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制度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行使监督权,xx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确立了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在此契机下,检察机关转变观念,近几年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模式。一、实行“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派驻检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长期以来,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代表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巡回检察制度是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检察事业发展新方位,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xx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巡回”的检察方式,xx年7月在全国全面推广,xx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不断加深对巡回检察运行规律、开展方式、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探索,由初期的点状、平面摸索发展到目前的系统、立体推进,尤其是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方式的运用,把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的有机结合,达到“1+12”的效果。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也采用专业派驻机构与巡回工作组结合的方式,通过派驻机构与巡回检察制度解决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设置不对等问题,点面结合,实现同步监督。现在全国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或在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工作站”,人民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各个程序流程的所有环节,建立自上而下的同步监督机制,避免了事后和不同步监督的弊端。通过这种同步常态化的监督,检察机关能够高效地识别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纠偏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从而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出现。同时,通过这种程序监督,可以有力地贯通公安机关、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通道,提高社区矫正的执行效率,为社区矫正实施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环境。xx、xx、xx、xx等地检察机关还结合区域特点、工作实际等情况制定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方案、清单、台账等,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序进行,既对违法违规情形依法纠正,又注重深层次问题制度化解决。将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常规检察与随机检察相结合。在做好日常监督办案的基础上,对于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检察,这样最大程度堵住社区矫正检察的监督漏洞。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和社区矫正工作双促进、双提升。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整合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多部门力量,需要从顶层设计、人员配备、部门联动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建立与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一个定期常态化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机制,提升各单位的执法能力和司法能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畅通信息联通,打破各部门的信息壁垒,建立统一的公检法司数据平台,设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平台。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围绕社区矫正的信息化、智能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和搭建各具特色的“互联网+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主动与当地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卫健部门、市场监督部门、通信公司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建立集法院裁判数据、社区矫正数据、交通出行数据、犯罪数据、暂予监外执行数据为一体的“数字大脑”,这不仅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细化监管水平,有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也为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矫正对象在日常监督检查、教育及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实现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基本条件。目前部分地区检察机关也已经将人工智能引进司法领域,研发社区矫正RNR智能互联检矫一体化系统,RNR系统由风险(Risk)、需求(Need)、响应(React)三个智能模块和一个联通社区矫正全过程的检察监督智能模块,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做到智能互联,实现了检察、司法(矫正)信息数据连通,推动检察履职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向“实时监督”转变。三、推行听证审查制度近两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检察在全国推行听证审查制度,听证审查制度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创新。在检察听证中,通过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办案单位、第三方听证员之间的充分交流、良性互动,以民主办案方式,公开调查核实、提交证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办案单位充分释法说理、第三方充分发表评议意见,最终在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客观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决定。同时,保障检察听证参与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正义,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监管机关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如果没有社会各方的参与、监督,难以避免会出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听证制度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第三方的社会监督,切实防止社区矫正机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提升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