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在实际中,公司资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1、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特征为:(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2)注册资本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3)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募足。2、实收(缴)资本,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的约定,股东实际交付的出资额。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分期缴付,实收资本处在相对变动的状态,而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实收资本实际上是随着股东按期缴付出资而不断发生变动的,公司实收资本一旦发生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3、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4、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已向股东发行的资本总额,即股东承诺以货币或非货币方式认购的资本总额。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5、公司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6、净资产,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额。第二节外国公司的基本制度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中主要采用三种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1、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又称为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既有其优点,也有其缺陷。其优点是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和公司的对外信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缺陷是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地筹到大量资本而导致公司设立困难,同时在公司设立之初可能出现公司资本的积压和闲置。另外给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也带来了诸多不便。2、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即可成立,其余的股份则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再分次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的优越性体现为:一是便于公司的快速成立;二是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三是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章程,就可以由董事会授权发行股份,不再履行有关程序。其缺陷在于既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又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额或者公司发行的股份的总数,或者同时规定第一次发行的股本或股份数,在认足、缴足一定比例的股本后,公司即可成立;第一次认缴、缴付的股本与授权股本总额的差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逐渐补足的原则或制度。折衷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在“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吸收“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弥补两种资本制度的不足而形成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第三节公司资本制度原则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目的是防止资本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第十章股东权及其保护第一节股东权概述一、股东权的概念与性质股东权,又称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本章仅指狭义股东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股东权与普通的民事权利相比,有两个区别:1、股东权是社员权。与物权、债权不同2、股东权具有较高的流通性。也就是说,股东权是具有较高流通性的社员权。二、股东权的分类1、根据股东权行使目的不同分为:自益权(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和共益权(治理权,包括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2、根据股东权行使方法不同分为:单独股东权(自益权和共益权)和少数股东权(共益权)。3、根据股东权重要程度不同分为:固有权(法定股东权)与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4、根据股东权的行使主体不同分为: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包括优先股、劣后股或者后配股、混合股、转换股、无表决权股)。第二节股东权保护的平等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内容股东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1、形式意义上的平等2、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二、股东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1、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时2、公司向股东提供股利或剩余财产之外的财产利益时3、股东表决权之确定,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决议程序,应遵循此原则。第三节股东权的具体保护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1、概念和性质a.概念: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b.性质:抽象:固有权和期待权具体:债券2、股利分配的要件a.实质要件——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b.形式要件——公司的意思3、公司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与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二、股东表决权的保护1、概念和性质a.概念: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b.性质:固有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2、一股一表决权及其例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例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3、表决权的行使方式a.亲自行使b.代理行使c.书面行使4、累计投票权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5、表决权排除制度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厉害关系是已致有害于公司的利益,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四节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一、概念和意义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二、代表诉讼的对象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代表诉讼的当事人1、代表诉讼原告2、代表公司的诉讼地位3、代表诉讼的被告四、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