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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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平安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人民币外币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第三章申领条件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2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第四章申领手续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第十一条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第十二条信用卡磁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第十三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3第五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十四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发卡机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第十六条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第六章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二条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4息。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第二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平安银行信用卡费率表》执行。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年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和消费透支款。第七章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发卡机构的权利第一款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可以就申领资料向任何方面进行核实,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第二款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第三款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5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款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五款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第六款对于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信用卡的抵押物或质物以归还欠款,也可向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的义务第一款发卡机构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发卡机构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款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第四款发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第一款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第二款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有权在账单日起30日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第三款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6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第四款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第三十条持卡人的义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第二款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三款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第四款持卡人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第五款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收入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六款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3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第七款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平安银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7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同时作废。本章程的修改由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信用卡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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