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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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编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临时报告;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4、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2、新闻发布会;3、招聘启事;4、新闻报道;5、商业广告;6、印刷品、宣传品;7、展览;8、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第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1、公告;2、新闻报道;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4、展览;5、商业广告;参考资料,少熬夜!6、宣传品、印刷品;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第三章信息的汇集和整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名称及缩写;(二)注册资本;(三)注册地;(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参考资料,少熬夜!(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对手;(二)定价政策;(三)交易目的;(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六)独立董事的意见。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七)撤销省级分公司;(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四)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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