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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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修编《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介绍二○○四年八月200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修编介绍一.概述2004年5月24日,交通部以交水发(2004)247号“关于发布《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的通知”批准颁布了2004年修编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和《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6种定额(以下简称“新定额”),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新定额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新的开始。随着发展,计价依据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根据工程建设中构成工程实体基本要素的发展和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型材料、高效施工设备的应用,动态及时地调整、修正计价依据,客观地反映工程造价的实际,以提高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这是今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中心任务,也是我站下一步的主要工作。同时,新定额的施行,也将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加速融入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在水运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及运用、工程造价的计价及控制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水运工程建设各方服务。(一)修编工作概况1.主要修编依据(1)部水运司水运技术字(1999)606号“关于《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种定额修编大纲的批复”;(2)国家及交通部现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规程;(3)国家及交通部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政策、文件;(4)《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1);(5)修编工作历次会议纪要;(6)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定额调查相关资料。2.主要修编原则(1)根据现行国家、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文件,对定额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与之同步;(2)依据部水运司对修编大纲的批复及对定额修编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本着维持原定额总体造价水平的前提下,在调整定额结构、提高定额工效、调整船机艘(台班)单价、改革施工取费等内容上下工夫,以期在定额的总水平上和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分部标准的比价关系上有一个新的进展,使定额结构更加合理;(3)淘汰不适应的落后工艺子目,增补较新工艺及施工较成熟的新定额子目,完善有问题的子目;(4)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便于使用;(5)仍为一本两用(概预算两用)。(二)主要修编内容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按照部的要求和国家工程造价改革的思路,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了工程类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文件,对建安工程费用重新进行测算划分,在此基础上重新编制《编制规定》。(2)《水工定额》的主要修编内容a.对章、节说明、系数、附注内容重新进行了定义和边界条件划分,去除不合理部分;b.补充部分新的定额子目;c.重新选型,分析计算不合理子目;d.调整定额内部结构,删除不适用定额;e.重新分析确定材料消耗量系数。(3)根据《全统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重新确定《船机定额》中机械定额的原值、耐用总台班等基础数据;根据调查资料,重新确定船舶原值,根据部的定员规定,重新计算船舶定员。(4)对《配合比定额》进行重新确定模型和分析计算;(5)对《设备安装定额》作工效调整。(6)对工程实例少、工艺新的选型工程,编制定额,列入《参考定额》,今后视应用情况动态调整,及时纳入正式定额。(7)对构成施工取费基础的材料基价单价,重新进行了调查、统计分析。二.关于《编制规定》(一)关于总说明1.关于执行新的《费用项目组成》问题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进行了重新划分。相对于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建标(1993)894号发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主要的调整内容为:(1)建安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2)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3)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施工辅助费中对建材、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4)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5)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社会保障相关费用在规费中单独列出;(6)计划利润改为利润。新的费用项目组成,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其费用项目的设置,主要考虑了当前土建安装工程造价的现状和特点。经分析研究,针对水运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我们认为:第一、完全按照新的费用项目组成,在目前情况下,条件尚不具备,且由于水运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之不相匹配,在定额修编已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时间也不允许。第二、此次定额修编的原则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增幅(基本持平),对于规费的计列,从宏观上讲应该到位,因为此项费用不属于管理费的性质,是不可竞争费用。从实际上讲,由于受工程造价增幅的限制,在目前的施工取费中完全列入是不现实的,只能根据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下一步对工程定额消耗量、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等基本要素的进一步分析研究逐步解决。第三、就规费的属性讲,规费参与计算利润亦不合理。鉴于我部仍实行的概预算计价方式,此次修编,建安工程费用组成,原则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留出缺口,以便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规定,计列措施费项目和有关规费项目。对于《编制规定》的港口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贷利息项目组成,由于国家尚未颁布《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因此本次修编仍参照建设部1994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制定。待新的规定颁布后,再对本编制规定进行适时调整。2.关于工程类别的划分本次修编,改按工程类别取费。分类原则: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参考港口施工、设计技术手册等文件,对港口工程从施工的难易程度、结构的复杂程度及工程的规模等因素对施工管理费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通过统计归纳,对港口建设工程中的不同类别工程进行了分析,划分为一类、二类工程。由原按施工企业资质取费改按工程类别取费,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可以更真实反映工程与施工管理费用之间的关系,在应用过程中,应注意工程类别与专业工程划分的关系以及类别间的关系。对于长江干线码头工程≥3000t级划分一、二类工程,主要考虑施工技术日臻完善,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已有较大提高,人员素质、施工装备均有提高,施工条件相对三峡大坝建设前有所改善,故以此划分。对于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的专业化强、系统性强、安装相对复杂的(主要是成系统的),划归一类工程,对于单机安装,一律为二类工程。(二)关于总概算的编制及管理1.此次修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9)299号文的规定,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2.对于综合性港口建设项目,有关家属宿舍、商店、医院等项目,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剔除社会公建项目,以杜绝建设项目办成小社会,加大资金投入,造成资源浪费、投资效益低下的现象。同时,社会的发展,住房商品化已成为现实,因而有此变化。3.根据当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实际,不再规定港口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地面设施的划分。4.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计价格(2002)98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2003)2279号文的规定,本次修编取消供电贴费项目。5.关于工程保险费的计列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合理规避风险,降低损失,工程保险费应列入工程其他费用中第十五项其他内。其费用内容为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按照实际费率,计列此项费用。不投保的工程不计列此项费用。6.关于招标费的计列根据《招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单位、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2003年第30号令的规定,对于采用施工招标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是否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计列招标费。费用内容包括招标费、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等。应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执行或确定相应的费率标准,可在其他费用中第十五项其他内计列。7.关于预留费用中物价上涨费根据交通部水运司水运技术字(1999)653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前的物价上涨费的价格指数按零计算。今后将根据国家发布的价格指数作适时调整。8.关于铺底流动资金按照交通部交基发(1995)96号文的规定,铺底流动资金只适用于新建的项目,有老企业作依托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计列此项费用。为适应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投资渠道多元化的现实,考虑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再计列此项费用。各建设项目法人在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时,应根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对工程建设不同投资主体的相应政策,计列相应费用。(三)关于水工建筑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1.关于定额直接费(1)关于人工费经过对中港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局进行调研,针对所含工资内容的组成,进行了多方案的计算比较。此次修编,确定工资单价的主要因素是工程造价水平的限制。因此经反复比较、测算,调整后的工资单价仍不能一次到位,但较原单价和其他行业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即原建安工人人工工资单价:23.25元,现建安工人人工工资单价:31.30元,增幅34.62%。a.方案选型及确定人工工资单价构成及调整考虑了五个方案,即:方案一:基本工资+津贴+劳保福利+四金+奖金方案二:基本工资+津贴+劳保福利+四金方案三:基本工资+津贴+劳保福利方案四:基本工资+津贴方案五:基本工资方案一至方案四的工资增长幅度过大,与实际承受能力及其他地区、专业部定额中人工工资单价差距过大,因此,此次调整仍不能一次到位,最终确定以方案五作为此次调整的依据,即仅考虑基本工资的增长。b.存在问题的分析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实行双休日、增加节假期后,现在的年制度工作日为251天(365-10-52×2),较原单休日的年制度工作日306天(365-7-52)减少55天。鉴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施工作业的特点和目前掌握的资料,此次修编仍采用在306天前提下分析测算确定年有效作业天数。合理确定年有效作业天数,需考虑诸如施工企业用工方式、自然条件影响等多因素,直接影响到定额工效、建设成本、投资效益等。今后将开展专题研究加以解决。(2)关于材料基价定额仍实行基价取费制。按照本编制规定,材料的基价是参与计算施工取费的一种名义价格,它的高低,直接影响施工取费的多少。对单位产品价格偏高,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物化劳动量又少的材料,如橡胶护舷、钢管桩、大型钢结构、钢拉杆等,确定其基价应控制从严;对于受市场波动影响敏感的材料,如燃料,其基价应控制在相对稳定的价格取值范围内。这样可体现施工取费基数不应受市场价格变动影响的、相对稳定的本质。基价确定的原则是钢材、木材、水泥、燃油等主要材料综合分析了沿海主要城市的价格信息,采取平均值加乘小于1的系数取定其基价。2.关于其他直接费此部分费用相当于新《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措施费中的内容,即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前和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1)材料二次倒运费此费用属包干性费用,一般情况下无论实际所需倒运数量多少、距离远近(工地范围内),均按规定标准计列。材料二次倒运由两个原因形成:一是施工场地狭小,二是季节性备料。特殊条件下、非施工方原因,确需大宗(或体积庞大)材料倒运,且费用较高,应编制单项工程概预算,报建设单位批准。(2)施工队伍进退场费a.因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在施工期间确需按规定要求船舶进厂修理的,可在计列此部分费用时,增补该部分费用。而因施工单位原因所发生的修船进退场费用不得计列。b.对于工程规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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