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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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仅供参考国际商报连载(2007)©王善论1UCP600-信用证领域的新规则王善论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月召开的国际商会(ICC)巴黎年会上,顺利通过了UCP600(2007年修订版),新版本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新修订的UCP600至少会在接下来的10年当中主宰全球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因此,本文将通过对UCP500与600的比照,介绍其所作的具体修订,分析其修订原因,以帮助广大信用证从业者更为深入地学习并应用UCP600。修订UCP500的原因首先,据有关统计表明,由于包括银行和进出口商在内的当事人存在对UCP的错误理解及应用,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拒付(GaryCollyer),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有鉴于此,在UCP500实施的10多年期间,国际商会先后制订并公布了很多新的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规则或文件,例如:l4份PositionPaper,以澄清业界对UCP500中关于信用证的修改、议付、非单据性条件以及运输单据条款的误解。lURR525,以解决银行间的偿付十分频繁且数额巨大,而UCP500第19条的规定又过于简单所带来的问题。lISP98,这是因为尽管UCP500第1条规定该惯例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但由于备用信用证本身交易的复杂性,且随着备用信用证业务量的增加,造成实务界迫切需要一套更具体的标准实务规则。因此,ISP98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l关于如何确定UCP500第20(b)条所指的正本单据的文件,以澄清对该条款的误解。leUCP。该出版物是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形势下,为了适应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填补有关电子交单规定的空白。lDiscrepantDocuments,WaiverandNotice,以回应围绕UCP500第13、14条所提出的问题,对规范拒付程序及格式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与澄清。lTransferableCreditsandtheUCP500,以解决围绕UCP500第48条所产生的问题。l关于非银行(non-bank)开立信用证问题的文件,以明确ICC对银行以外的机构开立信用证问题的立场。lISBP,该出版物以长达200个段落的篇幅,在UCP500使用了近10年后首次清晰地向世人诠释其中第13条a款(“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中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何物。此外,各国家委员会及银行仍有大量围绕UCP500的业务咨询提交到国际商会银行委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学习资料仅供参考国际商报连载(2007)©王善论2员会,要求作出是非判定或“司法解释”。迄今为止,国际商会通过一系列出版物(第565、596、613、632、660号)公布了500多个正式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起草UCP条文背后的考虑和国际银行实务。在信用证法律方面,这些年也出现了多宗与UCP500条款的解释与应用有失偏颇或对UCP500中的条款发出质疑的判例。另外,随着国际贸易和信息电子技术的发展,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的做法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UCP500在条款设置及措词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考虑到上述诸多变化,许多银行界人士和信用证专家纷纷向国际商会提出应该对UCP500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一、全面评审国际商会的意见、决定、DOCDEX裁定以及各国司法判例中针对UCP的救济措施。在启动修订工作时就有500多个国际商会意见、4个意见书、2个决定(关于欧元的使用以及正本单据的确定)、60多个DOCDEX裁定。国际商会需要对其加以全面评审和分析,以决定对UCP条款的增删。二、重点针对UCP500的7大焦点条款(第9、13、14、21、23、37、48条),在所有国际商会做出的意见中,有关这7个条款的争议占据了高达58%的比例。同时也有17个条款从未引起争议或最多一两个争议,则除了在格式或措辞方面稍加调整外,无需修改。三、解决UCP500实施后发展起来的规则(URR525,ISP98,eUCP,ISBP等)与UCP600的关系问题。经过国际商会充分讨论,现在的结果是,这4个规则仍然独立存在,没有并入UCP600。l由于ISP98的规则8.04中对URR作了明确援引,因此有必要保留一个独立的URR。在UCP600中新增如果涉及指定银行须向偿付行索偿时,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该偿付是否受开证时有效的URR版本(第13条a款)约束。l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l由于当时以为银行业、企业界以及运输与保险业会很快跨入单据及数据传输的电子时代,国际商会于2002年出台了规范电子交单的eUCP。但该预期直到目前仍未变为现实,因此将其并入UCP600的时机尚未成熟。eUCP仍将作为UCP的补充,并会对其加以相应地升级到1.1版,以明确其与UCP600的关系。l当然ISBP并非一个“新”规则,仅仅是对UCP条文的细化及澄清。在修订过程中对如何处理UCP600与ISBP之间的关系存在许多不同意见,最终采纳了经各国家委员会投票后的多数意见,也就是作为UCP的必要补充以及银行审核单据重要依据,ISBP仍然单独存在,在实施UCP600时需要对ISBP予以相应地调整,以便与UCP600的内容及风格相一致。但不会在UCP600的条文中直接援引ISBP的版本号(645),只是在前言中提及。UCP600vs.UCP500UCP600将UCP500的49个条款调整为更为简洁的39条,新旧版本的条款对照表如下: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学习资料仅供参考国际商报连载(2007)©王善论3UCP600UCP500备注1.UCP的适用范围1.UCP的适用范围2.定义2,9(b),10(b)新增3.解释2,20,46,47新增a3.信用证与合同4.信用证与合同b.(合同、形式发票等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新增5.单据与货物、服务或行为4.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a10(b)(i)b10(a)c9(a/b)(iv)d(i)42(a)d(ii)(交单地点)新增6.适用、有效期及交单地点e42(b)7.开证行的责任9(a)8.保兑行的责任9(b),(c)a7(a)b7(a)c.(第二通知行)新增d11(b)e7(a)9.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f7(b)a.b.c.e9(d)d.(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新增10.修改f.(默认修改的条款)新增11.电讯传递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11(a),(c)a.c.10(c)12.指定b.(融资授权)新增a.(URR的适用)新增13.银行间的偿付安排b.c.19a13(a)b13(b)c43(a)d.(单据内容的一致性)新增e37(c)f21g13(a)h13(c)i22j.(地址及联系细节)新增k31(iii)14.审核单据的标准l.(运输单据的签发人)新增15.相符交单14(a)16.不符单据、放弃和通知14(b),(c),(d),(e)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学习资料仅供参考国际商报连载(2007)©王善论417.正本和副本单据20(b),(c)18.商业发票3719.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26.多式联运单据20.提单2321.不可转让的海运单2422.租船提单2523.空运单据2724.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2825.专递、邮递收据和邮寄证明29.专递和邮递收据26.“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发货人报称”和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31(i)(ii),33(d)27.清洁运输单据3228.保险单据和投保险别34,35,3629.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4430.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幅度3931.分批支款或装运4032.分期支款或装运4133.提交单据时间4534.单据有效性的免责1535.讯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1636.不可抗力1737.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1838.可转让信用证4839.款项让渡49UCP500中被删减的条款UCP500中以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过时或超出UCP的范围等原因被删除:l第5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l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l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l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l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l第30条运输行签发的单据l第33条a,b,c款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l第38条其它单据l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l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1)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近些年来几乎没被使用过,因此,在UCP600的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定义以及第3条中的解释规则(Acreditisirrevocableevenifthereisnoindicationtothateffect.)均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从“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可撤销”(UCP400)到“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UCP500),再到如今UCP600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表明了国际商会的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学习资料仅供参考国际商报连载(2007)©王善论5明确立场:强化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属性,以加强对受益人的保护,从而维护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功能。当然,由于UCP的惯例地位,如果当事人愿意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则应该在信用证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2)删除第5条和第12条是因为其内容(信用证的内容应完整明确;如果信用证含有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通知行应向开证行寻求其明确含义。)本来就应该是银行正常的实务做法,UCP600无需对此建立规则,而且ISBP的“信用证的申请与开立”中已有了相关规定。(3)删除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是因为其纯属指定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私下安排。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独立地审核单据以确定其是否相符,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决定拒付不符单据,此时指定银行能否向受益人追索以及如何追索的问题超出了UCP的范围。(4)第30条关于运输行签发的单据的规定已经包含在其它的运输单据条款当中,因而也被删除。(5)第33条a,b,c款关于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以及第38条的其它单据的规定均被认为是多余且过时的,因而不再保留。(6)由于鲜有信用证规定“有效期3个月”或类似方式,而且SWIFT的MT700/701要求规定信用证确切的有效期限,第42条c款中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也无需保留。(7)删除第46条a款有关解释“装运”的内容是因为UCP600的运输单据条款中均已包含如何认定装运时间的规定。UCP600中的新增条款UCP600新增下列条款:l第2条定义l第3条解释l第4条b款关于不得将合同、形式发票等列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规定l第6条d(ii)款关于交单地点的规定l第9条c款第二通知行的规定l第10条d,f款关于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以及默认修改的条款l第12条b款融资授权l第13条a款URR的适用l第14条d款单据内容的一致性l第14条j款地址及联系细节l第14条l款运输单据的签发人(1)新增第2和第3条。UCP600在结构上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在第2、3两个条款集中归结了概念和某些词语在本惯例下的特定解释,把原本散落在各个条款中的解释定义归集在一起使全文变得清晰。对各当事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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