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3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3篇,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下载。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1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公司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2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参考资料,少熬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及管理制度3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分布图;(二)监测的周期;(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参考资料,少熬夜!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14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分别测1次,参考资料,少熬夜!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