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標準修正條文原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二、本基金保證對象分為生產事業類、一般事業類及創業個人類。(一)生產事業類: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且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1.領有下列證照之一之中小企業:(1)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加工業、手工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證者,依下列二項文件認定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載有製造、加工等營業項目,由企業具結,經授信單位核認確有從事上述營業事實者。(2)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營造業。(3)領有礦場登記證或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4)其他經本基金同意之相關證照。2.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以下同)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且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二、本基金保證對象分為生產事業類、一般事業類及創業個人類。(一)生產事業類: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且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1.領有下列證照之一之中小企業:(1)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加工業、手工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毋需辦理工廠登記證者,依下列二項文件認定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載有製造、加工等營業項目,由企業具結,經授信單位核認確有從事上述營業事實者。(2)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之營造業。2.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以下同)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且連續營業已達半年以上。但有下1.將領有礦場登記證或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納入生產事業範圍,俾與「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行業分類認定相同。2.增列雖取得非條列之證照,但得由本基金依行業性質個別認定後,以生產事業資格送保之依據。-2-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之一者得不受有關連續營業期間之限制:(1)在政府核定之產業園區辦理登記,領有產業園區登記證明文件者。(2)憑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上市、上櫃企業訂單申貸者。(二)一般事業類: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且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1.生產事業類以外之中小企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2.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有關連續營業期間之限制。(1)在政府核定之產業園區辦理登記,領有產業園區登記證明文件者。(2)憑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上市、上櫃企業訂單申貸者。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有關連續營業期間之限制:(1)在政府核定之產業園區辦理登記,領有產業園區登記證明文件者。(2)憑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上市、上櫃企業訂單申貸者。(二)一般事業類: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且符合下列標準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1.生產事業類以外之中小企業,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煤礦開採業、特殊娛樂業。2.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且連續營業已達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有關連續營業期間之限制。(1)在政府核定之產業園區辦理登記,領有產業園區登記證明文件者。(2)憑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上市、上櫃企業訂單申貸者。3.刪除煤礦開採業送保限制,俾簡化規章。4.配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修正一般事業之經常僱用員工數限制,由「未滿五十人」修正為「未滿一百人」,並,並溯自98年9月4日起實施。-3-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五、其他(一)……(二)……(三)……(四)屬不動產開發業及不動產經營業者,限以專案方式或批次移送信用保證。五、其他(一)……(二)……(三)……(四)屬不動產經營業者,除錄音室出租業外,限以專案方式或批次移送信用保證。5.依財政部「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將原「不動產經營業」分為「不動產開發業」及「不動產經營業」,爰配合實務予以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