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09〕12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工管所,监理中心:为建立健全我局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确保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要求,特制定《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2—济南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局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确保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局为建设单位的铁道部投资及控股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合资铁路),路局投资的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亦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3—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信用评价由现场质量检查、现场管理检查和不良行为记录三部分组成。第七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路局成立由分管建设的副局长任组长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管理处、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济南监督站负责人和各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组成,日常工作由建设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我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审定评价结果并按部要求公示和上报。路局成立由建设管理处、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济南监督站(以下简称为质监站)及相关建设指挥部人员组成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检查组(以下简称为检查组)。检查组的职责:贯彻落实铁道部及路局领导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上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批准后将评价结果报铁道部相关部门。—4—各建设指挥部成立由指挥长任组长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检查小组(以下简称为检查小组),成员由本指挥部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成。检查小组职责:贯彻落实铁道部及路局领导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资料和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上报检查组,做好本项目评价结果公示和对缺陷问题的追踪处理。第九条每一评价期内,检查组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其余信用评价检查工作由各检查小组按铁道部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条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检查组(检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第十一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检查组(检查小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施工企业在本项目中具体扣分标准按照本细则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二条现场管理检查是指检查组(检查小组)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施工企业在本项目中具体扣分标准按照本细则附件2.《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执行。—5—第十三条检查组(检查小组)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举报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及《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行扣分。第十四条检查组(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3次(多于3次时按3次折算),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第十五条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现场检查发现的专业联合承包(或合法分包)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或总包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扣分,不对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属于专业(或分包)单位的,按《实施细则》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或总包方)按责任方扣分的50%扣分,不对其他专业(或分包)单位扣分。第十七条现场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检查组(检查小组)将检查扣分结果上局—6—域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检查组核备。第十八条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指挥部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四章不良行为第十九条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第二十条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第二十二条检查组(检查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各检查小组汇总。各检查小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7—示,并报送建设管理处和质监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各检查小组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第二十三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第二十四条各检查小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号码)、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检查组。每季度末,各检查小组将本季度不良行为(含各项内容)汇总后报检查组。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含各项内容)书面报送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各检查小组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路局建设管理处、质监站报告;由建设管理处、质监站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告。第二十六条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检查组(检查小组)备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8—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铁道部、路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路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属于不良行为的,检查小组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质监站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小组。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应按《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由检查小组书面报质监站。第三十条质监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第三十一条质监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第三十二条质监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第三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质监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报请路局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责令退出信用评价检查组(检查小组)。—9—第六章信用评价第三十四条各检查小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评价结果报检查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局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各检查小组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检查组。第三十五条检查组根据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本局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评价结果报路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路局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按附件5报监督总站。第三十六条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C级。第三十七条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施工单位提出加分申请,经建设指挥部审核后报路局建设管理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10—第三十八条每一评价期内,全路最终排名前6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后3名的施工企业(不含因重大不良行为直接定为C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第三十九条建设指挥部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路局建设管理处、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第四十条检查小组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过程、上报的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路局将对相关建设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时扣分。第七章奖惩第四十一条通过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得出本评价期内施工企业在全路的排名和等级,相关奖惩办法按铁道部的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铁道部和路局建立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11—(传真);监督总站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路局建设管理处043-22937,24893(传真),路局纪委:21099;监督站043-22227。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2.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4.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5-1.项目评价结果(E)5-2.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12—附件1:现场质量检查实施细则1.现场质量检查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质监站及建设指挥部相关人员组成的路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检查组或建设指挥部组织成立的检查小组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2.每一评价期内,路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检查组至少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其余信用评价检查工作由各建设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