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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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的通知(苏价费[1997]37号苏财综(1997)4号苏劳护[1996]64号)各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起重机械、电梯的制造、安装企业安全认可收费标准》及《江苏省电梯安装安全认可检验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起重机械安装安全认可检验收费》(苏劳护[1989]37号、苏财综[89]45号)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苏省起重机械、电梯的制造、安装企业安全认可收费标准》及说明、《江苏省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江苏省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和附则(附后)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省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以下简称安检站)系劳动部门所属的、经济上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由收费资金解决。因此,其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二、各安检站在按照颁发的现行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和技术检验大纲等对起重机械、电梯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时,均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用。其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检验与应检验单位要按各自的工作要求明确有关安全责任,不得只收费不检验。三、全省各级安检站按照分工负责全整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验检测,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四、各安检站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均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资格审查认可,检验检测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根据有关规定,省中心站负责全省范围内进口起重机械、电梯的检验检测,并由省劳动厅组织对各市、县级安检站检验检测质量的抽查,抽查数量为不少于当年各站检验检测总台数的10%。五、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安检站收费资金的收支管理,各安检站应配备专职财会(收费)人员,建立健全收费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各地安检站收到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到持证收费。其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按省财政厅苏财综[94]77号文件规定管理,所收费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七、各安检站对当地政府已明确的特困企业的起重机械、电梯实施检验检测,应适当减免收费,特殊情况可予以免收。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劳护[1989]37号、苏财综[89]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劳动厅。附件一:江苏省起重机械、电梯制造和安装企业安全认可收费标准及说明(略);附件二:江苏省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附件三:江苏省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附件四:附则。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二江苏省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收费标准层次类别≤56-910≥10简易电梯200200250货梯300每增加一层加收50元客梯400每增加一层加收60元进口电梯500每增加一层加收70元自动扶梯500说明:1、新安装电梯投用前的检验检测按本收费标准另加20%收费,由电梯使用单位交纳检验检测费用,若检验检测不合格,其次的检验检测费用由电梯安装单位按标准中所列费用交纳。2、本标准所列费用专指电梯检验检测费用,不含资料审查费,其电梯资料审查费另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10%向使用单位收取。3、电梯维修、改造后的检验检测费用按本标准向电梯使用单位收取,因维修、改造不当,检验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验检测的,其检验检测费用由维修、改造单位按本标准的50%支付。4、电梯事故鉴定费用按本标准收取,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5、15层以上(含15层)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按本标准乘以1.1系数后收取,20层以上(含20层)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按标准乘以1.2系数后收取。6、电梯检验检测期为每年进行一次。7、其他形式的升降机械检验检测可参照本标准收费。8、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劳动部颁发的《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认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按规定出具《电梯安全检验报告书》。附件三江苏省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及说明一、简易起重设备单位:元/台起重量(吨)≤22收费标准70每增加一吨加收20元二、桥式起重机单位:元/台起重量(吨)5103050100≥100收费标准3004004505007001000三、门式起重机单位:元/台起重量(吨)5103050100≥100收费标准3004004505507501000四、塔式起重机单位:元/台起重力矩(吨·米)25406080100≥100收费标准3504505506507501000五、固定回转式起重机单位:元/台起重量(吨)5≥5收费标准120每增加一吨加收20元六、汽车、轮胎、履带起重机单位:元/台起重量(吨)5≥5收费标准200每增加一吨加收15元说明:1、新装起重机械使用前的检验检测按本收费标准另加20%收费,由使用单位交纳检验检测费用,若检验检测不合格,其次的检验检测费用由安装单位按本标准中所列费用交纳。2、本标准所列费用专指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费用,不含资料审查费,其起重机械资料审查费另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10%向使用单位收取。3、起重机的道轨检测加收费用为每米1元,道轨离地面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检测费用为每米2元。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加收检验检测费(1)装卸桥加收标准中费用的40%。(2)抓斗、电磁吸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30%。(3)有副钩的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20%。(4)双小车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20%。(5)高温有毒作业场所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20%。(其中加收费用的50%部分用于支付检验检测人员的劳保福利)。(6)露天作业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10%(固定码头吊车除外)。(7)16m以上(含16m)塔式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20%,40m以上(含40m)的另加收40%。(8)自升塔式起重机械另加收标准中费用的30%。5、起重机械修理、改造后的检验检测费用按本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因修理、改造不当,检验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验检测的,其检验检测费用由修理、改造单位按本标准的60%。支付。6、起重机械的特殊检验检测(如用户提出的非常规检验)参照本标准费用收取。7、起重机械事故鉴定费用按本标准收取,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8、进口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按本标准另加收40%的费用。9、未列入本标准的其它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收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周期为每两年检验一次。11、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大纲》认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附件四附则:1、因电梯、起重机械被检单位主观原因影响,检验检测人员到达检验检测现场后而停止或无法开展检验检测,应收取误工费,误工费每次按检验检测费用的50%收取。2、检验检测现场的准备(如载荷试验的配载等)与清理工作的费用均由受检单位支付,且受检单位应为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方便,并安排有关人员做好相应工作。3、检验检测现场的准备(如载荷试验的配载等)与清理工作的费用均由受检单位支付,且受检单位应为检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提供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方便,并安排有关人员做好相应工作。4、因检验检测的要求,要进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如探伤、力学性能试验等,则按其它相应标准另外费用。5、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按10元/台收取。使用金属牌证的工本费按实收取。6、电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工作,由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心站直接监检,监检收费按所监检(驻厂员直接对产品检验检测并实施全过程监督)产品出厂直属单位收费标准的0.6%收取。省安检中心站对所监检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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