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一般你的客户所说的开立信用证时间是他向银行提交申请的时间,而实际的开立时间一般是你客户银行正式开立的时间,如果是电开的话,一般是他银行通过SWIFT系统发送MT700第2天会到指定的通知行,但是如果是MT710转开的话,还要延迟1-3天.信开的话就没准了,什么时候收到银行核实了密押就算OK。L/C电开过来一般是三五天就能到了,信开的话有的很慢的,巴基斯坦的信开L/C,过来要半个月差不多。伊朗L/C的风险就在于伊朗目前和美国的关系比较紧张,而银行USD议付款过来是要经过美国的中间行的,而美国是个无赖国家,哪个国家和他关系紧张,他动不动就冻结别人的USD资产。。。给做出口及有意向出口到土耳其的同行提个醒土耳其国家是一个外贸政策护内的国家,所以土耳其外贸公司的进口商都会在贸易方式上坚持要求做D/P。以下是自中国驻土耳其大使馆引用文章:慎用D/P近期我处陆续接报有一些不法土耳其商家利用我企业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漏洞对我企业实行诈骗的情况。特别是有一家名为GulerGidaSanveTicLtd.Sti的伊斯坦布尔公司,已对我多家食品企业进行了诈骗,其惯用手段为:在通过互联网与我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D/P形式付款。待我货物抵港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原进口商在拍卖中享有优先权。如欲申请延长滞港时间或办理退运手续,都需由原进口商提供书面材料。上述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定故意拖延时间,以期达到以低廉的拍卖价格获取我商品的目的。问:我想请问一下:所有的前提条件是:货物数量不变,只是单价调整吗?我昨天在想一个问题,如果数量变动,清关时单货不一致了啊。还有:客户先打30%定金,其余货款开信用证,客户为了在本国逃税,让我提供给他的资料全部写70%的货款,而我在这边出货的资料还是全额(为了工厂退税),请问这样操作会出问题吗?信用证上的数量应该是合同的70%啊,提货时候只有70%的数量,单货不一致啊。我有点想不明白,怎么回事呢?答:既然客户提出是为了少交关税,那么很明显,货物的数量是不会少的,那么必然是在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单价。比如:30%以订金或预付货款的形式支付,随后又开出一个为实际价值70%的信用证,那么,数量不变而总金额少了,单价势必要降低——发票金额当然也就是这信用证的金额,不存在货物与发票数量不符的问题。这样客户在报关、提货时就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且达到了减少上税的目的。那么对于出口方要按合同全额退税报关怎么办呢?当然是另准备一份发票——合同金额的全额发票用于出口报关之用,而且只用作出口报关和日后的核销、退税,不用于信用证的议付单据。日后可以随副本单据再另寄给客户一套作为作帐凭证就是了。这样客户的要求和自身的退税问题都得到了满足。这是实际操作中常用的技术处理方法。问:我方出口,如果做信用证的话,提单上SHIPPER要求是中间商,我该怎么办???答:如前面几位朋友的答复和你自己转载的这个帖子,首先可以肯定的答复是做信用证,而提单上SHIPPER被要求为中间商,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但这里要注意的是提单的背书问题,即楼下的wangteyun朋友所说的提单一般要求由SHIPPER做空白背书,因为现在的SHIPPER是中间商,那么,作为实际SHIPPER的受益人无法做到这一点,这样就留下了单证不符的缺陷。而这恰恰是信用证交单的风险所在——因有不符点而被据付。那么是不是就无法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在信用证的规定中做技术性处理,即消除这一可能因受益人无法做到而造成的不符点,则完全可以实际操作并化解该风险。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是就针对关于SHIPPER为中间商的这一要求,约定信用证关于提单的要求在收益人交单时提单可以没有背书,而不是通常的“空白背书”——因为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即便是没有合同而凭订单或形式发票开证,也要修改关于提单的这条约定——即在信用证中要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因提单的“空白背书”可能出现的不符点就可以避免了。请注意,操作信用证,一定要十分小心,一定不要有任何不符点,即一定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样才能够获得收款的保证,而且正是前提和必要条件。只要做到这一点,无论是做FOB条款,还是CFR或CIF条款就都不会有什么问题了。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做对应的处理问:一般的是在FORMA或C/O的第一栏上填实际的出货人。如果提单上的SHIPPER填中间商,在单据上B/L上的出货人和FORMA上不是不一样了吗?答:问题提的很好。既然可以这样可以做这样的处理,那么举一反三——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做对应的处理:如果一般的是在FORMA或C/O的第一栏上填实际的出货人,那么就在信用证的关于FORMA或C/O中的SHIPPER对应的规定为受益人。这样即解决了FORMA或C/O上的出货人问题,又符合信用证的约定。即便提单上的SHIPPER与FORMA或C/O上的出货人不一样,但符合信用证的约定,这样就没有在这点上的不符之虞了。所以,操作信用证的的原则是不能够突破的——必须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一点是操作信用证的关键所在,是一定要特别注意的!我们所有的信用证修改或事先的约定,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实际操作中保证所提交的单据一定与信用证的约定相符合——只有这样才能够不会因交单不符而遭据付。问:单证相符原则要大于单单相符原则,并且覆盖单单相符原则(不受其影响)?因为根据信用证上的规定,FORMA可以满足并符合,而实际的单(提单)和单(FORMA)在关于SHIPPER或EXPORTER这一点上并不相符,这不是违背了L/C要求的单单相符原则了吗?答:你们没有领会我前面的这个“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做相应的处理”这片文章的内容:我在其中已经说得明白——“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做对应的处理:如果一般的是在FORMA或C/O的第一栏上填实际的出货人,那么就在信用证的关于FORMA或C/O中的SHIPPER对应的规定为受益人。这样即解决了FORMA或C/O上的出货人问题,又符合信用证的约定。即便提单上的SHIPPER与FORMA或C/O上的出货人不一样,但符合信用证的约定,这样就没有在这点上的不符之虞了。”就是说,信用证中关于SHIPPER为中间商的问题,我们是通过在信用证条款中约定提单不需要有“空白背书”这样字句来约束,从而解决了由于没有SHIPPER的“空白背书”可能造成的不符;同样,对于FORMA或C/O中的SHIPPER,因为一般一定是打实际托运人或出口商或受益人,那么,为了避免与信用证不符,可以在信用证中特别加入FORMA或C/O中的SHIPPER为实际托运人或出口商或受益人,这样即便FORMA或C/O中的SHIPPER与提单中的SHIPPER不一致,但这是信用证所允许的,所以就保证了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没有不符点。进而保证了不被据付。请注意,因为是信用证中要求提单中的SHIPPER为中间商,FORMA或C的/O中相应的SHIPPER为实际托运人或出口商或受益人,这样造成的单单不符是信用证本身造成的,而不是受益人的过错,这样做的结果是将本可能给受益人带来的问题,通过这样的处理,把问题推还给了开证行。这样即便是单单不符,但过错不是受益人——收益人完全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来操作的。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不要出现因受益人的操作而造成与信用证的不符,从而使开证行没有借口加以据付。正如你们理解的——单单不符也是不符,如果不是按照信用证来处理,开证行就有可能作为单单不符的理由而加以据付——其实如果开证行这样做是一种狡辩。那么我们经过这样的处理,使之再没有了借口。这就要求我们的业务人员要懂得怎样利用信用证的特点来应对这类有可能被用来设制的陷阱,或开证行借故据付而给受益人带来收汇风险,保证安全收汇和业务顺利进行完毕。还是那句话,就是要熟记基本概念,深刻领会其要点,并根据这些要点和特性,开动脑筋研究所面临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方法。概括一下就是:吃透概念,灵活运用,解决问题。问:我天天交单,可是我真的不知道提单还有背书的,而且还有什么空白背书呢。你能指点一下吗?还有啊。单证相符,我看L/C上说要交一式三份正本提单,然后还要给多两分,NOTNEGOTIALBALECOPY。是不是说我拿到提单后,还要拿去复印两分副本一起交上去啊?答:关于背书的概念,我有过一篇文章作了专题介绍收入在我的“个人文集”中,请点击下面的链接可以阅读:所谓背书,通常是指票据在转让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即以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即由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所有权。背书行为是票据的附属行为之一。背书的种类:1)限定性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写明“仅付(或交给)...(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或交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2)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写明“付给(或交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3)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只有签名,不写明付给(或交给)谁(被背书人)。4)附带条件背书,即在票据背面写有附带条件。由于提单是货权凭证,尤其是指示提单(TOORDER)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所以有票据的性质。但又因为提单的转让与真正的票据的转让方式不同:(一)票据只有在在票据上表明不可转让时才不可转让(只有限制性抬头时不可转让),而提单只有做成可转让抬头时才可转让(即没有限制抬头,如指示提单);(二)票据转让是保护后手(受让人),而提单托运人对货物的权利又受未经授权的转让影响,并且托运人可以行使停运权,提单转让是保护前手的。因此,在接受提单转让时必须查明来源!!!所以提单是“准流通证券”。关于单证相符,意思是说所提交的单据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单,不能够出现不符点。至于说信用证要求正本单据,另要COPY,那么如你理解的,只要将所要求的单据复印就是了。一般你的客户所说的开立信用证时间是他向银行提交申请的时间,而实际的开立时间一般是你客户银行正式开立的时间,如果是电开的话,一般是他银行通过SWIFT系统发送MT700第2天会到指定的通知行,但是如果是MT710转开的话,还要延迟1-3天.信开的话就没准了,什么时候收到银行核实了密押就算OK。L/C电开过来一般是三五天就能到了,信开的话有的很慢的,巴基斯坦的信开L/C,过来要半个月差不多。伊朗L/C的风险就在于伊朗目前和美国的关系比较紧张,而银行USD议付款过来是要经过美国的中间行的,这就说不准了信用证审核及风险防范(上)本文来源于《阿里巴巴出口频道》2010年08月10日推荐给朋友字号:默认大号我们将用上下两期,协助大家解读信用证审核及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先来了解一下信用证的一个操作流程:我们根据信用证条款来重点分析:SWIFTOUTPUT:700ISSUEOFADOCUMENTARYCREDIT(跟单信用证700格式)信用证有自己的标准代码格式,比如40E代表的是APPLICATIONRULES,这样在银行间传递的时候,只需输入代码即可。Sender:UTBIINBBAOBCUNITEDBANKOFINDIABUILDINGSIRPHEROZESHANMANTAROAD25MIMBAI,INDIA这是印度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说白了就是受益人和银行做生意,所以开证行的资信就非常重要,最好是国外的不同国家所在地的大的银行。怎么查询这些银行的资信情况呢?可以资信我们外汇账户的开户行,因为每年银行协会都会对全世界的加入银行协会的银行做一个自信排名,同时银行也会对往来的银行做资信评价。Receiver:PNBPCNSHAXXXWACHOVIABANK,NAUNIT160499FUCHENGROAD,PUDONGSHANGHAI,CHINA这是通知银行。通常国外的银行在传递信用证的时候会优先使用和自己有代理关系或业务往来的银行进行通知,这样比较便利,费用也比较便宜。40A:FormofDocu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