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1页共3页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及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投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第二章管理程序与职责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货币资金安全负责。第五条各公司由出纳员、会计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第六条各公司须设出纳员,负责现金、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收支、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员和财务负责人分别保管,在对书立的所有结算票据进行复核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第七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库,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八条各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印鉴的安全。出纳员存取20,000元以上现金时,须派安保人员同行并派车辆确保安全。第九条除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福利费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往来款项等,其他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2页共3页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条借用现金、领用支票,须按投资公司《资金审批办法》办理请款,请款时在“费用审批表”上填全款项使用部门、支款用途、对方单位、预计金额、全年预算金额等内容,财务人员按《资金审批办法》规定要求审核合格后方能付款。第十一条大额款项支付及领用现金超过5,000元的,应在用款前一天12点前通知财务部门。第十二条现金支票仅限于在办理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会计事项中使用。出纳员在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时,应填明收款单位、用途、日期、金额。对事先不能确定金额和单位的,应签发限额转账支票并在支票上填明用途、日期和限定金额。第十三条签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时,须由经办人在支票根和转账支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支付货款(材料款)、工程款等大额款项时,须由本单位经办人和收款单位的经办人共同在支票根和转账支票登记簿上分别签字。支票签发登记簿作为重要会计档案归档保存。第十四条支票签发后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经办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负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五条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账余额天天核对,做到账款相符;银行账于次月5日前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尽快解决。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财务负责人或由财务负责人指定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检查出纳员保管的现金、各类有价证券、结算票据,核对总账、明细账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第十七条转账支票签发后一周内,经办人须办理所支款项的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一周内报销入账。出纳员、会计应对支票的用途及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用途不符、超出用款计划、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大连亿达投资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3页共3页有权拒收并令其改正。如不改正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并建议给予经办人相应处罚。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只供各公司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任何人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第十九条各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来源与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第二十条支票若有遗失,经办人应马上通知财务人员,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支票遗失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当事人处罚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担全部损失。第二十一条根据“前账不清,后账不付”的原则,对超期不报账者除及时催办外,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支票领用手续。第二十二条出纳员、财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支款、签发支票,要赔偿全部损失并给予解聘,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投资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