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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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南京大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我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我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我校将围绕国家重大目标和重大社会需求,开展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积极支持具有自主创新思想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尤其是重点支持优秀青年教师、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为提升我校相关学科的可持续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校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支持对象一般为40周岁以下教师,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其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建设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包括:1、依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目标,负责制订我校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建立有利于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良性发展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2、成立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项目专家遴选和评估委员会,并组织该委员会遴选我校新的科研项目,审定我校各类项目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评估我校各类项目的绩效。3、研讨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部署、实施、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督促各项目如期高质量完成研究目标。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办公室配秘书1名。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1、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2、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3、监管项目的资金使用;4、协调项目与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第六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研究目标、方案制订、项目实施和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向“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执行、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第七条项目实施期内,在年度结束时,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项目结束时,由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并按“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规定报送期限,提前15天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及时汇总上报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第八条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第三章项目分类管理第九条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定,我校拟支持的项目研究方向、类型构成及其要求包括如下:(一)项目研究方向1、国家目标与需求导向的研究: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发明为目标的自主性研究课题。2、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以新兴学科领域或研究方向开展前瞻性研究,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为对象开展的自主性研究课题。3、自主创新探索研究:以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为特征的探索性研究,主要面向青年教师和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性研究课题。4、重点科技专项建设:根据学校科技发展的需要,实施科技重点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专项。5、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建设优秀类部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已在建的我校部重点实验室,根据历次评估成绩及其发展研究水平进行建设性项目的支持。6、人文与社会科学专项建设:根据学校的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特点,重点支持面向具备创国内外特色的理论性研究和探索性的项目或部级文科研究基地的建设。(二)项目的类型构成及其要求1、针对上述的项目研究方向1至3,相应的项目类型及其要求如下:(1)重点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以支持学科团队为主,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拟设项目数不超过15项。(2)引进国外专家学者专项:从国外直接引进专家学者,在聘期内可获得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拟设项目数不超过20项。(3)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以培育优秀人才为主,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拟设项目数不超过80项。(4)小额项目: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校开展合作研究,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我校在站博士后申请与合作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2、针对上述的项目研究方向4,每年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需求,均由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网上公布学校重点科技专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包括资助鼓励领域和方向),进行定向申报。3、针对上述的项目研究方向5,一般根据教育部组织的评估成绩,凡评估为良好类的实验室每年建设经费50万元;凡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建设经费80万元。另外,对进入冲A答辩的实验室另提供每年支持经费20万元。4、针对上述的项目研究方向6,根据人文与社会科学的研究特点,另行设定每年资助项目的数量和强度。第十条对申报的各类自主科研项目原则上均必须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或校内其它资助项目/课题等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的通知要求,学校为各项目单独设立经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在经费使用原则上,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项目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并接受“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第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一般项目与小额项目一般不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等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提取管理费。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项目经费结余严格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当年项目执行的经费结余一律上交学校。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的相关实施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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