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对外开放2013年9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重要成就3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重要成就试点股份制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发行制度2013200520042009成立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证券法》推出创业板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图1990199920011992成立证监会出台“国九条”实施《基金法》设立“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加入WTO,资本市场开始对外开放4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重要成就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引入期货交易机制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1992年,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推出,境内企业逐步在海外上市1998年12月,《证券法》颁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股份制试点;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出现股票和债券的一、二级市场陆续在各地形成证券经营机构雏形出现1980s1990s2001年12月,加入WTO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发行制度2009年10月,深交所推出创业板2000s2010年4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挂牌交易2012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开始试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2013年9月,五年期国债期货在中金所上市2010-2013《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外开放加强协调配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加强法制建设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国九条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明确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和保护投资者等重要原则提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机构投资者、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等多项战略举措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重要成就3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资料来源: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42,78236,26726,69629,08534,674208,8630300006000090000120000150000180000210000美国日本英国中国法国中国香港2013年6月末股票总市值(单位:亿美元)79%15%6%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总市值构成(2013年7月末)股票市场及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家数2013年7月末2012年末境内上市公司24902494其中:主板14341438中小板701701创业板355355其中:暂停上市公司420退市公司8076境外上市公司179179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262200注:境外上市公司仅指境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公司94%6%银行间交易所全国债券市场托管面值(2013年7月末)银行间:258580.30亿元交易所:16825.93亿元基金规模2013年7月末2012年末基金只数(只)13691173基金资产规模(亿元)26549.0428661.81基金份额(亿份)28845.2131708.41基金账户数(万户)4268.804018.69其中:自然人4261.524012.98机构投资者7.285.71期货规模2013年7月末2012年末期末品种数(种)3231其中:商品期货3130金融期货11期末持仓量(万手)1419.85952.01其中:商品期货1400.42929.93金融期货19.4322.08资料来源: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世界主要交易所市值排名12,33113,36822,77326,69629,08536,26740,26152,536156,32611,90015,17418,972深圳澳大利亚瑞士法兰克福多伦多上海香港纽约泛欧(欧洲)伦敦东京纳斯达克纽约泛欧(美国)2013年6月末(单位:亿美元)资料来源:互联网证券化率国际排名495059608789104110210465557中国英国巴西印度法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美国加拿大南非2011年数据(单位:%)中介机构全国上海证券公司11420证券投资咨询公司8819基金管理公司8539期货公司16128基金托管银行19基金销售机构205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10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45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707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资信评级机构62基金评价机构103QFII/RQFII237/49外资代表处166792013年8月末27%58%15%自然人一般机构专业机构股票有效账户数:13713.38万户(2013年7月末)投资者持流通A股市值占比中国资本市场主要法律法规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基金法2003年10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证券法1998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2007年3月基本法律、法规中国资本市场1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重要成就3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2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加入WTO后,2002年6月出台2007年12月修正2012年12月再次修正(落实第四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外资股东控股比例上限提高(33%~49%)业务范围逐步扩大613015全国上海2013年8月末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家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成立方式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股东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完善,与CSRC或CSRC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业务范围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境外股东条件(二)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续)股权安排(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内资变更为外资的,不在此限)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股权安排(二)内资股东控股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49%的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直接和间接)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直接和间接)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须符合的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的要求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CEPA补充协议六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港澳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CEPA补充协议六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须符合的条件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广州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持股67%恒生证券持股33%2012年8月开业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入WTO后,2002年6月出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4年10月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废止2012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施行外资股东控股比例上限提高(33%~49%)2445-105203550全国上海2013年8月末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家数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条件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股权安排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续)持股比例5%以上的境内股东条件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条件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续)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