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企业税收调研报告【范例5篇】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精选多篇幅过长。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企业税收调研报告【范例5篇】,希望您喜欢下载。企业税收调研报告【第一篇】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的根本原因何在?最近,笔者对xx省20家中小企业进行调查发现,除了难在订单、管理等因素外,掣肘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难题是融资难、人才引进难、技术创新难。融资难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调查中,有12家中小企业指出,目前中小企业贷款缺乏投资风险基金的支持,认为建立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基金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畅通中小企业贷款渠道,降低贷款利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有4家小型私营企业反映,由于缺少启动资金,不得不将高科技项目和专利转让,无法扩大经营规模。有14家企业认为,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主要以所得税优惠为主,流转税优惠较少,中小企业流转税负担偏重。人才引进难。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引进、培育和利用机制不完善,人才流失严重,一些大学生不愿到中小企业工作。许多企业表示,他们目前急需的是高素质的技术创新型人才,政府应在中小企业的人才引进政策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技术创新难。通过对20户中小企业的调查发现,52%的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主要还是以资金和劳动力的追加投入来实现经济增长,造成了资金和资源的浪费。解决上述难题,从税收政策支持角度来讲,一是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以解决融资难问题。为增加中小企业内部积累,应放宽对其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降低其所得税税率。出台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如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向中小企业注资等。针对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担保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民间相互的投资、融资业务,予以减免税政策,如3年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以活跃民间借贷、融资市场。二是鼓励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为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可将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一定的比例给予退还,或者将再投资数额按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运用投资亏损结转政策,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净资本损失在一定的比例内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运用加速折旧政策,为企业购置某些设备提供特别的折旧政策。对于发展初期没有收益的小企业,可以允许其将研究与实验开支直接从增值税税基中扣除。三是实行特别税收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人才问题。对参考资料,少熬夜!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大学生,可比照国家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任村官和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政策,给予双向优惠,即除了可以考虑给大学生学费减免的优惠外,还可以考虑给吸纳大学生的中小企业以社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以此来增强中小企业吸纳人才的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扶持,允许中小企业提前介入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和“订单式”培养。由此衍生的培养费用,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增强中小企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帮助中小企业留住人才。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只允许纳税人每月扣除基本生活费,对纳税人的继续教育费用不予扣除,且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等特许权的所得适用税率以及扣除标准与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所得的相同,这既不利于激励个人学习知识和进行科技发明,又减小了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得大量人才流向待遇较好的大企业和外资企业。四是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降低科技研究开发风险,许多国家允许企业建立科技研究开发风险准备金。我国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来弥补科研开发可能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并准予风险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为了保证该基金确实用于科研开发,应同时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为推动科技创新,应重视产学研联合,允许产学研联合组织成员企业将所缴纳的技术开发费用列入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在此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企业税收调研报告【第二篇】一、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分析在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由于人们的税收法制意识淡薄,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区税务部门所执行的政策不统一等因素,使得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流失严重,甚至在一些地区成为征收中的空白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帐务失真,成本不实,基本无税可征。由于部分私营企业纳税义务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将偷逃税收作为致富的捷径。从笔者对苏北某县城40户年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xx年度有27家企业账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亏损,4户盈利企业的利润也都在10万元以下,只有一户就税后利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据业内人士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是因为私营企业主私欲熏心,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视税法于不顾,采取多进成本、转移收入等手段的结果,也有些企业在地方政府“发展私营经济”、“照顾企业困难”等政策的保护下,公然采取“变通”方式进行偷税。二是税务部门对应税所得的管理失控,征收力度不够,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偏轻,税收流失量大面广。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参考资料,少熬夜!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有效监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办法,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的纳税意识。据调查统计表明,该县有7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存在不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申报不实的现象。在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及各税统查中,全年查补这类税款不足5万元,无一例因未申报而被罚款,也没有一件此类偷税案件被立案查处。三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实施办法不统一、征收方式不规范,也造成税收流失严重。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查补部分的利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私营企业主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等,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加之各地区的征管办法差异较大,征管手段落后,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针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征管能力。笔者认为强化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除继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如在中小学开设税法常识课程,使新一代公民较早接受纳税义务教育;对新业户的法人进行强制性的税法基本知识教育,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税收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对老业户的法人及办税人员分批进行经常性税法知识培训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内容中,也要安排税法知识讲座,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二是统一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有效监管。在统一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征管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消除私营企业主收入隐性化、非现金化、来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开化基础上,建立覆盖其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执行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科学的纳税申报评审机制和稽查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监控,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建立私营企业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台账等,实行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征税前提和征税环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设计的预定目标正确地组织征收;合理确定扣除标准,鼓励私营企业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可以考虑规定免征额,鼓励私营企业主加大投入;对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可实行定额征收,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不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征收,都必须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对高收入者征税。三是加大税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实践证明,偷逃税行为只有通过不断地严厉惩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严格征管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使纳参考资料,少熬夜!税人为偷税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对私营企业主申报不足、账务核算不实等行为,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当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社会共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金融、司法、工商、社会中介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借鉴国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私营企业主的信贷行为,享有的医疗、教育、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挂勾,约束其欺骗税务机关的侥幸心理和偷逃税欲望。企业税收调研报告【第三篇】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参考资料,少熬夜!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二、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