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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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度的含义2、出资制度3、资产流出制度4、债权人保护制度1、法定资本制度的含义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有足够财产债务人很少有其他一般债权人债务人不会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在债权人清偿之前股东不会优先受偿股东对所投资公司的要求股东出资越少越好负债越多越好定期得到偿付股东之间出资条件平等债权人与股东的冲突债权人希望公司有足够财产,并且其权利优先。债权人希望公司不要创设更多债务。债权人希望股东在债务偿还前不要从公司财产中获得支付。债权人也不希望股东获得任何其他形式的支付。股东希望投入公司的风险财产越少越好。股东希望扩大借款比例,以利用杠杆效用。股东则希望能够从公司利润中获得定期分配。股东则希望获得分配的最大自由。注册资本假设状态;公司刚刚成立公司现有财产=股东认购股份的数量x每股价格刚成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现金5000050000负债0所有者权益股本:面额100500股普通股50000盈余050000面额股份便利确定股票价格--股东出资平等对债权人:法院承认股票认购人负有出资义务;习惯上假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计算方式为认购股数乘以股票面额承认至少某些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强制执行认购人的出资责任另一种假设:公司已经营10年股东最初投入的资本已经不重要股票面额与股份的实际价格不匹配公司成立2年后的资产负债表资产现金20000应收账款6000存款10000土地5000专利100042000负债银行借款10000应付账款200012000所有者权益股本50000盈余-2000030000420002年后的另一种可能资产现金16000应收账款8000证券54000存货15000土地5000专利100099000负债应付账款30003000所有者权益股本50000盈余460009600099000法定资本的涵义法定资本表现以货币计量该金额最初为股票的票面金额乘以已发行股票数法定资本出现在资本负债表的右下方而非左方,因此不代表任何具体财产;法定资本意味着股东曾经支付了该金额作为获得股票的代价,因此传递的是过去的信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2、资本进入制度--出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低资本限额出资形式出资方式法律责任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公司法》第26条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1条一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81条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7条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实收资本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40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资本与实际状态不符《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条的立法目的何在?最低资本限额第26条二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第81条三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最低资本限额是指注册资本,不是公司净资产;其他法律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有规定:《保险法》第73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商业银行法》第13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为什么规定最低资本限额?功能:保护债权人?设置公司设立门槛?保证投资人的诚信?最低资本限额的强制性(1)第26条一款: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第178条三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3)由于法定最低限额为公司设立的条件,因此,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对于虚假出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认为公司设立无效。出资方式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出资形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二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货币出资比例要求第27条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立法理由?如何适用?对于新增股东出资对于注册资本变化出资缴纳第26条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一款:“……(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1条二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分期缴纳与授权资本授权资本是授权发行的概念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每股面值1元,有100万股。如果要求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完毕的,为法定资本制;如果对于设立时发行多少股份没有要求的,为授权资本制;如果对于设立时发行股本最低比例要求的,为折衷资本制。分期缴纳是对缴纳出资的要求分期缴纳以注册资本为标准一个股份公司发行100万股股票,每股1元,发行价格每股10元。注册资本100万。如果认缴股东首次只需要缴纳每股5元的价格的,则实收资本为100万元(溢价4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分期缴纳的意义最大程度发挥资本的效益谁来决定何时出资?新增股份的出资第179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何适用?假设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设立时全体股东首次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3年后增资20万,请问:新增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应当为多少?新增股东应当在多少年内缴足出资?如何适用?(2)第179条二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公司性质: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按照证券发行性质: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的股权如何对待?股东按照认缴股份还是按照实缴股份行使表决权?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中规定:中外合资各方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只能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交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相关行政法规条文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2005年)中规定:上述补充规定中所称“企业决策权”是指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所有决策权。如何分配利润?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167条三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如何分配剩余财产?第187条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关键在于:未足额缴纳的股份是否承担经营风险?能否转让?尚未缴付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原股东?新股东?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验资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90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验资制度的质疑周学峰:“验资制度分析”,《法大评论》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验资制度在中国最初是作为评估的替代机制而出现的。强制验资制度与强制资产评估制度并存是一种浪费。对于非货币出资如何验资?法律责任第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禁止折价发行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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