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用证前景与XXXX年UCP600最新案例和法庭意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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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前景与2011年UCP600最新案例和法庭意见动态点评(附:跨境本外币理财产品组合)主讲人:林建煌于上海,20111217-182主讲人介绍林建煌,ICCDOCDEX-国际商会国际结算纠纷裁决专家ICCCHINA-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专家著有《品读UCP600》(2008年)和《品读信用证融资原理》(2011年)Tel:0591-87306587/158060825883目录一、信用证最新法院判例点评二、信用证最新国际商会意见点评三、跨境人民币及本外币理财产品组合点评等4一、信用证最新法院判例点评5引子一开证-交单-付款/拒付拒付的形式、方式和期限:一个单独的拒付通知;以最快的方式;5个工作日之内。拒付电文三要素:“拒付”字样;(略)“拒付”所凭依的不符点;“拒付”后单据的处置状态。6清单案例1:绍兴交行废纸不符点提法不足案案例2:荷兰合作银行押汇入账案案例3:印度海外银行退单案案例4:厦门中信铁矿石信用证减额付款案7案例1:绍兴交行废纸不符点提法不足案2009年,绍兴一企业通过信用证进口日本废纸,要求2/3正本提单,收货人为申请人,货物规格要求水份不超过14%。日本受益人交单时,一个面函两套单,一套15万多美元,一套7万多美元。由于申请人财务困难,开证行拒付:1、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2、提单未显示承运人。双方交涉无果,诉至绍兴中院,在审理中。8真实情况两套发票均未显示水份,但检验证上均显示了水份,且不超过14%。一套提单显示了承运人(开证行无异议)。另外一套由于签署栏的层次过于复杂,这里不展开(假设不符点成立)。9点评开证行拒付有理吗?有一个不符点成立即可拒付。第一个不符点成立吗?第二个不符点成立吗?受益人的起诉策略是什么?一个面函两套单据10点评(续)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教训又是什么?2/3提单11案例2:荷兰合作银行押汇入账案1999年浙江中行开立自由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为中间商香港J公司。之后,应香港J公司申请,香港荷兰合作银行开立自由议付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为马来西亚供货商S公司。供货商S公司出单后,马来西亚渣打银行议付。香港合作银行收到单据后,应中间商J公司申请,予以“议付”后款项直接偿付马来西亚渣打银行,并向中间商J公司发送贷记通知称“已议付中国银行信用证”。之后单寄浙江中行。12拒付浙江中行拒付,拒付电中称:“原产地证收没有按照要求由商会出具,根据UCP500第14条,我们拒付。我们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单据听候处理。请告知我行处理决定,然而在收到相反意见之前,我们可能会在没有预先通知情况下付款/承兑后放单给申请人。”不符点:信用证要求:“马来西亚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提交的是受益人函头的原产地证,并由马来西亚商会证实。13止付第三日,浙江中行收到法院止付令,相应通知香港荷兰合作银行。同时,货物被法院拍卖。14后续发展于是,荷兰合作银行把香港中行告上香港法院,声称:不符点不成立拒付电中表明的单据处置状态不明确开证行拒付无效自已是善意议付行15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不符点成立拒付电中表明的单据处置状态不明确中国银行拒付不成立荷兰合作银行败诉,它不是善意议付行。业务记录表明:荷兰合作银行贷记的是背对背子证下的中间商J公司进口押汇账户,而不是母证下的出口议付账户。16不符点成立吗?ISBP681Para22:Issuerofdocuments单据的出具人Ifacreditindicatesthatadocumentistobeissuedbyanamedpersonorentity,thisconditionissatisfiedifthedocumentappearstobeissuedbythenamedpersonorentity.Itmayappeartobeissuedbyanamedpersonorentitybyuseofitsletterhead,or,ifthereisnoletterhead,thedocumentappearstohavebeencompletedorsignedby,oronbehalfof,thenamedpersonorentity.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只要单据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该具名个人或实体的信头,或如果未使用其信头,但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或其代理人完成或签署,即为看似由该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17点评单据的出具与签署,一样吗?18拒付电中的单据处置状态UCP500第14条D(II):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由本行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将退还给交单人。UCP600第16条C(III):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或者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c)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d)银行将按照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19点评标准与变通20善意谁说了算?业务记录表明:荷兰合作银行贷记的是背对背子证下的中间商J公司进口押汇账户,而不是母证下的出口议付账户。21点评进口押汇,还是出口押汇,谁说了算?进口押汇与出口押汇,是可以互相转化的。22案例3:2009年FortisBank/StemcorvIndianOverseasBank拒付退单案案中,开证行——印度IOB银行,开立了五笔信用证,受益人为Stemcor,其中三笔由FortisBank保兑,货物为钢材,总值8百万美元。受益人交单FortisBank,之后转递开证行。不符点成立,开证行拒付,拒付电四个表明“退单”,一个表明“持单待候”。23退单拒付电中表明“退单”的四套单据,陆陆续续于89-104天后退到FortisBank。拒付电中表明“持单待候”的一套单据,在FortisBank要求退单后,于34天后退到FortisBank。24问题开证行拒付表明“退单”和拒付表明“持单待候”之后被“要求退单”,是否有义务立即退单?换言之,如果未立即退单,是否因此承担什么责任?25判决开证行——印度IOB银行败诉,必须付款。理由为:根据UCP600第16条,开证行有退单的义务。同样是根据UCP600第16条,开证行未尽到退单的义务,将无权声称不符点。26判决推理很显然,根据UCP600第16条,开证行拒付电中表明“退单”或在表明“持单待候”后被“要求退单”,则有退单的义务。开证行没有必要在表明“退单”或被“要求退单”的同时退单。即便交单人在收到拒付“退单”电后坚持“不能退单”(比如,对不符点有争议),开证行仍然必须退单。27判决推理(续)开证行的退单,必须“合理迅速withreasonablepromptness(whichmaytakeintoaccounttheparticularcircumstancesfacingtheBank).”根据案情,开证行——印度IOB银行的退单,显然构成了“不合理的延迟delaywasunreasonableinthecircumstances”,从而根据UCP600第16条无权宣称不符。当然,如果遇到“合理的延迟”,则仍然必须通知交单人并说明原因。28点评UCP600下,“合理谨慎withreasonablecare”还有用吗?29案例4:厦门中信铁矿石信用证减额付款案2008年,厦门建发从印度进口铁矿石,开证行——厦门中信,受益人新加坡贸易公司,金额700多万美元。证下有第三方偿付行。开证行收单后,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申请人付款赎单后开证行即发电MT752授权寄单行索偿。次日,申请人反悔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开证行立即发电MT799告知撤销授权电,并发拒付电MT734拒付。寄单行收到MT752授权索偿电后,在索偿前收到开证行发来的拒付电MT734,立即反驳,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开证行未同意。30后续发展考虑到昂贵的滞仓费,出口商最终与国内进口商达成一致,同意减额付款,并通过寄单行授权开证行减额支付降价后全款500多万美元,并在新的发票上作一个保留权利的批注:ThoseinvoiceswereendorsedbySwisswiththewords“inmitigationandwithoutprejudicetoSwissSingaporeEnterprisesPteLtd.rights”.开证行照办。31一审判决出口商收款之后,将开证行诉至香港法院,要求支付差额约200万美元。理由是:出口商降价是迫于开证行拒付压力,实出无奈。由于开证行授权后不可拒付且即便拒付不符点也不成立,从而理应承担支付差额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开证行败诉。32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开证行胜诉。理由为:受益人授权减额放单后,便不可反悔。33点评开证行拒付有理吗?开证行授权索偿后,可以撤销吗?接受单据与必须付款开证行应诉的策略应是什么?寄单行授权减额付款放单,可以撤销吗?欺诈?34点评(续)受益人在减额发票上的保留权利条款,有用吗?受益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呢?35引子二短路欺诈诈骗36清单案例5:江阴外贸不符点拒付案2008年湖南纸盒规格案TA705rev-2:开证时受益人名称打错案例6:法国转让证第一受益人减额案案例7:ChinaNewEra信用证止付案案例8:NB银行信用证诈骗下通知、寄单纠纷案37案例5:江阴外贸不符点拒付案在1996年“江苏省江阴市对外贸易公司诉美国沃斯特.阿尔卑斯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中,1995年6月23日,江阴外贸代理甘肃广星公司与美国沃斯特.阿尔卑斯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江阴外贸向美国贸易公司购买120万美元的苯乙烯,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经江阴外贸申请,中国银行江阴支行开出信用证。38货物7月22日,货抵张家港。7月25日广星公司委托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向张家港海关报关。张家港海关认为收货人江阴外贸以一般贸易伪报成进料加工,涉嫌走私,扣留监管了该批货物。39单据8月9日,中国银行江阴支行收到美国得克萨斯商业银行寄来的单据,审单后认为单证存在不符点,通知江阴外贸和美国得克萨斯商业银行。江阴外贸要求中国银行江阴支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所有货款。因此,中国银行江阴支行通知美国得克萨斯商业银行拒付,并退回全套单据。40起诉10月16日,美国贸易公司以江阴外贸拒不履行应尽义务为由,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41一审判决江苏省高院一审判决美国贸易公司胜诉,认为:信用证条款属于当事人选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在信用证与单据之间存在瑕疵时,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付款方式,不影响货物交接义务的履行。江阴外贸已实际接受货物,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42二审判决最高院二审认为:即使信用证确实存在不符点,也只构成拒付信用证款的理由,并不构成买方拒收货物和最终拒付货款的理由,驳回上诉。43意义我们认为:这一判决意义特别重大,它为在信用证下由于单据不符被拒付的出口商指出了一条追账的阳光大道。换言之,出口商的交单,即便被开证行拒付,而且这拒付就是进口商的意思,只要不构成基础合同下的“根本违约”,仍可向进口商直接要求付款,法律将为这一做法撑腰。最高院的“这一看法虽然不是法律,但经公报出来之后,将对全国法院系统具有指导意义,为全国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所参照。”44点评何谓短路问题?何谓短路原则?为什么会冒出短路问题和短路原则?45印证背景:1977年,英国法院就已经在E.D.andFManLTD.vs.NigerianSweetsandConfectioneryCo.,Ltd.,一案中,受益人在证下交单,申请人赎单并向开证行付款后开证行行破产,受益人未能在证下获得付款便要求申请人在基础合同下付款,将其诉之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必须在基础合同下向受益人付款。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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