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合伙合同法律规定【汇集5篇】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合伙合同法律规定【汇集5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合伙合同法律规定【第一篇】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2/17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3/17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4/17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5/17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6/17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合伙合同法律规定【第二篇】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共同经营位于天山路号的《最加》美发店,本着共同发展、友好、诚信、团结互助的原则,共同维护本店利益,创建和谐发展业务为宗旨。甲、乙双方均按以下条款执行职责履行义务。第二条、入资资格必须是在职人员,有上进心,服从领导安排,有共同创业精神的人员。第三条、总资产按人民币元作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原始股)甲方占%,乙方占%。第四条、股份分配乙方投入资金共计元整,大写,乙方占股,甲方占股。第五条、入股期限1、年限制: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计_年。7/172、终身制第六条、红利分配1、每月日红利分配日。2、每月总劳动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后,再扣除装修拆旧提摊费(以二年计算,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剩余为当月纯利润。第七条、债务承担签定协议期之内店内所产生的债务,按甲、乙双方股份所占比例承担。第八条、入股协议期间股东相应权益1、享有每月纯利润分红。2、经甲方授权可享有店内管理监督和执行权。3、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双方签字核对、第九条、其它:1、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甲方保管保存,以维护本店信用。2、乙方无权私自转让或买卖股份。3、入股协议到期半年内,乙方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甲方。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双方协商合作事宜。第十条、违约处理1、终身制签定不得退入资资金。2、签定期内,因甲方店面转让,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所占股份比例资金。(以甲方转让所得资金计算)8/173、若乙方离职,违反本店店规,国家法律,均按退股约定处理。第十一条、退股约定1、甲乙双方签定终身制协议起不得退入股资金。2、年限制在签定协议一年后,乙方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退股。甲方均可退还乙方入股资金(原始股本金)。第十二条、以上协议若需修正,按甲、乙双方商定后方可。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伙合同法律规定【第三篇】甲方:张_乙方:王_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并处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背景介绍: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用于投资,其中一套位于___路___弄_号____室,(以下简称___路房屋,属于期房,甲乙双方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尚未取得小产证);另一套位于___市___路_弄___号____室(以下简称___路房屋,属于二手房,甲乙双方已经与出卖方签9/17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办理___路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产权归属为甲方一个人所有,房产证为甲方一个人的名字;由于甲乙双方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___路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了按揭贷款,小产证届时办理出来将是甲乙双方共有,房产证上将是甲乙双方两个人的名字。因此,甲方同意:虽然___路房屋的产权为甲乙双方共有,但甲方同意明确放弃与___路房屋相关的所有权益,该房屋实际上归乙方一人所有,并配合乙方办理___路房屋的出售手续(如乙方愿意出售),___路房屋的按揭贷款由乙方负责按时偿还,甲方应给予配合。三、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四、产权比例___路房屋的所有权益实际由甲方享有。___路房屋的所有权益实际由乙方享有。五、甲方授权乙方办理___路房屋的出售手续以及还贷手续(如乙方愿意出售),并向乙方出具公证委托书。六、房地产权证保管___路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甲方保管;___路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乙方保管。七、___路房屋与___路房屋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10/17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八、物权行使___路房屋物权由甲方行使,___路房屋物权由乙方行使。九、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具体约定如下:1、___路房屋虽然已经以甲方名义贷款,但实际由乙方负责及时归还贷款本息;2、___路房屋以甲方名义贷款,并由甲方负责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十、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及收益权等权益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行使。十一、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二、本协议变更或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______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