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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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23构成特征(一)本罪侵害的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45(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6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诈骗的(1)所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7(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8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9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10(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刊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四)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作废的。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1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1.“信用卡”仅指他人真实有效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作废的无效信用卡2.“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知情者的第三者使用3.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不使用的行为124.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6.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13(二)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14(三)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15(四)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帐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16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17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18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2006/2/99,不定项)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19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构成盗窃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20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CDA.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21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D.江某构成盗窃罪22★保险诈骗罪(第198条)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23(一)客体特征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一定的赔偿。24(二)客观特征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1.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1)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3)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标的额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25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1)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法》第16条第5款: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6(2)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27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28(三)主体特征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29(四)主观特征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30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行为,是本罪的着手。31(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32(三)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即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2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即贪污罪)定罪处罚。33(四)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刑法》第198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34(五)保险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51、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2、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并罚?36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保险诈骗罪的,其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1.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72.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83.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39根据《刑法》第198条第二款规定:1.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OO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40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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