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姓名:龙周鹏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喻晓玲20081201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龙周鹏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刘瑞瑞金融诈骗罪的立法逻辑及犯罪形态的认定2003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一定的时代特点紧密联系,其外延和内涵都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改变。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活动迅速蔓延,由于其社会危害很大,涉及面广,已成为经济诈骗案件的主要方面。金融领域中的诈骗犯罪和普通的诈骗犯罪虽然在行为特征上有一定的联系,但诸多方面存在差异,金融诈骗罪的内涵具有特殊性,所以金融诈骗罪已不适宜包含在普通的诈骗罪中,因而我国在新刑法中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单独的金融诈骗罪。本文将从立法逻辑角度阐述金融诈骗罪设立的必要性,并有选择地探讨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2.期刊论文白芳论信用卡诈骗罪-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本文将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3.期刊论文单晓华.SHANXiao-hua金融诈骗罪主体要件论析-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5)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自然人主体,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对于经单位集体决策,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贷款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信用卡诈骗,所骗得财物归单位所有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学界认识不一.这种情况下,上述罪应当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4.学位论文冯勇信用卡诈骗罪研究2008信用卡诈骗罪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金融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的一种智能型犯罪。近年来,信用卡在我国迅速发展与广泛使用,但由于我国信用卡制度不健全,章程不统一,银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罪成逐年上升态势。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与信用卡自身特点紧密相连,加上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致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基本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为了提高司法水平,并把对该罪的研究引向深入,笔者特以此为选题,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方方面面作些许探讨,期望对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卡诈骗罪概述。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了信用卡诈骗犯罪现状;其次,界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第二部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论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中重点探讨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尤其是恶意透支进行了较为详尽地论述。第三部分: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该部分主要围绕罪与非罪之界限,此罪与彼罪之界限,信用卡诈骗罪之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信用卡诈骗罪之罪数形态,信用卡诈骗罪之共犯形态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较强的司法操作性。第四部分: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该部分就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作了简要论述。第五部分:中外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比较。该部分介绍了中外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概况,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第六部分: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在前文对信用卡诈骗罪论述的基础上,对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5.学位论文杨立志信用卡诈骗罪研究2005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系列中一个重要的罪名。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及广泛使用,而由于我国信用卡管理跟不上发展的速度,目前存在着信用卡制度不健全、章程不统一、银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急剧上升。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信用卡管理法规不健全,而刑法的规定又存在一定的疏漏,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评价存在不少困惑。本文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在简单介绍信用卡诈骗犯罪状况和法律规定后,对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罪数形态、与相似罪名的界限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相应建议,力求在注重阐述理论的同时,强调研究问题的针对性和研究问题的务实性,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有益的帮助。6.期刊论文侯国云.陈丽华.HouGuoyun.ChenLihua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5)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7.学位论文赵娴信用卡诈骗罪研究2009信用卡诈骗罪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金融诈骗罪,是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的一种智能型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作为基本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信用卡业务也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拓展和普及。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也逐渐猖獗,而且呈现出多样化、现代化、复杂化的特点。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与信用卡自身特点紧密相连,加上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致使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基本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本文由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入手,在论证分析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根本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进行研究,并结合理论实践对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构成要件8.会议论文程红完善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思考2003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以专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为惩治这类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在金融领域,对计算机的依赖性日益增大,货币也越来越多地体现为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这种数据人们称之为“电子货币”。现在,不仅是各银行的总行与分行之间,而且各银行之间也都用通讯线路连接成计算机网络,资金的交易与结算完全不经人工而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并且,随着CD、ATM机的普及,顾客只要把电磁卡插入机器中,输入自己的密码,便可自己操作,顾客输入的信息通过通讯线路传输到银行计算机中心的顾客账户上。因此,随着现代社会的金融逐步电子化,与计算机有关的金融诈骗行为也随之出现。尽管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但由于我国金融诈骗罪的立法是建立在以金融基础工具为工具或对象的诈骗犯罪基础上的,而对于以金融衍生工具为工具或对象的诈骗犯罪则未包括在内。所以,对于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外的金融诈骗行为如何处理?例如,行为人通过连接到银行事务中心的计算机,私下更改自己存放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增加存款数额,然后,通过计算机转到善意的第三人(行为人的债权人)的账户上,用来归还自己的欠款。鉴于我国目前刑法的立法状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上述行为的定性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完善立法,即在刑法中增设相关独立的罪名,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9.学位论文彭浩金融诈骗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007金融诈骗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属于二级类罪名。本文就这类犯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全文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部分:贷款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关于单位骗贷,主要观点有“无罪论”,“等同论”,“变通论”等,本文持等同论观点,即对单位骗贷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应等同于自然人犯贷款诈骗罪而作相同处理。客观方面,如何理解本罪法定要件中的“其他方法”,应与前四项法定要件的理解保持同一性。建议将法条中“货款”修改为“信贷”,将诈骗信用贷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文中还歹对骗借银行贷款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对刑法第194条具体规定的票据诈骗罪5种法定行为方式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关于“蝴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认定,本文认为伪造票据包括对票据外观的非法仿制和对票据内容的非法填制行为,但非法仿制的质量必须达到使人信以为真的程度;变造票据是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变造除签章以外的其他票据记载事项,而擅自改变票据文义的行为,对票据签章的变更属伪造票据;“使用”是指以获取经济性利益为目的,采用兑现、转让、设立质押、贴现等企图实现非法票据“价值”的行为。“蔓凋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认定问题中,作废的票据应当包括,由于出票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能使用的票据;已经实现付款请求权而无票据权利义务的票据;被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而宣布作废的票据;银行已办理挂失止付和宣布停止使用的票据;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关于“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认定,本文认为冒用行为仅指兑现、转让、贴现等持票使用行为,不包括在票据上作记载的行为;冒用的对象不仅限于合法票据;“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问题当中,判断“与预留印鉴不符”,关键在于是否为银行拒付,凡银行拒付的,当属无效而属本罪情形;签名式样应当被解释为包括在印鉴之内。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的认定问题当中,本文认为不能排除银行在理论上和日后司法实践中成为本罪的主体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本罪存在行为犯和结果犯两说之争,本文基于应然的角度赞同行为犯说。“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既遂条件是骗取获得信用证,并实施了诈骗活动。基于行为犯说,信用证项下贷款是否实际受损,只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第四部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应理解为意图占有他人财物,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永久剥夺。行为人除了客观上超过法定限额透支等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内容不是由法条规定的客观行为推定出来的,而是一个独立的须单独认定的定罪要件。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超限额”恶意透支构成犯罪不能成立。“超期限”恶意透支的规定可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力归还,透支超过发卡银行规定期限;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逃避追查,不能说明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不归还的行为。“催收不还”要件合理且必要,但应当保持法典中类似条件类似理解。10.会议论文魏昌东.杨家庆我国刑法信用卡犯罪立法规定的完善及其司法适用2005我国刑法第一次将信用卡犯罪纳入其规制的范围始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设立相关罪名对信用卡犯罪进行了规定。然而,基于传统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在犯罪评价基点和评价时间上均无法满足对信用卡犯罪日益国际化趋势进行有效抗制的

1 / 4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