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一、概述颁布时间:《企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暂行条例》于2003年5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颁布原因:(1)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国有体制改革的精神;(2)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二、主要内容1、基本框架:(1)在坚持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国家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4)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5)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承担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二、主要内容2、适用的范围:(1)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适用;(2)对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已经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管理适用;(3)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不适用。3、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2)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3)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4、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1)依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2)以公司法的规定,对国有控股的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实施管理;(3)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管理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