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号二○○年月第页1鉴于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项目、本项目:指项目。2、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资金信托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4、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6、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7、信托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8、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9、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11、。第二条信托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铁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十层邮政编码:400010第页2联系电话:86-23-63792483传真:86-23-63792460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用于分配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的银行账号或卡号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第三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于,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第四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一、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金额¥:万元整)。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账户名称: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二、信托收据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一、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日。自200年月日到200年月日止。其中:前个工作日(自200年__月___日到200年__月__日止)只接受委托人认购预约登记;后个工作日(自200年__月__日到200年__月__日止)正式接受资金委托并办理加入等相关手续。二、推介期结束,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信托资金达到人民币元及以上,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之前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一次性向受益人支付。三、推介期结束,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七条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一、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第页3三、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一、经双方同意,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于:(一)。1、。2、。(二)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在信托财产分配前,可以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二、信托账户的管理(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四、。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2、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为分别向出让人及受让人收取手续费;第页4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3、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4、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6、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自信托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义务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且不得分割转让。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记载为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页5第十二条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二、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3、信息披露费用;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5、支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6、信托报酬;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三、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1、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第十三条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一、信托收益的计算1、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2、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3、受益人按本合同信托资金金额占本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同时承担相应费用。二、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同时承担相应费用。3、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4、最后一年的信托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同分配。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报酬一、受托人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报酬。受托人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按照信托资金的a%比例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结算。二、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b%及以下,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0%。2、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在b%(不包括本数)至c(=a+b)%(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b%)。第页6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超过c%(不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c%)×d%+a%]。三、当年信托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当年信托收益率=(当年信托收益÷信托资金)×100%。当年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但信托报酬除外)的余额部分。第十五条信托文件的挂失一、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二、挂失手续的办理:1、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2、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三、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第十六条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一、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二、信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委托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受托人同意。由于委托人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三、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财产归还给受益人。四、本信托合同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指定账户。五、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未被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