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托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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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托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本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处在从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的外向型经济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内向型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在结束不久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实现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是2012年工作的重点”;为了扩大内需,将“着力扩大消费需求”、“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经过30多年改革与发展的积累,我国的外汇储备逐年增加、社会资金供应明显充足,为以扩大消费和优化投资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资金保障。然而,必须看到,社会资金供求结构失衡的局面仍然十分严峻。一方面是保障房、铁路、高速公路等国家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建设以及在实体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缺少资金;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12月,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到111.5万亿元,社会存在过多闲散资本,导致流动性过多而引发物价过高等通货膨胀问题。解决社会资金供求失衡的矛盾亟需一种平台或工具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本投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我国信托业自2001年完成第五次清理整顿和重新核准登记以来,已经建立起《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以“一法三规”为主的监管体系。我国信托业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开拓进取,取得健康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信托业管理信托财产总额已达到4.8万多亿元,实现平均收益率9.08%,理财能力和信托产品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高度评价。2011年,全行业64家信托投资公司共实现利润总额为298.57亿元,人均利润250万元。在2011年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及在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影响下,信托业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支异军突起的生力军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一、信托特征、功能和制度优势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是以财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信托制度可以实现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信托的设立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信托财产;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所生收益(即“信托收益”)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享有该信托收益,而受托人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出于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将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是相信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有限责任机制可以将交易风险降至最低,并能够取得亲自管理所达不到的收益,从而使委托人获得自由和效率。信托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有三方面的价值: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强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其二,使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简单明了,为受托人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其三,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独立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次,信托制度具有风险隔离作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外界隔绝,以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皆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第三,信托制度具有管理连续性。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见,信托制度具有有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优势,能够服务于委托人对财产保全和财富增值的要求。同时,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能够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二、利用信托,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本,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一)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在国际上并称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在信托业比较发达的美国、日本,信托业资产规模早已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而在我国,尽管信托资产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截至2011年12月末,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也仅占GDP的10.2%。与成熟的金融市场比较,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定位于“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我国信托业,应当在金融体系中逐步建立起独立的行业地位。这是因为:1、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服务——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涵盖的。2、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中长期金融机构。在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之后,我国的出口贸易受到很大冲击,2009年以来国内投资占GDP的比重已上升到65%以上。在国内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未来一段时间内投资仍将是我国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来源之一,全社会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现代信托业以信托业务为基础,连接了客户和社会,融合了理财和金融,通过对来源稳定、期限较长、投资策略灵活的信托资产持续运作,成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独一无二的中长期金融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换,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这种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业,正是现今中国金融体系所急需的。3、中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已足以支撑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的发展。中国金融市场中增长最迅速、潜力最巨大的细分市场当数资产管理市场。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各层面的中长期闲散资金日益增多,并正寻求能够带来合理回报的投资工具和途径。首先,私人财富在迅速积累。根据央行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48.2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8万亿元,占比高达64%;到2011年12月末,居民存款总额进一步增加,已超过35万亿元。如此高的储蓄率本身就意味着极其压抑的资产管理需求未得到有效释放。其次,各类“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日益增多,如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的总规模已不低于10万亿元,无一不需要有效的外部财产管理安排。再次,各类金融资产,尤其是银行信贷资产,包括不良资产和长期信贷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均需要创新性资产管理工具(如资产支持信托和资产支持证券)来盘活。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在提升财产效益的同时,将巨额财富导入经济发展的必要轨道之中,是摆在中国金融体系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中就缺乏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地提供中长期理财服务和投资渠道,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应该承认,我国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等现象,与金融体系中这种结构性缺陷不无关系。而解决这种供需矛盾的正确方法,不是抑制需求,而是从制度上提供受托理财的供给,无疑,信托业正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现代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服务和功能,可以满足日益成长的中国资产管理需求,填补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信托业的行业地位不是源于别的什么,而是根植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需求之中。(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协调发展目前,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严重失调。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于银行体系,银行承担了一些本应由金融市场承担的风险,金融风险向银行业集中。到2011年底,各商业银行吸收了64%的居民储蓄;据2011年统计显示,无论是工业行业,还是基础设施产业及其他行业的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间接融资方式的银行信贷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总额7.47万亿元,接近我国融资市场融资总额的60%。我国现有的以银行业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极其不合理,给我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潜在的金融风险。我们注意到,银行业在近年来规模、利润高速增长的背后已有隐忧浮现。银监会的数据显示,2011年四季度,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环比三季度双升,这是2005年四季度以来的中国银行业首次出现不良双升。银行业在我国社会融资中“一家独大”的地位意味着一旦银行业发生风险将会迅速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因此,在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中迫切地需要信托这种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用于满足市场多元融资结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改善我国目前不合理融资结构给我国金融体系所带来的潜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三)合理运用信托引导社会闲散资本,支持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为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子行业,我国信托业积极管理、运用通过信托(计划)所募集的社会资金(信托财产),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工商企业等实体经济的各个领域,实现了合理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功能。1、信托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运输、能源、供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巨大,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无法满足资金需要。如何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短缺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信托业汇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非常普遍。我国信托业,自2002年7月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国内首个资金信托计划“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后,信托业归集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做法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的统计,自2008年以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加。仅2011年这一年内,信托业共发行375款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集合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834.07亿元,成为我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信托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2、信托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对房地产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了将在“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目标,具体为:2011年1000万套,2012年1000万套,之后的3年还要建1600万套,共计3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要实现这一建设目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仅能满足30%左右的资金需求,企业和个人投入可满足40%左右的资金需求,仍有巨额的资金缺口需要社会资本的支持。根据2011年年初的预测,完成全年1000万套保障房的建设资金需求为1.3万多亿元,需要社会投资投入3000多亿元。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信托业全年共发行了98款保障房相关的信托产品,规模共计275.94亿元,投资方向涉及棚户区改造、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和公租房建设等保障房建设的各个领域,为我国民生工程作出了自己的贡献。2012年,保障房的实际建设工程量将超过2011年,预计资金需求将达到1.8万亿左右,信托业将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3、信托对“三农”的支持当前“三农”问题是我国整个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不断增加对“三农”的财政投入,同时,也鼓励深入改革、健全服务“三农”的金融体制机制。现代信托具有多重职能,既能融资,又可融物,能够灵活应对“三农”发展的多层次需求。事实上,信托业在“三农”领域已经开展了积极的实践。中粮信托依托大股东中粮集团的行业优势,正在尝试通过供应链金融信托、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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