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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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宗地代码:调查单位(机构):调查时间:年月日附录c.1地籍调查表宗地基本信息表权利人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坐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电话证件号代理人姓名证件种类电话证件号权利设定方式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预编宗地代码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所在图幅号比例尺图幅号宗地四至北:东:南:西:等级价格(元)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地类编码地类编码批准面积(m2)宗地面积(m2)建筑占地总面积(m2)建筑总面积(m2)土地使用期限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说明(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界址标示表界址点号界标种类界址间距(m)界址线类别界址线位置说明钢钉水泥桩喷涂界址线道路沟渠围墙围栏田埂内中外界址签章表界址线邻宗地本宗地日期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姓名(签章)(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表界址点位说明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调查审核表权属调查记事调查员:日期:年月日地籍测量记事测量人:日期:年月日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宗地面积(m2)定着物单元数定着物代码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面积(m2)独有/独用土地面积(m2)分摊土地面积(m2)合计备注注:无共有/共用情况的无需填写此表。附录c2房屋调查表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市区名称或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号定着物(房屋)代码不动产单元号房地坐落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电话住址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项目名称房屋性质产别用途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房屋结构竣工时间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专有建筑面积(m2)分摊建筑面积(m2)产权来源墙体归属东南西北房屋权界线示意图附加说明调查意见调查员:日期:年月日—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调查表宗地代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数量或者面积(m2)占地面积(m2)分摊土地面积(m2)附记—12—房产分户图—13—附图(房产分户图,可附页)—14——15—附录c.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1.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1.2.1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16—1.2.2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1.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1.4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1.5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1.6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1.7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宗海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相关单位部门印章。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封面(1)宗地(海)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2)调查单位(机构):记录负责承担本不动产单元调查任务的单位(机构)全称。—17—(3)调查时间:按照“××××年××月××日”的形式记载调查的日期。3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3.1宗地基本信息表(1)权利人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写××农民集体。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填写其他。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18—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称,有编号的还需填写编号。(5)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19—《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7)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a)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b)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8)权利设定方式:填写地上、地表、地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无—20—需填写。(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10)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行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11)宗地代码。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12)不动产单元号:根据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节的编码要求填写。若宗地上有定着物,不填写此栏。(13)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a)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万或1:5万。b)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14)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15)等级:填写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或《农用地定级规程》等确定的土地等别或级别。(16)价格:填写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21—(17)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8)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当涉及多种地类时,填写主要地类和代码,其他地类和代码在说明栏中进行填写。(19)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20)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点后保留2位。(21)建筑占地总面积:填写宗地内所有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小数点后保留2位。(22)建筑总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位。宗地内若有地下建筑物,地上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应分别填写建筑物总面积。用“/”作为分隔符。如“1000.00/300.00”,其中,“1000.00”表示宗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300.00”表示地下建筑物总面积。(23)土地使用期限: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等确定的使用起止日期。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宗地内有多用途、多种使用期限的,可以分用途填写使用期限。土地所有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24)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22—称、权利人类型、证件种类、证件号、通讯地址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25)说明:可填写以下内容:a)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b)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c)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代码及如何被分割。d)实际用途涉及多种地类时,须列举其他地类的信息。(26)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B《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见《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附录C《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3.2界址标示表(1)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23—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3)界址间距:按照《地籍调查规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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