新规定,它是正确处理党的领袖同党和人民关系的基本准则。个人崇拜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产物,同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格格不入。搞个人崇拜,必然导致一言堂、家长制,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反对。但是,禁止个人崇拜,绝不是反对一切权威,贬低或否认领袖的作用。(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是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科学概括,表明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既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也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只能是“相结合”。这一概括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那样:“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为大家意见分歧,没有统一的认识,集中制就建立不起来。”也就是说,集中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具体讲,就是党组织在研究某一问题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比如民主测评、个别谈心、调查研究等方法,把广大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使集中能够真正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二是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发扬民主的过程是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是有领导、有秩序、有纪律、有法制的民主,而不是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的民主,更不能讲绝对“民主”,搞极端民主化。三是民主和集中是个有机的统一体。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和条件的,二者都不能单独地、孤立地存在。民主是集中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升华,没有集中就不能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在实践中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个是民主流于形式,有的正副书记在实施集中时,不管其他同志讲了什么意见,都按自己事先想好的集中,别人的意见根本不听、讲了白讲;另一个是有的委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民主意识过强,自己的意见不被采纳就认为正副书记不民主,就发牢骚、说怪话。这都是不能正确处理集中与民主关系的表现。我们既不能因强调民主而否定集中,也不能因强调集中而忽视民主,只有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民主集中制建设才能走入健康正确的轨道。正如陈云同志讲的:“没有民主办不好事,没有集中办不成事。”2.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最本质的规定性。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一旦失去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条,民主集中制将不复存在,就成了专制制。在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中,少数服从多数本质上规定着其他三个服从,这是因为,其一,少数服从多数本身包含着服从真理的因素。虽然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的是以真理为标准,而民主集中制强调的是少数服从多数,但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从实践看,一般情况下,真理总是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掌握运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真理就是坚持多数。当然也不可否认,有时真理确实在少数人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也有可能造成失误。但与个人专断所造成的失误相比,这种失误的概率将会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会小得多。为了使少数服从多数与坚持真理统一起来,党组织在作出决定前,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吸取其中的合理成分。其二,党的任何决议必须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只有这样,党的主张才能为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和执行。否则,就不会有多数人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更不会有多数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凡是群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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