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种类和内容,了解汇付方式的种类和使用,理解托收和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及业务程序,了解托收和信用证的种类,了解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含义、种类及作用,掌握支付方式的选择。课程内容讲解第一节支付工具一、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基本内容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为某人或其指定来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或汇票就是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一张完备的汇票必须具备下列几项内容,才能发生票据效力。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一定金额的货币;4、付款人姓名或商号;5、出票人签名;6、出票日期和地点;7、付款地点;8、付款期限;9、收款人姓名或商号。(二)汇票的种类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Banker'sDraft)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2)商业汇票(TradeBill)的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2、按照有无附属单据的不同,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光票(CleanBill)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2)跟单汇票(DocumentaryBill)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SightBillorDemandDraft)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2)远期汇票(TimeBillorUsanceBill)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4种记载方法:①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②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daysaftersight)③出票后若干天(at××daysafterdateofdraft)④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daysafterB/Ldate)(三)汇票的使用汇票在流通使用的过程中,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程序。1、出票(Issue)发出汇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写成汇票,即将法定内容记载于汇票之上,并在汇票上签字(todrawadraftandsignit);另一个是将汇票交付收款人(todeliverthedrafttopayee)。汇票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发出汇票行为,发出汇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出票行为结束,汇票的各有关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如“限付×公司”,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即出票人不愿把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到第三者手中。(2)指示性抬头,如“付×公司或其指定人”,这种抬头的汇票可经过背书进行转让。(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如“付给来人”,“付给持票人”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2、提示(Presentation)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见票。如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这样的提示叫付款提示。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立即对汇票加以承兑,这样的提示叫承兑提示,经承兑的汇票待到汇票到期时再进行付款提示。远期汇票的持有人需要向付款人作两次提示。3、承兑(Acceptance)指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后,付款人及所有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便被解除。如债务并未完全了结,持票人仍需保留票据,并将未付金额作成拒绝证书,以便行使追踪权。4、付款(Payment)指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后,付款人及所有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便被解除。如债务并未完全了结,持票人仍需保留票据,并将未付金额作成拒绝证书,以便行使追踪权。5、背书(Endorsement)是指转让汇票的手续。即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签署自己的名字,有时还注明受让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是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及付款的责任。对于受让人而言,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它的“前手”,对于出让人而言,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常见的汇票背书有三种:(1)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背书时写明“仅付被背书人”或“付给被背书人,不得转让”等字样。(2)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将汇票金额“付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该指定的背书人既可以凭票要求付款,也可以将汇票继续转让。(3)不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只需签名,无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6、拒付(Dishonour)指汇票在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下列情况都可作拒付处理:到期日不能付款,在到期日持票人要求付款时,付款明确表示拒付,避而不见使持票人无法做付款提示(拒不见票);到期日前不能承兑;已做承兑或未作承兑的付款人破产;出票人确破产。7、追索(RightofRecourse)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有请求偿还票款及费用的权利。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征:(1)从性质上看,本票是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允诺由自己付款,而不是命令他人付款。(2)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3)由于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个人,所以远期本票无须承兑。(4)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不是一套。(5)本票的出票人始终是本票的主债务人。三、支票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付款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户。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在向付款银行提示要求付款而存款不足时,支票便成为空头支票。支票只有即期,而没有远期的。在大多数国家,支票可以分为一般支票与划线支票。一般支票也被称为未被划线的支票,支票的持票人既可以通过银行转帐,也可以凭票在付款行提取现金。划线支票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人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第二节汇付与托收支付方式一、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将货款交由银行汇给出口商,或债务人(汇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的结算方式。在汇款方式下,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属于顺汇法。(一)汇款结算方式基本当事人:1、汇款人,即债务人或付款人;2、汇出银行,即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3、汇入银行,又称解付银行,即接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汇款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4、收款人,即受款人或债权人。(二)汇付方式1、电汇(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的方式通知它在收款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解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电汇方式速度快、费用高,因此一般只在金额较大或有急用的情况下才采用。2、信汇(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交给汇入行,授权起解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用信函的形式通知,故费用低廉,速度较慢。3、票汇(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方式下汇票的传送一般不通过银行,而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汇票后主动持票到银行索款;电汇、信汇方式下则是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让其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流通外,还可进行转让,而电报、信汇委托书则不能。汇票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到银行领取汇款的,很可能不是汇票上的受款人本人,而是其他人。二、托收托收是由债权人(出口商)签发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银),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1、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2、托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3、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4、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5、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银行,通常由代收行兼任。除了以上几个基本当事人外,托收业务中还可能遇到“需要时的代理”。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在付款人所在地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在付款人拒付货款时,代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运回等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人的损失。(二)托收的种类按托收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的标准,一般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由于不涉及货权的转移或货物的处理,光票托收的业务处理非常简单。它主要适用于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差额、贸易从属费用等。2.跟单托收指汇票附带有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托收一般都是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按货运单据与货款的交付是否同时进行,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支付货款后才能向代收行赎取货运单据,从而获得货物所有权。付款交单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①即期付款交单,指单据寄到进口方所在地的代收行后,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赎单。付款交单多指这一类型。②远期付款交单,指进口商见票并审单无误后,立即承兑汇票,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在汇票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保管。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流程与即期付款交单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此时出口商出具的是远期汇票,故有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发生。进口商要等票据到期日付款后方能得到单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买方为了抓住有利时机,早日提取货物进行转售或使用,可凭借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等汇票到期日再付款。这是各国银行的一种对进口人融资的通常做法。但此业务要求进口人的资信较好,或由进口企业提供适当的担保。T/R是进口人向代收行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承认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代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款项应归银行,并保证在汇票到期日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凭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行决定给予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并非委托人授权。因此,付款交单的性质不变,不论进口人能否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代收行必须对委托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倘若委托时同意代收行可凭付款人出具的信托收据借单,那么代收行就没有责任。倘若进口人到时不付款,其风险责任就由委托人自负。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2)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日,买方再付款。虽然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虽然都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但对进口方而言,承兑交单更有利。因为进口方只需承兑就能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可以尽早投人生产或销售。而对于出口方而言,承兑交单要冒相当大的风险。因为承兑毕竟不等于付款,一旦交了单就失去了物权,丧失了约束进口商付款的手段。(三)托收方式的特点1.在托收方式下,作为支付工具的汇票由卖方传递给买方,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法。2、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3、托收方式总体上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