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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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方媛三全学院法学教研室什么是信用卡?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专营机构发给消费者,在约定的银行或部门支取现金或购买货物、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等。争议:借记卡是否应当属于信用卡的范围?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专门发布了一个立法解释,其中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但包含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而且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因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信用卡采用广义的概念,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等。信用卡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一、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的行为,其中包含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因此,信用卡犯罪的第一个类型就是伪造金融票证罪。?如何伪造信用卡?伪造的对象可以是IC卡,也可以是磁条卡,可以是国内的信用卡,也可以是国际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利用他人信用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非法制作新的信用卡或者加工空白信用卡,以达到替代他人真实信用卡的目的。伪造信用卡需要专业技术和工具,例如读写机、改写机等,需要知悉他人真实信用卡的个人账户信息和密码。对于未设置加密校验的信用卡,只需知悉他人真实信用卡的个人账户信息和密码即可进行伪造,对于设置加密校验的信用卡,还必须破解校验加密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都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客体都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产生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刑事责任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五)》中新设定的一种犯罪类型。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针对信用卡犯罪越来越细密的分工,本罪试图从源头的各个不同环节上进行规范,以达到防治信用卡犯罪的目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犯罪客体是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以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别认知,即明知自己持有和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形式,只要具有其中任何一种形式,即构成犯罪。犯罪的客观表现行式第一种形式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对于伪造的信用卡,没有数量要求,即持有一张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并不是只要持有一张就构成犯罪的,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需要数量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同时,空白信用卡必须是伪造的,通过非法手段从银行获取的空白信用卡不能依照本罪处罚。第二种形式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这种非法持有的行为往往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禁止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治国际信用卡诈骗活动。非法持有的对象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且数量较大。在认定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意图。案例今年54岁的王某在哈市道里区开了一家印刷厂,因经营不善,运作资金出现困难,王某夫妻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了一个“快速来钱”的办法。夫妻二人用厂里员工和亲朋好友的身份证办了18张信用卡,这些卡被王某的妻子收在手里,定期刷卡透支套现,然后用这笔钱去购买原料,维持厂里的正常运转。案发被抓获时,在其手中发现了18张他人的信用卡。第三种形式是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这类行为,往往是为牟利而出售这两类非法信用卡,为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提供条件,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购买这两类非法信用卡,或者为牟利之外的其他目的而为他人提供这两类非法信用卡。禁止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治信用卡诈骗活动。第四种形式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由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都具有透支功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这两种卡,继而通过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禁止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治信用卡诈骗活动。在认定时,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意图。第五种形式是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如前所述,伪造信用卡需要知悉他人信用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因而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这些信息是伪造信用卡的重要环节。禁止这类行为,可以防止伪造信用卡活动,继而防止信用卡诈骗活动。2011年宁波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团伙,他们让其团伙成员应聘宁波知名酒店、宾馆的收银员,利用为顾客提供刷卡服务之际,私下记录了信用卡信息并窃取了密码,之后快速将这张卡的信息传递给广东的其他团伙成员,由他们在广东做出复制卡,另一部分成员持复制卡在湖南、广西等地以购买珠宝首饰方式盗刷信用卡。这个犯罪团伙从获取信用卡信息到成功盗刷的整个犯罪过程,用时仅一周甚至几天。三、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信用卡犯罪中最为重要的犯罪类型,也是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行为的最终指向。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基于诈骗罪的一般特征,构成本罪还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形式,只要具有其中任意一种形式,而且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者是《刑法修正案(五)》新设定的一种犯罪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将非法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非法骗取信用卡作为合法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厦门国际信用卡诈骗团伙覆灭记2006年1月,外籍犯罪嫌疑人徐某专程从加拿大入境,传授使用制卡设备和伪造国际信用卡等技术,积极参与犯罪团伙活动,协助伪造了大量的VISA(维萨)、MasterCard(万事达)和AmericanExpress(美国运通)等国际信用卡空卡(指未输入磁条信息、未打用户名的空白信用卡)。犯罪过程接着,他们通过非法途径秘密窃取了境外持卡人的数据资料后,通过制卡工具,把买来的真实的信用卡资料写进磁条信息。这样一张张“几可乱真”国际信用卡便产生了。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刷卡购买奢侈品(他们称为“扫大街”),然后变卖;或到高档娱乐场所采取先大额刷卡,后小额消费,买单时将结算余额变为现金取走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伪卡消费的所有记录都记在了那张真信用卡的帐面上。如果查不出持假卡消费的人,这个损失就由银行来承担,据国际信用卡机构统计,在信用卡犯罪比较严重的地区,银行的每个月损失就高达几百万美元之多。犯罪嫌疑人厦门市信达免税商场刷卡消费时被警方抓获。犯罪成本计算以一个4人的伪卡诈骗集团为例,一张假卡的成本是3000元人民币,伪卡集团制作40张信用卡共需12万元人民币,用假卡刷卡消费需伪造的身份证件4张,以每张2500元的价格,共需人民币1万元,此外,前往异地进行伪卡消费的交通费用按每人15000元计算,需要花费人民币6万元,住宿费按每人5000元计算需要花费人民币2万元,那么伪卡集团所需的本金是21万元,而伪卡集团使用伪卡可以每张透支人民币4万元,那么40张伪卡可以透支消费160万元人民币,扣除成本,这样一个伪卡集团获得非法利润高达139万元人民币。第二种形式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不论失效原因如何,仍然使用失效作废的信用卡,侵占公私财物的,均构成本罪。对于变造信用卡有效日期的,按作废的信用卡处理。第三种形式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未经过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需要持有他人的证件且知悉密码。虽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但使用时超过授权额度的,也应视为冒用。第四种形式是恶意透支。这种行为主要是针对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而设定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授权期限、额度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无力偿还、逃避追查的情况。案例2012年2月北京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据检方指控: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15名被告人在门头沟区、大兴区注册成立了20多家空壳公司,后向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4家银行申领了37台POS机,再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累计刷卡套现近3.5万笔,刷卡金额近5亿元。套现流程1.注册空壳公司2.申请POS机3.网上发布广告4.持卡人虚拟交易刷卡消费5.银联从持卡人账户扣除金额,将款项打入套现中介人账户6.中介人将现金支付给持卡人,完成套现四、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信用卡一般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有时也可能是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顾文清盗窃信用卡冒名使用案被告人:顾文清,男,25岁,江苏省武进县人,原系上海自行车飞轮厂工人,1993年7月22日被逮捕。案情经过:被告人顾文清于1993年5月24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希尔顿酒店大厅内,趁美国籍客人约翰。莫法在办理住宿手续不备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西铁城计算器、文件夹、圆珠笔、飞机票等物。嗣后,顾文清又到上海市国际贵都大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意大利籍客人曲莱费塞不备,在其敞开的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1900美元、VISA(维莎)信用卡两张、意大利身份证、驾驶证、新加坡居住证、电话磁卡等财物。盗窃后,顾文清将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得人民币18700元。同年5月24日至31日,顾文清持窃得的两张信用卡,仿冒失主曲莱费塞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贾某一起,先后在上海商城屈臣氏、纱林服装有限公司、汉生精品商场、瑞华工艺品商店、协和正章商场有限公司、东方商厦、锦沧文华大酒店、锦江饭店、银河宾馆、虹桥宾馆、华亭宾馆、上海文艺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处购物、娱乐、食宿2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17400余元。案发后,顾文清尚能如实交代罪行。审理过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顾文清犯盗窃罪、诈骗罪,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文清盗窃来华外国公民的财物,将其中所窃的美元非法兑换成人民币18700元,还冒用盗窃的信用卡购物、娱乐、食宿,花费人民币17400余元,连同盗窃的其他财物折价,共计盗窃数额达人民币364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判决结果的评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顾文清的行为,检察院认为应定盗窃、诈骗两个罪,实行并罚;法院则认为只能定一个盗窃罪,不能定盗窃、诈骗两个罪。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告人冒名使用信用卡这一行为的性质。信用卡犯罪的对策1.加强立法工作,规范信用卡市场。我国现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与规章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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