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公司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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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修订公司管理制度【实用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修订公司管理制度【实用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婚姻介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参考资料,少熬夜!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第七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第八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参考资料,少熬夜!(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第十三条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第十四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第十五条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第十七条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参考资料,少熬夜!姻介绍服务的;(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第十九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第二十条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婚介服务流程收集信息:我们将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各种资格认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案,申请人须按照xxx婚介的统一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个人信息表中将包括基本信息和xxx婚介的免责声明),并同时签订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法律文件。核实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xxx婚介将认真核对,并且验证其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伪,整理信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xxx婚介将会员资料加以分类归档,尊重和保护会员的个人隐私。xxx婚介承诺不出售、交换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滥用任何会员个人信息,不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xxx婚介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个人密码和信息的安全。参考资料,少熬夜!审批会员:经过核实,符合xxx婚介要求的申请人将成为正式会员,同时xxx婚介与其签订个人资料授权使用声明。经过核实被确认为无效信息的申请人,xxx婚介将拒绝批准其为会员,同时保留其不良记录,其个人资料将如实返还。会员权利:所有会员从被确认为会员之日起,都将被视为最尊贵的客户,敬请接受xxx婚介提供的各项卓越服务,具体服务参见基本客服项目、自助式客服项目以及个性化客服项目。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保安人员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二、权责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总经理核准执行。三、值班规定1、各岗位保安应穿制服,保持仪容整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和蔼、认真负责;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参考资料,少熬夜!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9、早上7:00打开写字楼及办公室大门,晚上等员工下班后上锁;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四、门禁制度(一)人员进出管理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案);3、员工应自觉维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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