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经营创新的若干思考农业产业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一种农业社会化和组织化经营模式,最早出现在以xx为代表的xx半岛及其他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国内逐渐被重视和推广,被简单概括为“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这是新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继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推出的又一重大改革成果,对我国有效解决分散农户经营的低效益、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以及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等,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新时期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营主体的变化,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实现再创新。一、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和典型模式农业产业化模式在本质上是农户、农业企业和农业中介组织之间的一种契约形式,也是一种产业组织形态,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依托,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统化服务为手段,以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与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通过实行种养加、产供销等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多方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业产业化诞生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对农业农村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阶段及特征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产生到不断发展提高,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根据农业产业化在每一个不同时期面临的任务、实现的目标及其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大体可以划分为农业产业化起步探索期、农业产业化示范推广期、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期、农业产业化全面升级和深刻变革期四个阶段。2.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典型模式我国农业产业化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同模式,根据不同经济主体带动作用的差别,大体包括四种典型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龙头企业(公司)+农户”模式;二是生产基地和市场中介带动型,即“生产基地+产地专业市场+农户”“中介服务组织+批发市场+农户”等模式;三是农业合作组织带动型,即“农业合作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等经营模式;四是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带动型,如“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农户”“合作社+中介公司+家庭农场+农户”“农业大户+农业服务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二、新时期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我国农业产业化经历30多年的发展,开辟了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有效渠道,取得了不少成绩和成功经验。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在新时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需要加以重视。1.政府与市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地位存在错位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自产生起,一直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但也出现了政府部门管理上的问题,一些人认识出现误区,认为农业产业化主要靠政府推动,忽视了其市场主导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也出现错位和越位问题,颠倒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农户和企业的愿望搞“拉郎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的地方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预产业化组织的经营管理;有的强行推动当地农业规模化而放弃差别化的特色农业发展,甚至为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效益;有的政府部门不顾当地实际情况、不尊重市场规律,盲目跟风攀比大搞“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提出不切实际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目标和支持政策;有的支持政策仅局限于红头文件和口号,既没有配套制度和措施进行保障,又缺少实实在在的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等扶持;有的承诺补贴的资金因财政吃紧而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挫伤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农业产业化偏离正确发展轨道,阻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2.缺乏具有创新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发动机和火车头,其自身的实力和创新能力如何,往往决定着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的快慢和发展水平的高低。目前不少地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融资能力和创新能力严重不足问题,影响其带动能力和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持续发展。由于龙头企业收储季节性较强,资金需求量较大,农业投资和经营风险较高,融资能力严重受限,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企业运行风险增加,银行对企业限贷、惜贷、加速回收贷款,企业容易遭遇资金链断裂的困扰,生产经营困难、开工不足、停产限产、违约失信、破产清算等龙头企业明显增多。同时,一些龙头企业产业结构单一、加工程度低、产业链条短,超过90%集中于种养殖业和加工业,休闲农业、服务业和电商等龙头企业数量不足10%,研发投入程度低和品牌认证不足,多数省份科技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1%,部分省份甚至低于%,远低于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的标准,龙头企业发展及其吸引人才、研发和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对农业产业化引领作用受限。另外,有的地方企业为了抢夺资源、市场、客户以及争夺政策、待遇和冠名,进行恶性竞争,甚至存在企业间相互拆台诋毁现象,恶化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环境,严重影响对农村的辐射力和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3.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不完善提高了合作成本“龙头企业+农户”等传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大量分散农户与农村龙头企业直接合作经营的“订单农业”形式,即使在发展中陆续有一些主体不断加入,但并没有改变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直接捆绑合作关系,其主要缺陷是各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总体上还处于较为松散的低级阶段,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利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弱势市场主体地位既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又不利于跟龙头企业等合作主体沟通合作,缺乏农民自治经济组织等合格市场主体的介入,拉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本。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小农意识比较浓厚,对合同关系、市场风险等认识不到位,与人协作沟通、合作经营和抵抗风险等能力差,容易发生不按照标准生产、产品不合格、交货违约和不能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等问题;龙头企业一般居于农业产业链的产前和产后价值增值较好的位置,农业产业化利益分配过多向居于优势地位龙头企业倾斜,而一些小农户分享利益偏低甚至逐渐走向产业化的边缘地位,有的企业看重的只是农民的廉价劳动力及其手中的宝贵土地资源,甚至关键时期向农户转嫁经营风险,这种合作关系很难持久维系。4.农业产业化组织更新慢及其经营条件欠佳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变化,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会变得不再合理,但是一些经营主体思想保守,不能根据内外部生产经营条件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其组织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僵化,既不能有效吸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形成多元化经营格局,又阻碍了产业化组织治理和产权结构改革。目前对农业产业化影响很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对于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较弱,发展方向和目标不明确,决策失误率较高,社员之间的团结意识不强,过于关注自我利益而不是合作社利益等;有的合作社有名无实,组建者仅仅为了获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和补贴,或为了完成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已,有的甚至只是起个名号和挂个牌子,而没有真正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没有为社员办实事。三、新时期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再创新的几点思考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既是适应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顺利解决农业产业化面临问题的重要手段,需要不断探索和推进,以适应新时期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一)界定好市场和政府功能,完善农业产业化动力机制首先,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一开始就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的,同样需要重视市场动力机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创新中的主导功能。如果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因市场机制尚不健全而需要依靠政府政策驱动的话,那么在我国农村市场调节机制逐渐向好的条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引导和调节机制的功能,如龙头企业愿意与哪些主体联合,农户希望加入哪个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和投资哪些产业,都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自觉自愿、公平竞争法则,政府部门不能强制干预。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政府和有关组织如果强制企业或农户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违背市场规律,好心办坏事。同时,目前我国小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诸多环节和链条中处于提供原材料的初始生产阶段,属于利润较低和风险较高的环节,需要通过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把加工、销售和品牌增值等环节的高额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原材料生产环节,约定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通过“内部反哺”形式让农户得到产业化经营的平均利润,这也符合市场竞争法则,调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其次,更好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职能。市场调节机制存在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加之农业经营的高自然风险和我国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农业产业化经营只靠市场机制调节还不够,必须发挥好政府宏观调节职能。一是建立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基地、市场和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农业产业化项目奖励和补贴,并引导社会和外商资金积极投入前景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扩大农村普惠金融对农业产业化支持范围,增加政策性贴息贷款额度,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对带动能力强和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化项目多给予资金支持和提供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与约束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对各农业产业化主体加强法治、契约精神和诚信宣传教育,保护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逐步完善市场合约监管与约束机制,组建相关部门机构并依法行使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职能,及时处理化解合同与合作纠纷;三是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地流转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销售及质量监管、法律咨询与公证服务,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为农业产业化营造良好环境。(二)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创新和带动能力首先,大力培育向新兴产业进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信贷和专项补贴等支持政策,引导和支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新产业、新业态和新领域发展,尽快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经营和管理技术水平先进、带动能力强和具有市场竞争潜能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发展涉及特色种养业、种子种苗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农村电商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涉及新兴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组织,从用地、融资、研发、人才引进、工商、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允许龙头企业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技术开发基金和风险基金。其次,促进各龙头企业间的分工合作,积极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和产业化集群。大力培育适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的龙头企业,按照专业化与分工协作的要求将处于农业上、中、下游企业有机地联结到一起,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合作主体的作用,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由众多中小企业参与的跨区域、跨产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和集群,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升级以及产业链、价值链延伸。同时,积极吸引工商资本和外商资本及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再次,不断提高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生产方法和新市场,加强相关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和推广工作,对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等进行财政补贴和奖励,引导龙头企业与相关研发机构、技术中介机构和高校协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科技人员以持有的科研成果和专利到企业入股。地方政府要引导龙头企业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