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書立約定書人玆向貴行申請委託以本人之中國信託信用卡代繳下列各項事業單位費用,並同意就附表所列各項費用,依照貴行『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條款』規定辦理代繳。此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民國年月日立約定書人(限正卡)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行動)(此欄位請務必正確填寫)(宅)(公)委託代繳信用卡卡號□同意由貴行代為指定代繳之信用卡。□指定代繳卡號*指定卡號不含附卡、Visa金融卡(4477)及商務卡;停車代扣亦無法指定代扣卡號*未勾選視為不指定代繳卡號,若填卡號但未勾選項目,視為欲指定代繳卡號代扣類別扣繳資料勾選一項所有人通訊費項目代號營運處代號(務必填寫)中華電信用戶號碼(不需填寫區域號碼)委託終止戶名中華電信各項費4DD電費項目代號區域區戶號(共4碼)分號檢號委託終止戶名台灣電力公司電費1AA水費項目代號站所用戶編碼(共8碼)檢號委託終止戶名台灣省自來水費2BB台北市自來水費代號大區中區戶號(共6碼)檢號委託終止戶名2CC瓦斯費瓦斯公司代號用戶號碼委託終止戶名5□□請填入代繳瓦斯公司代號,如下:501大台北、502欣雄、503欣隆、504欣南、506欣彰、507欣林、511新竹縣瓦斯車費路邊停車代號北市北縣桃縣南市汽車機車(僅限北市)車籍資料(車號)委託終止戶名6EE------請勾選(ˇ,可重複)欲代繳之縣市別及汽機車種類立約定書人簽名:推薦人ID:專案代號:推廣通路代號:◎本人確認上述填寫資料無誤,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第二頁(背面)之『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中國信託信用卡服務專線:02-2745-8080;如以傳真方式申請,若有非歸責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事由,立約定書人同意自負其責。表格填寫完成後請傳回(02)2756-5529;或寄回台北郵政051-00142號信箱,資料處理科收◎本行所提供之信用卡代扣繳台電、省水及各縣市路邊停車為依採購標案合約進行之業務,可扣繳日至合約到期日為止,到期後是否繼續提供本項服務,將視本行是否能與上述事業單位續約而定,如因故本行未能續約,請持卡人改利用其他通路補單/繳款。北市路停:99.9.30止、北縣路停:98.6.7止、桃縣路停101.2.29止、南市路停:98.12.31止、台電:98.12.31止、省自來水:98.12.31止謹慎理財、信用至上本行信用卡一般消費暨預借現金差別循環年利率=本行ARMS指數+加碼利率(5.97%~17.47%),中國信託該利率上限為20%,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每筆預借金額×3.5%+NT150元第一頁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條款1.立約定書人(下稱『本人』)以貴公司所發行之有效信用正卡持卡人身份,委託貴公司以本人持有之有效信用卡正卡代繳上述各項費用。如本人持有兩張以上之信用卡正卡,本人可於約定書上自行指定預代繳之信用卡號,或同意由貴行代為指定,若本人指定之卡號非有效卡,則貴行可視為約定失敗,本人需重新書面約定。2.貴公司受託代繳各項費用項目,以電費、省自來水費、台北市自來水費、瓦斯費、中華電信各項費用、公用停車事業單位停車費以及其他經貴公司公告受託代繳之項目為限。如原先已有其他帳戶扣繳,無需取消原先已辦妥的代繳帳戶,直接填寫本代繳約定書即可。3.本人委託貴公司代繳各項費用,應填具本約定書並於簽名處簽上與本人之中國信託信用卡背面簽名相符之簽名,且同意以本約定書為同意委託代繳之憑據,無需另行使用簽帳單。如以傳真方式執行本交易,若有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本人同意自負其責。4.本人同意指定卡號相關事項如下(1)若原指定之卡號因掛失補發或升等(限同種卡別升等)變更,本人同意由貴公司自行指定新卡號為代繳約定。(2)若原卡號因其他原因停用,本人同意由貴行自行指定本人名下任一張流通信用卡為代繳約定。5.本人同意貴公司、各公用事業單位、中華電信、公用停車事業單位及其他經貴公司公告受託代繳費用之團體(以下統稱『各事業單位』),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6.本人向貴公司申請代繳各項費用後,於貴公司接受委託並開始履行代繳前,各項費用仍應由本人或用戶自行繳納(生效日約為申請起45天後,可向貴公司客服中心查詢)。7.貴公司受託繳訖各項費用後,其費用收據概由各事業單位逕行郵寄予用戶或以繳費通知單及信用卡帳單代扣繳明細取代,貴公司不需負責寄送繳費通知及明細。貴公司已代繳之費用明細將列示於本人中國信託信用卡帳單中,各事業單位得不另行寄發繳費通知,本人不得以自己或用戶未收到各事業單位之繳費通知為由或主張已代繳之費用有爭議,而拒絕向貴公司繳納貴公司已代繳之費用,並同意自行向各事業單位查詢並尋求解決。如經各事業等單位確認費用應減收或補收時,亦由該事業單位直接退款予用戶或於下次應繳納費用中調整。8.本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碼或號碼,倘貴公司接獲各事業單位改號通知時,本人同意貴公司得無須通知本人,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以本人名下有效之中國信託信用卡逕行代繳。扣繳公用停車事業費用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本人向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9.貴公司或本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變更或終止原指定代繳之費用項目。惟本人終止代繳約定時,需重新填寫本約定書送交貴公司提出申請。本人在未終止委託代繳約定或貴公司接受終止代繳申請生效前,仍須依信用卡契約及本約定書向貴公司繳納貴公司已代繳之各項費用。終止代繳約定後,如欲重新辦理,需由本人重新填寫約定書提出申請。10.各爭議款項如貴公司認為有應由貴公司自行調查之必要時,本人有向各事業單位調閱使用、計費、通聯紀錄提供貴公司,並配合貴公司調查之義務。本人若違反本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11.本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餘額應足敷各委託代繳項目當時應繳費用,若本人與貴公司間之信用卡契約解除或終止(含信用卡註銷停用、不續卡、管制、強制停用等)、或發生超過信用額度應負帳款延遲繳款、或其他信用瑕疵、貶落等情事、或經各事業單位停止其服務者,貴公司無須另行通知,得逕行終止與本人間之代繳約定,並得將代繳各費用資料退回各事業單位,由各事業單位按其收費程序處理。如本人因此遭遇各事業單位之罰款、停用或有其他損失及責任,概由本人自行負責。12.貴公司以本人之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後,該筆費用將併入當月份之信用卡應付賬款,本人於收到當月份之信用卡帳單後,可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全部繳清,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加計循環信用利息。13.本人如指定以CALLCALL卡扣繳中華電信費用則依『CALLCALL卡電信代繳酬賓計劃』以酬賓基金折抵電信費用而應繳納任何稅捐時,由本人負擔該筆稅捐。倘依相關稅法規定,貴行應代為扣繳任何稅捐時,貴行得將代為扣繳稅捐之款項逕記於本人之信用卡帳戶下,本人絕無異議;若法令規定前述折抵電信費用之金額需併入本人個人所得,貴行將於年度會計終了時發給扣繳憑單。14.本人若參加貴公司之推薦申辦代繳活動(下稱『本活動』),同意遵守下列規定並將下列規定告知推薦人:(1)推薦人須為貴公司有效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商務卡除外)且不得與本人為同一人。(2)被推薦人(本人)申請代繳費用項目之戶號、用戶編號、用戶號碼於申請前半年內不曾與貴行有被成功申辦代繳或成功扣款紀錄。(3)本活動所適用之代繳費用項目、推薦成功之條件及贈品內容、活動期間等將由貴公司另行通知或公告於各專案活動辦法中。一經貴行鍵案推薦成功後,不得更改推薦人、專案代號及推廣通路代號,亦不得要求將贈品移轉或折現;且貴行於贈予贈品時,推薦人須為貴行有效卡之持有人。(4)推薦人所獲之贈品,依稅法若屬推薦人其他所得,貴行將依法寄發扣繳憑單予推薦人;若屬競技競賽與機會中獎所得超過新台幣20000元者,推薦人依稅法規定須繳付10%(外國人20%)之稅金而貴行應代為扣繳任何稅款時,貴行得將代為扣繳之款項逕入推薦人之信用卡帳單中,推薦人應如數照付,決無異議,貴行將於會計年度終了發給扣繳憑單。(5)貴行得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本活動。15.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者,本人同意悉依法令、貴公司信用卡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二頁2009/02/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