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与资本信贷的性质及其作用所谓经济发展,就其本质而言,在于对现存劳力及土地的服务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这一基本概念使我们得以声称:实现新的组合,是靠从原先的利用方式中把劳力及土地的服务抽调出来才得以成功的。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在那里领导人没有处置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直接权力。从上述基本概念我们又可以提出两点与众不同的异议。其一,货币起着一种基本作用,从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着这种基本作用,于是以支付手段为表现形式的过程,并非只是以货物为表现形式的过程的反映。但是,为数众多的理论家,却以尽可能的紧张,带着少有的一致性,甚至以不耐烦的态度以及基于道德和理智的愤懑,要我们确信那种与此相反的论述。经济学,几乎从它成为一门科学的时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货币现象不放的人们的错误,这是做得很对的。这乃是经济学所作出的基本贡献之一。可无论是谁,只要他把我们在此以前的论述加以深思,就不难相信,在我们的论述中,并没有沿袭这种错误。当然,如果有人说货币只不过是一种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没有什么重要现象与它相关联,那是不正确的。如果有人凭借这种说法制造出一种意见来反对我们的论点,那么这种反对意见马上就会被我们的这一论证所驳倒,那就是,我们所谈的对一定经济体系内生产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购买力,才能够实现。我们已经注意到,在原则上,要让工人们把他们的劳务,地主们把他们的土地,借给别人使用,那是办不到的。企业家不能借到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为在循环流转中,不会有闲置不用的存货供企业家之需。如果在什么地方碰巧有企业家所需的这种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存在,那他当然可以购买,不过,为了这样,他也需要有购买力。但是他可不能随便把它们借来,因为它们之被生产出来,正是因为有人需要它们;而这些生产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愿等候到企业家归还时——企业家是的确能够归还的,但要到晚些时候——同时,既不能也不愿承担风险。尽管如此,如果有人要这么干,那就会出现两笔交易,一笔是购买,一笔是扩大信贷。这两者不仅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在法律意义上不同的部分,同时象下面将要谈到的,也是两种很不相同的经济过程,各有极不一样的经济现象与之相粘连。最后还有一点,企业家也不能把消费品“预付”给工人和地主,因为他根本没有消费品。如果他购买消费品,那么,为着这个目的他也需要购买力。我们不能忘记,这始终是一个把商品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的问题。关于消费品的借贷是这样,关于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借贷也是这样。为此,我们在这里所陈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显而易见,反对没有哪一样极关重要的事物“能够”取决于货币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购买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过程的手段,这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种反对意见事实上根本站不住,因为人人都承认,诸如货币数量或货币分配的变化这一类现象可能具有很深远的影响。但是迄今为止,这样的考察还没有抓住要害。不过,比较一下仍然是很有启发的。在这里不一定要有商品领域的变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个原因,它可以作为解说的依据。无论如何,商品的运动是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尽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种类及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则是人所共知的。我们的第二异端论点,也远远不是那样看起来好象很危险似的。归根结底,它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这种事实不仅是可论证的,甚至是明显的,而且是被人们普遍承认了的。的确,从外表上看,产生于经济体系内的支付手段只表现为对货币的要求权,但这种对货币的要求权,与对其他商品的要求权,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起着与货币同等的作用——至少暂时如此——因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取代货币。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银行的文献中,而且在从狭义上来理解的理论中都已被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任何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我们对这种看法无可补充,只是想增添一点分析。在讨论的问题中,与对事实之确认最有密切关系的,乃是货币的概念与价值问题。当数量论(指货币数量论—一校者)为货币的价值制定其公式时,批评家们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实不放。人所共知,是否这些支付手段(特别是银行信贷)就是货币这样一个老问题,已由许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复。有关这方面的议论已经进行得够多了。无论如何,目前我们论及的事实,据我了解,是毫无例外地一致公认了的,甚至那些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承认了这个事实。人们也曾详略不等地从技术性的角度,阐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样的,并通过何种形式,去影响货币的价值。这意味着承认这样产生的流通手段不仅代表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实际存在的数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兑换成为不可能的。并且,它们不仅由于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着的一笔笔货币量,而且表现为新创设的流通手段与原有的那些是并存的。同样,我们也认为支付手段的创造集中于银行并构成银行的基本职能。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并不很重要,但与我们的表述很有关系,而且是与现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货币由银行创造出来,从而使银行承担了义务。这一论断,曾经由亚当·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们以与众不同的正确方式来说明了,到今天已经成为常识。在这里我急于要补充的是,无论人们认为“创造货币”一语在理论上是否正确,但与我们的论述目标并无什么关系。我们的推论,是同任何货币理论的内容细节,完全不相干的。最后,无可置疑的是,这些流通手段产生于给予信贷的过程,甚至——如果我们把纯粹为了避免运输金属货币之故而创造此种手段的情况略而不计的话——就是为了给予信贷的目的而产生的。根据费特所说(《经济学原理》第462页),银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许诺来获取收入的企业”。以上我之所述,不会是有争议性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么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人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反了有如李嘉图说过的“银行的业务”不能使一个国家的财富增殖的话,也不能说我犯了罪,比如说,按照银行家劳的意思,所谓“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的罪过。更有甚者,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在某些国家,也许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只不过是信贷;工商业者大都是为了成为银行的债权人,才先变成它的债务人;他们所首先“借”的也就是事实上他们所“存”的。更不要说,在所有的交易额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才是在严格意义上利用,并且能够利用货币来完成的了。因此,对这些事情我将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的确,在这里作一些对某些人来说虽然有些新鲜,但却是在任何基本读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阐述,那是无意义的。说一切形式的信贷,从银行券到帐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同样的事物,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量,那也是无可争议的。论述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绝大多数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备由法币或商品所构成的依据,那显然是不能凭空产生的。我相信,当我对工商业者或理论家说,生产者的汇票表现为这种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时候,我并没有说错。生产者在完成了他的生产并销售了他的产品之后,通常就向他的顾主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货币”,这时,那些商品就起了“依据”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提货单——即令这个汇票没有现存的货币为其后盾,它却有现在商品为其依据,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仍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依据的。以上所提到的存款,显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产生于对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满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提供信贷或把信贷工具投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看成是非正常的。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结算不存在问题的场合,人们往往也要求有附属担保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无非是一个把现有资产灵活运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重新回到传统的概念上来。事实上,传统的观念似乎是占了上风,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据,甚至连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头,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换商品,换言之,纯属商品范畴的过程了。这种说法也解释了为什么一般人相信“货币的创造”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并无什么较深的重要意义,而只要在有关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的一个章节中去论述一下就可以了。我们不完全同意这个观点。目前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凡属实践表明为“非正常”的,却只是那种装扮成是正规商品交易的结果的那种流通手段的创造而已。除此而外,金融票据却不能简单视为“非正常的”。它们确实不是为了给新的组合提供资金的产物,但它们在很大的程度上却往往起着同样的作用。至于附属担保品(在这种场合,不可能是现存的产品而只能是别的东西),从原则上说,其重要意义不是在于构成附属担保品的资产,由于银行据以给予信贷而被“灵活运用”了起来。这件事的本质特征,主要不在这个方面。正相反,我们必须区分开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拿到银行去作抵押的担保品。这种情况的确使得他更容易获得信贷。但这不是最纯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质。分析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企业家的功能在原则上与拥有财富没有关系,尽管就事实而言,企业家拥有财富会构成一种实际的便利。在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考验。由此可见,把信贷说成似乎是“硬币财产”,并不是对事情的一种充分的表述。其次,企业家也可能把凭藉借来的购买力所获得的商品作为抵押。提供信贷在先,提出附属抵押品在后,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这两者之间的间隙多么短暂。在这第二种情况下,将既有资产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并无任何新商品与之相对应。因此,可以说,在实际生活中,信贷总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担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贷量大一些。信贷结构显得不仅超过了现存的黄金依据,也超过了现存的商品依据。这样的事实也是很难否认的;只是它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倒是可以置疑的。然而,正常信贷与非正常信贷之间的划分,对我们来说,却是重要的。正常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所得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视为对于服务已经提供和现有货物已经交付的确认。那种被传统意见指为非正常的信贷,也创造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但由于缺少以往的生产性服务的基础,为此,只能看作是对未来服务或尚待生产的货物的证书。这样,就出现了这两个范畴在性质及效应方面的一个基本的差异。两者都从属于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它们两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却有对社会产品所作的贡献与之相联系,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则迄无与之相联系之物,至少,是没有对社会产品所作任何贡献与之相联系,尽管这个缺欠时常由别的事物加以弥补。这些前导性的叙述很简短,希望不致因此而引起任何误解:接着我就要进入本章的主题了。我们首先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颇为新奇的说法,那就是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或者证明这一说法的一个远非那么新奇的推论,即信贷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业已证实的是,企业家在原则上并且照例总是需要信贷,其意义是需要暂时转让给他以购买力,为了使他最终能够进行生产,借以实现其新组合,从而成为一个企业家。但是这种购买力不会自动流向企业家;这与在循环流转中制造商通过销售其前一时期的产品而使购买力自动流向他们是不同的。如果这个企业家恰好是一个没有购买力的人——如果他拥有购买力,那只不过是前此的发展的结果——那他就必须借入购买力。如果他借不到,那么显然他就不能成为一个企业家。这里所谈的,完全不是出于虚构,而只不过是概括尽人皆知的事实。企业家只有先当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企业家由于发展进程的逻辑而成为债务人,或者换句话说,他之成为债务人是由于事理之必然,不是什么不正常事情,也不是什么应该用特殊情况来加以解释的偶然事件。他最先需要的是信贷。在他需要任何商品之前,他需要取得购买力。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他是典型的债务人。现在我们必须用反证法来完成我们的论点,也就是证明上述企业家举债的情况与任何其他举债的情况不同,任何别人都不是由于这种经济职能的性质而成为债务人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借与贷的其他动机。但是应予指出,在那些情况下,信贷并不构成经济过程中的本质要素。首先消费信贷就是如此。撇开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只可能是有限的这一点不谈,我们要指出它并非产业生活的基本形式及必需条件的一项要素。任何个人经济的性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