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产业资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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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市级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青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17号)以及《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08-2012)》要求,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文化强市战略,加快建设滨海现代文化名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2(一)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原则;(二)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集中财力,重点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五)归口申报、集中管理、一次性补助的原则。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资助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适用于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规定的产业门类。主要包括文化创意、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产业。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主要资助以下项目:(一)重点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包括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园区)、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园区);(二)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生产项目;(四)政府鼓励发展的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五)重点文化产业活动、文化产业品牌的扶持;(六)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和个人的奖励;(七)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青岛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兼。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3(一)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例会,共同研究确定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二)负责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三)汇总、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提报的资助项目及资金,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五)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六)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责:(一)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二)按照批复的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九条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职责:(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职能,受理本部门、本行业相关产业项目的资助申请,对提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参与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三)负责协调落实本部门、本行业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四)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本部门、本行业资助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家、省、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4第十一条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区(市)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确保本区(市)申报项目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二)申报的项目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发布的资助指南的,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三条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二年,以及申请单位违反规定,正在接受有部门调查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第六章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采取银行贴息、配套资助、奖励和项目补贴等。其中:项目补贴只适用于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及奖励则适用于对文化企业和单位的资助。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一)项目补贴。对经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基地(园区),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助为辅的原则,给予补贴。对经认定的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扶持和奖励。(二)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以及重点扶持和非重点扶持企业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三)配套资助。对确定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四)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和单位,分重点扶持企业和非重点扶持企业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发行,鼓励原创影视剧、图书报刊的的播出、出版发行。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奖励的我市原创作品,5给予适当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和个人年度表彰另行规定。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企业或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申报程序如下:(一)市直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归口上报各宣传文化系统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区(市)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区(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及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四)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表;(五)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六)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等;(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上半年公布下年度项目资助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下半年,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和审核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资助项目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报市财政局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宣传文化系统各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将项目预算批复各相关单位,并将资金按进度拨付使用单位。第十九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6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第八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审计的项目决算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资金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领、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文化产业资金办法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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