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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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建发〔2009〕119号关于发布《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工程管理所,广珠城际轨道交通公司、广珠铁路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海南东环铁路公司: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为做好集团管内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标准和尺度、保证评价工作客观和真实,现将《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2.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2—4.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5.项目评价结果(E)6.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3—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铁路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和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集团公司以及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含集团公司建设指挥部、筹备组和由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公司,以下同)根据建设项目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不良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4—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在集团公司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集团公司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七条集团公司建管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组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进行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建设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建管、计统、财务、审计处处长以及监督站站长为组员,负责领导、监督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指导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建管处,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的组织和日常工作。—5—第九条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小组(以下简称集团检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建管处处长任组长,建管处副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建管处、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派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第十条各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9〕40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建本单位的信用评价检查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和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向集团公司建管处、监督站报送评价结果。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一条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督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第十二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督站对工程质量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照《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见附件1)对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扣分。第十三条现场管理检查是指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见附件2)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扣分。第十四条其他有关单位检查发现的和通过其他渠道反映—6—并经核实的问题,按附件1和附件2进行扣分。第十五条每个评价期进行三次现场检查评分,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每个评价期内第一次和第二次现场检查由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分别于每年2月、4月、8月、10月的25日前完成;评价期第三次现场检查由集团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分别于每年6月、12月的25日前完成。每次现场检查结果均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十六条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只对牵头方扣分;属于参与方的,对责任方扣分,同时按责任方扣分的20%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只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属于专业承包(或分包)单位的,对责任方扣分,同时按责任方扣分的50%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承包(或分包)单位扣分。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每个评价期第一、二次检查结束后于当月28日前,项目管理机构将检查评分结果报集团公司建管处和监督站,并书面通知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建管处代为在集团公司铁道工程广州交易中心网进—7—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公示结束后,由建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公示结果通知各项目管理机构,并报监督站核备;各项目管理机构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四章不良行为第二十条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所在工程局(集团公司);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只记录责任方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8—1年、2年、3年、5年。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有关单位检查发现的和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经核实的问题,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其中符合《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见附件3)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不良行为认定5日内,由项目管理机构在本项目公示5天,并报送集团公司建管处和监督站;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项目管理机构应对确认的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录。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参建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同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建管处和监督站。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管处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铁道部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发现单位应立即报集团公司建管处和监督站,由建管处立即向监督总站—9—报告。第二十九条自不良行为在铁道部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第三十条不良行为在铁道部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建管处和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建管处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铁道部和地方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有关处室等转来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稽查、审计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由建管处进行分类汇总,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按附件1和附件2扣分纳入每个评价期最后一次现场检查扣分结果;属于不良行为的,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每月书面上报监督总站,同时报送—10—集团公司建管处。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按附件1和附件2扣分纳入每个评价期最后一次现场检查扣分结果;属于不良行为的,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建管处应将扣分和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站,由监督站报监督总站核备。第三十四条监督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第三十五条监督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第六章信用评价第三十六条铁道部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分别于6月和12月完成。第三十七条每个评价期第三次现场检查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集团公司5天前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公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建管处。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管处根据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11—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管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上报监督总站5天前在集团公司铁道工程广州交易中心网公示3天,并书面通知各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督站,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书面通知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集团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按附件5报监督总站。第三十九条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管处依据铁建设〔2009〕40号文件的要求,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上报铁道部建设司,并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进行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0.5-2分。第四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建立信用评价档案,按要求及时将评价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建管处。建管处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第四十一条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奖惩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9〕40号文件执行。第四十二条各项目管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组织、执行情况纳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考核,对于不按文件规定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报送的资料失实或瞒报、漏报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考核办法扣分。—12—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9〕40号文件执行。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日常监督举报电话:020-61326337,电子邮件:gtj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