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方向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第五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章使用方式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第八条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央管理部分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或中介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第十二条市场开拓资金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预算申请,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总盘子提出建议,报财政部。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根据各地外贸业务及地方财务配套等情况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配套一部分用于市场开拓资金。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场开拓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七条承办单位执行统一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为企业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务。第六章评价、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年度终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外经贸部。第二十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认同外经贸部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支持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督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第三章资金用途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第四章资金使用对象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第十四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第十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第十六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第十七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第六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第十八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分配地方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九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第二十条地方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9月11日前报财政部。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第二十二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第二十三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中央使用部分的其它市场开拓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第七章申请程序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