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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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财务关系,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机关,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一)确定主管财政机关。省财政厅负责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财务监管工作;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按照出资关系确定其财务主管机关级次。其中: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部门;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其他形式出资的,按其工商登记的行2政管理机关隶属关系确定其主管财政机关。(二)建立财务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合并、分立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进行财务登记,做到户数齐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新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者财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各市财政局应以法人为单位汇总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登记情况,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三)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组织形式、营运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确保企业财务活动有序运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财务制度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四)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日常财务监管,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反映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收入和支出;要整合财务、业务流程,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按时将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3部门要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评价工作,跟踪掌握财务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开展财务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反映;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建立监测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管理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办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质增值结果确认手续。依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六)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反法规和财务纪律的行为,责令及时调整账目、补缴税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4有效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是金融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对财务风险实施全过程管控;建立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等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降低财务风险。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达到风险控制警戒线时,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财务风险扩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资本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计算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并在上述事项发生1个月内,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补充资本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报告。(二)支付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流动性缺口率应不低于-10%。(三)资产质量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会(董事会)应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经营者对问题资产、资产分类及拨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5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贷款收息率不低于95%。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规定,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呆帐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四)利率(汇率)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会(董事会)应履行监督职能,监督经营者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利率(汇率)风险,使利率(汇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有效执行。应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汇率)风险计量系统,定期进行利率(汇率)风险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利率(汇率)变动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限额。限额突破的,经营机构应及时报告理事会(董事会)。(五)关联方交易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事前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可以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存单和国债金额。6(六)委托(受托)业务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委托(受托)业务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委托(受托)业务授权,对委托(受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七)表外业务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表外业务授权,对表外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应按照交易前准备、交易的实现、确认、资金清算、往来账核对、会计和财务控制等步骤,识别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表外业务的前、中、后台职责应严格分离。对外提供担保应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八)操作风险控制。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风险衡量标准或关键风险指标,以确保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传递至企业管理层。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一)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继续落实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财税政策,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消化历史包袱。认真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7若干意见》(皖发[2008]21号),将三市六县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到2012年。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运用税收返还、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政策手段,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优先选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试点,对涉农贷款余额增长幅度高于一定幅度的给予适当奖励。(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高服务“三农”能力。在遵循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取消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限制性、歧视性政策规定,财政性资金可以存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扩大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壮大资金实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能力。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有效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地方财政性资金管理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市县财政部门应优先选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当地涉农补贴发放业务。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清收处置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足额计提拨备,做实企业利润;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财税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增强自身发展能力。(三)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银保合作互动机制。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商业保险,不断提高“三农”抗风险能力,降低农村金融风8险;加快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三农”信贷需求创新金融产品,研究探索保单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探索建立银保合作互动机制,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四)引导和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组、改制工作。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内部改革,解决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将财政扶持政策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再造相结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坚持“三不变”原则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改革和发展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等方式,逐步过渡为农业商业银行;支持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增资、兼并、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等途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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