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质字[2006]5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吊篮等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发生了一起因工人操作不当,致使吊篮钢丝绳断裂,造成两人坠落死亡的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吊篮等起重机械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1、吊篮等起重机械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2、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是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二、强化对起重机械限位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1、吊篮安全锁、塔机限位保险、物料提升机防断绳、外用电梯防坠器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等起重机械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3、产权单位更换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四方区金沙路28号)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附件1》,于11月1日前,报市建管局安监站监督科(联系电话:85061282)。三、立即开展对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专项检查自下文之日起,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要立即对吊篮等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未进行检验的安全装置要立即停止使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安全装置,要立即更换。11月1日前,市内四区施工现场将检查情况填写《附件2》,报市建管局安监站监督科;各区、市施工现场将检查情况填写《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检查情况填写《附件3》,并将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附件2)附后,一并报市建管局安监站监督科。附件:1、产权单位吊篮等起重机械检查登记表2、施工现场吊篮等起重机械检查登记表3、主管部门吊篮等起重机械检查登记表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2006年10月12日附件1:产权单位吊篮等起重设备登记表设备名称:上报日期:生产厂家设备型号出厂日期注册铭牌安全装置使用地点使用状况进场时间标牌检验时间产权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附件2:施工现场吊篮等起重设备登记表工程名称:上报日期:生产厂家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出厂日期进场时间注册铭牌技监部门检测情况安全装置标牌检验时间施工单位意见公章:项目经理:产权单位意见公章:负责人:安装单位意见公章:负责人:监理单位意见公章:项目总监:附件3:主管部门吊篮等起重设备登记表设备名称:上报日期: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设备型号设备数量未注册的数量安全装置无标牌的数量未检验的数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