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简介信用证概念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信用证当事人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二.信用证关系人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3.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4.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5.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6.信用证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7.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8.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Bank)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信用证种类1.按银行责任分:(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前,可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受益人而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能修改和撤销。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视为不可撤销。(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保兑行(confirmedbank通常为通知行担任)应开信用证请求,为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兑。与开证行负同样的付款责任。2.按付款方式分:(1)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L/C)指议付行收到合格的单据立即付款,一般不要汇票。(2)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指受益人可向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货款。(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L/C)指付款行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承兑,到期再付款。(4)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C)指受益人不出具汇票,不需承兑,银行远期付款。3.按付款时间分:(1)即期信用证(sightL/C)银行即期议付货款。常附有“电报所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即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方式说明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并要求开证行以T/T方式付款。(2)远期信用证(usanceL/C)包括承兑信用证、远期议付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4.按使用目的分:(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paymentL/C)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2)备用信用证(standbyL/C)开证行对受益人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5.按特殊性质分:(1)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L/C)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前预付其一部分贷款。(2)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转让给第三者(第二受益人)。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累计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为即个部分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字样。(3)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L/C)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未基础,另行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paymentL/C)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到达到该证规定的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5)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L/C)指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分别时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的开证是回头证的通知行,通知行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主要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信用证条款内容一.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的资信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是开证行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付款能力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所以,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二.信用证开证日期(IssuingDate)开证日期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开证日期一般表述为“DateofIssue”。信用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开证日期(DateofIssue)字样,则视开证行的发电日期(电开信用证)或抬头日期(信开信用证)为开证日期。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确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非常重要,特别是需要使用开证日期计算其他时间或根据开证日期判断所提示单日期是否在开证日期之后等情况时更为重要。同时,开证日期还表明进口商是否是根据商务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限开立的信用证。三.信用证有效期限(Expiry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Place)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般规定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出口商)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有效期限之前提前交单(港、澳、新、马等近洋国家或地区提前7天左右;远洋国家或地区提前10-15天),以便银行在有效期限之内将单据寄到有效地点的银行。如果有效地点在国外,最好建议将其修改在国内。如果信用证未列明有效地点,则应立即要求开证行进行确认。如果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则应视同有效地点在我国国内。四.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信用证的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是进口商。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五.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六.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CreditNumber)信用证的证号是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信用证的证号必须清楚,没有变字等错误。如果信用证的证号在信用证中前后出现多次,应特别注意其间是否一致,否则应电洽其修改。七.信用证币别和金额(CurrencyCodeAmount)信用证金额的币别应是国际间可自由兑换的币种。如果信用证的币别是国际间非自由兑换货币,受益人可考虑是否可接受。货币符号应是国际间所普遍使用的世界各国货币标准代码。信用证的金额一般采用国际间通常的写法,例如一百万美元写成USD1,000,000.00。如果信用证中有大写和小写两种金额的写法,大写和小写保持一致。如果信用证中多处出现信用证金额,则其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八.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的叙述。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不宜繁琐,如果货物描述过于繁琐,应建议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因为,繁琐的货物描述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货物的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货物描述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九.信用证单据条款(DocumentsRequiedClause)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的交易所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之间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十.信用证价格条款(PriceTerms)信用证的价格条款,是申请人(进口商)和受益人(出口商)在商务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一般按国际标价方法,常用的价格条款有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或C.N.F.)。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价格条款的后面应注有“地点”。十一.信用证装运期限(ShipmentDate)信用证的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或当天(装船)发货。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应在有效期限内。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间隔太长时,特别容易造成受益人迟迟不交单,而货已到港,进口商拿不到货运单据无法提货以致压港压仓等。间隔太短时,受益人从(装船)发货取得单据到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时间就短,有可能造成交单时间上的紧张,或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限和有效期限,必要时应建议或要求受益人洽开证申请人修改。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日期之间的间隔约为10-15天,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十二.信用证交单期限(PeriodforPresentationofDocuments)信用证的交单期限,是除了有效期限以外,每个要求出具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的一个在装运日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果没有规定该期限,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将拒绝受理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一般情况下,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经常规定装运日期后十天、十五天或二十天为交单的最后期限,但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交单期限也可以超过二十一天。十三.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Bank)偿付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向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偿付款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自己的一家分支行,也要以是第三国的另一家银行(一般为帐户行)。偿付行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付款,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的授权(Authorization)和议付或付款行的“索汇指示”(ReimbursementClaim)或“明白证明书”(CertificateofCompliance)而付款(目前“明白证明书”一般不需要了)。偿付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的付款,即,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或偿付行有权利向议付行索回货款。十四.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Clause)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直接涉及到收汇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偿付条款的正确与合理。对于偿付条款复杂,偿付路线迂回曲折的情况,应尽量要求开证行修改。十五.信用证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ChargesClause)信用证中一般规定有证行的银行费用或通知行、议付行等的银行费用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来承担。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银行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受益人注意费用条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修改,以减少受益人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十六.信用证生效性条款(ValidConditionsClause)有些信用证在一定条件下才正式生效,对于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