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财政资金)一、“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简介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资金。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营出口或委托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产品;近两年具有出口实绩。(二)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组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二)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三)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80%以上企业符合上款规定的申报资格。■已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三、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凡符合《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外经贸〔2007〕89号,附录1)规定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条件的企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即可根据每年度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整理相关凭证资料,向各镇(街)外经部门提交,各镇(街)外经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务审计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市财政局一般于2-3个月内复核审定后再拨付到有关企业银行帐户(见附录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审核流程示意图)。申报资料常年受理,每年度完成的项目最迟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前申报完毕。四、支持项目内容、标准及提交资料等(一)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公务费指经济舱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2、资助标准: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公共布展费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补助,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境外展览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组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5)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6)参展人员机票(要反映机票金额,如不能反映需提供购买机票发票或有关证明)(7)护照出入境签署(8)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9)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10)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11)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展览合同、布展合同要明确展位费和布展费等项目金额;机票金额要明确;出国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日期要清晰并用笔注明;公杂费、食宿费等最多支持七天的费用,不需提供单据;以上所有资料复印盖章,一式三份,上报两份,自留一份;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复印件、境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等,境外关联企业限于以下几类企业: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境内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二)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境内展览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展会的有关背景介绍资料(5)展览(布展)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6)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7)相关费用的发票(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展览合同、布展合同要明确位费和布展费等项目金额;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上报两份,自留一份;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展览专项,指参加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的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包括:1、国务院、商务部等国家机关部门主办的主要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展览会;2、省、市外经贸部门组织、委托组织或同意组织的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3、其他具有国际影响并带外销性质(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的国内大型展览会。(三)企业认证专项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认证费、检验检测费、与企业认证相关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企业认证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认证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5)体系认证的需提供认证机构获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证书(6)取得认证的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1)管理体系认证:支持认证费及与该认证费直接相关的软件开发费(一般要认证合同里有明确说明),如认证费用不是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的需认证机构确认;认证中介公司的服务费、每年的监督审核费等不予支持。(2)产品认证:支持认证费及与认证相关的检验检测费;如委托中介机构认证的,需提供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如授权书),并且认证服务合同或报价单需明确认证费金额(要求认证机构确认);认证中介公司的服务费不支持。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年审费、换证费和软件开发费等不属于资助的范围。(四)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制作企业宣传材料用于派发给国际采购商的项目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宣传材料(光盘)的翻译费、制作费。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宣传材料制作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5)印刷公司或制作公司的营业执照(6)制作宣传材料的原件(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宣传材料要具有开拓国际市场性质,宣传材料内容至少一种外文字。◇利用境外媒体(不含网站媒体)发布企业广告项目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制作费、广告费。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广告宣传推介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5)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其公司业务简介(6)广告内容复制品(7)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8)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9)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境外广告宣传项目仅指企业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报刊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等,其它类型的广告宣传不属于资助的范围。◇利用境外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1、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翻译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包括平台管理软件购置费、1年或以内期限会员费)。2、资助标准: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3、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包括:拨付申请表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可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财务审计科”栏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专栏”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三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3)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提供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委托我市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服务合同复印件(含报价)(5)企业商务平台首页复印件(6)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7)银行汇款证明包括: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必须具有银行盖章)(8)记账凭证及费用明细账4、注意事项:电子商务平台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仅指企业在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