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通知【热选5篇】我们常常在处理日常工作时参考下载公告通知,而栏目网友为您特别挑选的“审批通知【热选5篇】”一定不会让您感到失望。这篇文章读完之后,相信您一定会受益匪浅。公告通知的大小和发布内容并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由发布者自行决定。审批通知篇【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读书笔记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号)下发以来,自治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为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护耕地坚守红线,促进自治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还存在审查权责不明确、报件内容不规范、报批周期仍然较长、批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负责,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审查权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做到严格、规范、高效。(一)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申请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要求,形成报厅的审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二、加强管理,规范建设用地报件内容(一)关于建设用地报件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的要求,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的仍为35件。建设项目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部审查材料为6件。各地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时应按照要求,分别组织报部审查和报厅审查的建设用地报件纸质各2套,电子版各1套。(二)关于补充耕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先补后占”的要求,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完成验收、入库、备案、确认,并建立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台帐。补充耕地方案中应填写与建设项目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号、项目名称及本次抵顶的耕地面积,并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三)关于建设用地备案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备案要求,需要随报件材料一同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含建设用地电子坐标、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备案材料应单独装订,并附电子版光盘。(四)关于建设用地电子坐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应随报件提供该建设用地的位置坐标电子版,电子坐标应为EXCEL格式,并统一使用1980西安坐标系,表格内容按照《关于提供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电子坐标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9〕15号)要求填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还需同时提供建设用地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线性工程应提供起始点及各拐点经纬度坐标,便于查询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五)关于图件。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相关图件应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件相一致的标准分幅图件,以便检核。(六)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论证。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其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三、接办分离,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一)各地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室受理,补件、退件等工作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室具体负责处理,实行严格的建设用地报件接办分离制度。(二)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能结转到下一使用。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将建设用地报件呈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逾期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材料补正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期补正的应及时出具说明,未按期补件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按退件处理,并不再受理该地州市新的建设用地申请。(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切实优化审查程序,严格控制内部运转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既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30日内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将建设用地报件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呈报用地审查意见。四、强化监管,健全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各地要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今后各地报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应提供前一批次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落实说明,对不报、瞒报或征地率及供地率较低的,暂缓受理该地州市建设用地申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受理申报的建设用地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1、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2、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县)***第***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审批通知篇【第二篇】关于差旅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的通知为了公司员工差旅及出差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增强员工对报销及审批流程的清晰度,同时便于考勤管理。经公司研究,对差旅标准及出差审批程序规定如下:1、凡因公出差人员需事先先填好《出差申请单》,对因临时决定出差的需在回公司后的两天内补办手续;2、凡是出差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再到管理部审批,最后由总经理批准;3、出差人员报销需凭《出差申请单》、《出差总结报告》和相关单据到管理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复核报帐。4、具体内容要求按财务制度中第十三条差旅费用管理执行;本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如因此事给大家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今标船务管理部2013年11月1日审批通知篇【第三篇】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颁布单位: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适用范围:湖北颁布日期:1995-7-31实施日期:1995-7-31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审批通知篇【第四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建保〔2016〕138号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棚户区界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棚户区界定标准本通知所称棚户区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等。(一)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各地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